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
停止集资合作建房和单位建设
经济适用住房的通知
白政发[200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城经济开发区、民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我市住宅与房地产业连续几年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有效地调动了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住宅建设投资的积极性,进一步启动了个人住房消费,改善了居民居住条件,对促进白城经济跨越式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也有一些单位在目前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不健全、不完善的情况下,违反住房货币分配政策,变相搞实物分房,既导致大量国有土地无偿使用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应收费用流失,使我市住宅货币分配政策无法落实,同时也不同程度地冲击了我市房地产开发市场,影响了商品房的销售。为尽快改变这种不良局面,确保房地产业的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吉政发[1998]24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停止以集资建房名义,单位暗中补助建设职工住宅楼。
二、任何单位不许挂靠开发公司进行经济适用房建设,搞隐性开发,进行无证售房。
三、各部门、各单位不准利用国有土地变相搞房地产开发,不准房产开发企业与集体经济组织私下协议,圈占土地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已搞集资建房的隐性开发单位,在哪一个小区开发的,要按小区总体规划要求,按建筑面积比例完成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收缴房屋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五、正在办理集资建房手续的有关单位应立即停止。各级计划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部门,应严格把关,停止办理集资合作建房和单位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六、本《通知》中的有关规定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三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