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白政发[2003]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市场管理,维护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保质保量、按章有序进行,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在城市内进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包括道路、桥梁、供水、排水、路灯、公共交通、供热、燃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环卫、园林绿化、地下公共设施(供水管线、排水管线、供热管线、燃气管道、供电线路、通信线路、消防设施、交通信号、有线电视线路等)及附属设施的地下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建设项目,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九部委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和建设部令第8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办理招投标手续。
二、未依法办理招投标手续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工程,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定位放线,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不得发放开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得对工程进行质量验收,招投标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省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三、所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工程,在进行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由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单位投标,资质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参加投标。
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新建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履行手续。
五、凡在白城市区进行地下公共设施项目建设的安装工程,由城镇规划管理局负责召集相关部门依法会签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县(市、区)的具体机构设置做好此项工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要严格按此通知要求执行,使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工程的管理工作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