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
琼府函〔2016〕177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年)局部调整的批复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审批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中医院门诊楼项目、湾岭敬老院项目和上安乡集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的请示》(琼中府〔2016〕3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中医院门诊楼项目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即同意你县局部调整《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将项目选址范围内的2.685公顷规划草本园地调整为城镇用地,并将位于营根镇的2.685公顷原规划城镇用地进行核减并调整规划为草本园地。
二、原则同意《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湾岭敬老院项目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即同意你县局部调整《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将项目选址范围内的1公顷规划草本园地调整为城镇用地,并将位于营根镇的1公顷原规划城镇用地进行核减并调整规划为草本园地。
三、原则同意《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上安乡集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即同意你县局部调整《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将项目选址范围内的0.2095公顷规划草本园地调整为城镇用地,并将位于营根镇的0.2095公顷原规划城镇用地进行核减并调整规划为草本园地。
四、你县要切实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严格落实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不得擅自改变土地规划用途,确保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落实。
五、你县要按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规划图件、数据库更新等工作,严格规划动态管理。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