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海南南药制药项目(一期)工程项目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请示》(屯府发〔2016〕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海南南药制药项目(一期)工程项目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即同意你县局部调整《屯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将海南南药制药项目(一期)工程项目拟占用的原规划为一般耕地3.8827公顷、木本园地6.0539公顷、林地4.4008公顷、农村道路0.3513公顷、坑塘水面1.1441公顷、农村居民点用地0.1676公顷、采矿用地0.3021公顷、公路用地0.3946公顷、水库水面0.3329公顷、滩涂0.2682公顷,共计17.2982公顷的土地规划用途调整为城镇用地,相应将项目用地范围内的11.9391公顷限制建设区、4.1619公顷禁止建设区调整为允许建设区。同时,将位于屯昌县南吕镇和国营中建农场厂部的两宗原规划为城镇用地共计16.8285公顷的土地,规划用途分别调整为一般耕地4.6974公顷、木本园地6.0539公顷、林地4.4008公顷、草本园地1.6764公顷;将雷公滩水库西侧附近1宗4.1619公顷的限制建设区规划用途调整为禁止建设区。
二、你县要切实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严格落实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不得擅自改变土地规划用途,确保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落实到位。
三、你县要按有关规定做好该项目地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规划图件、数据库更新等工作,严格规划动态管理。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