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白城市区棚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白政发〔2014〕13号
洮北区人民政府、白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白城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新区办,市政府有关部门:
《白城市区棚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白城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7日
白城市区棚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改善白城市区棚户区居民居住环境,维护群众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白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白城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
东至城东排水渠、西至长白路、南至丽江路、北至长白铁路进站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
三、征收主体
白城市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
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
洮北区、白城工业园区房屋征收机构。
六、征收实施时间
2014年7月开始,整体推进,分区域实施,具体以征收公告公布时间为准。
七、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
八、征收房屋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一)产权调换办法。
产权调换实行“征一还一、公开选房、原房过渡、有序搬迁”的原则。回迁安置房为新建高层楼房。房型设计确定为45平方米、56平方米、65平方米、80平方米、97平方米、120平方米6种户型(房屋面积以实测面积为准)。
1.征收住宅房屋。
征收住宅房屋(主房)“征一还一”补偿安置住宅楼房。征收住宅性质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有证浮房,按原面积的60%补偿安置住宅楼房;征收层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上符合居住条件经认定为事实居住三年以上合法的浮房,按原面积的50%补偿安置住宅楼房。对在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予以主房面积20%的奖励(浮房不享受20%奖励)。
被征收人应按上述方法计算的安置面积之和在提供安置户型中就近上靠选择户型,原面积部分不找差价,被征收人安置面积与合理上靠户型面积之差为合理增加面积,该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1700元个人出资,享有全部产权。另上靠户型增加面积部分按安置住宅楼房市场价格结算,享有全部产权。选择多户安置楼房的,只享受一次合理增加面积的优惠政策,合理增加面积额度不得超过12平方米。
被征收人可以自愿下浮选择安置户型,剩余安置面积按每平方米1700元货币补偿。
被征收住宅房屋按上述方法计算的安置面积之和在45平方米以下,属低保户、特困户和贫困残疾人家庭持有法定有效证件的,予以安置到45平方米,不交差价。
2.征收非住宅房屋。
征收非住宅房屋(主房)“征一还一”安置多层非住宅楼房。征收非住宅性质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有证浮房,按原面积的60%补偿安置多层非住宅楼房;征收非住宅性质层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上符合经营条件经认定为事实经营三年以上合法的浮房,按原面积的50%补偿安置多层非住宅楼房。
计算的安置面积小于选择的安置房屋面积部分按多层非住宅楼房市场价格交差价款,享有全部产权。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没有能力缴纳增加面积差价款的,可按计算的非住宅安置楼房面积的2倍安置住宅楼房。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每户给予1万元的奖励(不享受20%奖励政策)。一个主房为一户。
3.附属设施等均不予补偿。
(二)货币补偿办法。
以按本条(一)规定计算的应安置楼房面积为基数,住宅房屋每平方米1700元,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3400元给予补偿,此补偿包含附属设施补偿。
对上述价格有异议的,可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其房屋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补偿,评估范围包含附属设施。
货币补偿不享受20%奖励政策。
(三)违法建筑、主浮房连接(搭接)部分及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房屋均不予补偿。
(四)对征收区域内租借房屋居住的特殊困难群体,如特困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户及无房户、进城务工人员等,符合申请廉租房条件的,由属地政府认定,纳入廉租房和公租房保障体系安置;不符合享受廉租房、公租房条件的,可由属地政府提供新的房源,引导其选择租赁居住或产权购买;涉及金融政策支持时由属地政府协调市金融办提出具体意见。
(五)征收区域内的生产加工企业的安置地点由属地政府坚持“退二进三”异地搬迁的原则,按照集中入园打造特色产业园区的要求统一纳入工业加工园区、工业集中区域安置。原征收区域企业比较集中并符合环保和规划要求的,也可就地转为特色产业园区集中管理,并享受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招商引资企业的入园优惠政策。
九、安置方案
(一)安置地点:生态新区官银号地块。
(二)安置房建设标准:不低于白棚改指字〔2010〕1号文件规定标准,统一规划设计为配置电梯的高层楼房,安置楼房外观与小区整体风格一致。
(三)安置房屋选择方式:补偿安置面积确定后,根据确认选择安置户型日期先后顺序选择回迁楼房。被征收人应在安置楼房选定后3日内签订协议,逾期不签订协议的,选择作废。被征收人重新确认户型和选择顺序,原选定房屋重新进入备选房源。
(四)入户时间:预计2016年12月31日前。在安置入户前,被征收人仍在被征收房屋中居住过渡。被征收人在接到安置入户通知一周内腾退房屋,只有将被征收房屋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后才能入户。
(五)安置楼房市场价格:回迁楼为十八层的一、二、三、四层3500元/平方米 ;五层3530元/平方米 ;六层3560元/平方米 ;七层3570元/平方米;八层3580元/平方米;九层3590元/平方米;十、十一、十二层3600元/平方米;十三、十四层3620元/平方米;十五、十六、十七层3660元/平方米;顶层3540元/平方米。回迁楼为十一层的一、二、三3500元/平方米 ;四层3530元/平方米 ;五层3560元/平方米 ;六层3590元/平方米;七层3620元/平方米;八、九、十层3660元/平方米;顶层3540元/平方米。回迁楼为九层的一、二、三层3500元/平方米 ;四层3530元/平方米 ;五层3560元/平方米 ;六层3590元/平方米;七层3620元/平方米;八层3660元/平方米;顶层3540元/平方米。非住宅多层6000元/平方米。
十、搬迁补助费
(一)征收人承担被征收人一次性搬迁补助费,具体标准如下:住宅房屋1000元/户,非住宅房屋2000元/户。以主房户数为准。
(二)物品过多或机械设备的拆装、运输所发生的搬迁费及拆装后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设施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金额给予补偿。
十一、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房屋腾退前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经营房屋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2元标准给予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十二、住房保障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有关住房保障政策执行。
十三、其它相关规定
(一)征收范围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进行分户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4.抢办营业执照,无经营事实套取营业补偿等行为。
(二)房屋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对持有乡镇核发的产权证照、铁路核发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及面积应以现场实际认定测量为准。认定为浮房的,面积在证照标注面积范围内的按照有证浮房补偿安置,超过部分按照无证处理,按50%标准补偿安置。浮房的居住使用等条件和时限应符合补偿标准规定。
有规划建设和用地等各种规范审批手续的无证房屋和临时建筑,在补交办理相关税费后,在征收期限内可按有证房屋的补偿标准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由建设者自行拆除或由审批单位依法强制拆除。
没有非住宅产权证照临主次干道两侧符合经营条件房屋可按非住宅房屋补偿标准补偿安置。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实施单位应在监察、财政、审计部门组成的联审组监督下,准确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汇总征收房屋调查表、绘制房屋平面图,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影像采集,建立电子档案。只有经联审组签字认可的调查结果才能作为协商补偿的依据。对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证照、房屋合法性、房屋用途、主浮房性质等不能确定的,由规划、住建(产权)部门进行认定。涉及非住宅性质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在住建(产权)、规划、国土、监察、财政、审计、工商、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合监督下认定。
(三)住宅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协议约定面积误差在3%以内(含3%)的,按建筑成本价格结算。误差超出3%的,超出3%部分房价款被征收人不承担费用。安置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协议面积超过3%部分,房价款按安置楼房市场价格返还被征收人。
(四)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五)在本棚户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参照本方案补偿同时进行补偿安置。
(六)对征收补偿依据的基础数据,按政务公开要求,由属地征收单位组织在征收区域居民组、社区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一周,无异议的方可最终确认;有异议的,重新复核或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
十四、其它事项
(一)不履行协议及达不成协议的处理。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市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采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由此给被征收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将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三)在征收房屋过程中,如有威胁、侮辱、殴打房屋征收工作人员或以其他行为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房地产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评估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由征收部门提请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房地产评估师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征收房屋中,对被征收人持有的住建(产权)、国土、规划、铁路、乡(镇)政府和村组织颁发的房照、批件、合同、协议以及提供的证明材料存在争议的,由属地征收实施单位及时移交公安部门组织调查鉴定;公安部门确定属于虚假证照的,依法立案查处并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工作中发现有公职人员滥用职权、串联唆使、违反政策、枉法裁定的,由监察部门追究责任;套取、骗取补偿款造成工期拖延和施工损失的,依据认定数额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政府将积极协调司法机关对征收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追究,对征收部门和相关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要求,依法及时办结。
(六)对征收区域内私搭乱建的疑似违章建筑,由属地政府申请市规划管理部门认定。认定为违章建筑的,属地政府要立即组织城管、公安、安监、卫生等部门联合行动,迅速拆除。因违章建筑拆除不及时而影响棚户区改造整体征收进度的,将由监察部门行政问责;对违章建筑等不应补偿的事项给予补偿的,将追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责任。
(七)属地政府要组织征收区域内的街道、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政策法律规定,改变房屋土地现状性质,工作人员不作为、滥作为等行为进行监督巡视举报,发挥属地群众自我维护社会公正利益和自身权益的主动性,使征收补偿工作纳入群众监督和政务公开问责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