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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9-01-03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白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

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意见的通知

白政发[2003]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三年四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11号令)和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实现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促进我市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55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一)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划拨用地目录》,凡《划拨用地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用地,一律纳入有偿使用范围。

  (二)纳入有偿使用范围的土地一律以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政府建立并实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对待开发利用的城市国有土地以实物、红线控制等方式统一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红线控制是指政府为避免土地资产流失对具有开发潜力的国有土地,以红线方式划定具体范围,依法实施控制。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红线储备目录》时需征询规划部门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定期公布《红线储备目录》。

  (五)白城市土地储备交易机构受市政府委托具体负责市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购储备及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组织工作;负责组织完成收购储备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的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及出让的准备工作。

  (六)对原划拨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对原划拨用地,凡用于房地产开发建设的,一律纳入我市政府土地储备库,然后进入市场,否则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开发建设用地手续。

  (七)对已出让的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须按规定结算土地出让金差价。

  (八)因城市规划的调整,国有土地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开发建设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土地收购储备条件的,由市土地储备交易机构按照规划确定的位置和范围办理土地收购储备的相关手续。

  (九)金融机构对收回的不良资产(房地产),凡符合收购储备条件的,应纳入我市政府土地储备库统一进行招标拍卖。不得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直接进行买卖交易。

  (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得用于非福利性住宅建设。任何单位不得私自进行土地开发、土地招商。

  (十一)白城市城区福利性住宅必须在政府指定的区域内建设,二环路内临街地段的土地不得用于福利性住宅的建设。

  (十二)对以福利性住宅的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牟取暴利的,应按《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补交出让金,并依法给予处罚。有关部门要依规定对福利性住宅的建设标准和销售对象做出规定,并向社会公布,便于社会监督。

  (十三)白城市区内征用的集体土地和闲置的国有土地应直接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十四)收购储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如在短期内不能出让的,可进行临时短期出租,增加土地收益。

  (十五)白城市土地储备交易机构应当加强对储备土地的管理,充分发挥储备土地的利用价值,创造出让的条件。

  (十六)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补偿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且地上无建筑物的土地,应按召开听证会之后确定的价格给予补偿。

  2、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按剩余年限的评估地价标准给予补偿。

  3、对地上有建筑物的收购补偿,应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4、因特殊原因,经市政府批准搬迁的企业,土地使用权补偿费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被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回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回。逾期不交回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八)土地使用权符合收购储备条件,尚未收购储备的,未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转让。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十九)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二十)政府实行土地使用权年度出让计划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制定土地使用权年度出让计划,并于当年12月底前报本级政府批准并公告。国土资源、计划、建设、规划等部门是年度出让计划的执行部门,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白城市城区范围内确需突破的,须经白城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

  (二十一)各级计划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用地计划的管理,建立用地计划情况季报制度,加强用地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改革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

  (二十二)白城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建设用地的决策机构,负责土地资产相关政策的制定;负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用地计划和建设项目立项论证时所需供地方案的审批;负责土地资本运营重大事项的决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市区国有土地资产运营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十三)建设项目立项前,必须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确定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明确建设用地性质,并提出初审意见。

  (二十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规划部门征求规划意见,规划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明确给出规划设计条件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图。规划设计条件应包括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面积、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为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做好准备工作。

  (二十五)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20天,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二十六)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中标人、竞得人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计划部门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进行立项;建设、规划等部门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建设项目相关手续。

  (二十七)国土资源、计划、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在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中,要密切配合,对于需要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先行立项、选址定点和确定地价。

  四、加强领导,确保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十八)市、县政府要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都要成立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全权负责国土资产运营、管理等项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国土资源管理的日常工作。市县政府要切实搞好组织协调工作,解决土地收购、储备和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中的资金问题。财政部门要根据土地净收益的情况,确定相应的比例,作为土地收购、储备的专项资金。

  (二十九)土地储备交易机构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而发生的费用,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可在成本中列支。

  (三十)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努力改进工作作风,实行政务公开,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加强对国有土地资产的管理工作。

  (三十一)任何人不得干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等出让活动。严禁用行政手段以各种形式指定供地对象、供地位置、供地面积、供地用途、供地方式和供地价格等。凡违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招标拍卖规定,个人审批供地,干扰供地,干扰招标、拍卖等出让活动,无论有无权钱交易行为,一律追究其纪律责任。

  (三十二)国土资源收购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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