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9-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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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我省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作为改善民生,推进小康社会建设,落实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工作来抓。把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任务,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不断扩大本地区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二、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必须在2013年9月30日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已经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应当使每一位职工平等享有住房公积金权益。所有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以及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务关系的从业人员,除港澳台户籍人员及外籍人员外,都应当按照本单位统一的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存在多种资金来源渠道的单位,其用工费用支出,应当包含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部分的支出。未实行全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必须在2013年9月30日前实现全员缴存;已停止缴存的单位,应当恢复缴存。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低于养老保险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上下限严格按照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当年度公示标准执行。单位和职工分别按照不低于5%,不高于12%的相同比例缴存。各单位必须按月足额将单位及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划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合理安排财政供养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支出预算。
六、各用人单位对临时工、聘用工或公益性岗位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支出统筹考虑,统一安排,应将住房公积金与社会保险等五项保险一起列入单位的费用或成本支出。
七、有关职能部门要支持、协助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建立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联动机制。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作为财务检查、审计的一项内容;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将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纳入企业信用征信系统,作为评价单位信用的一项指标;统计、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房产等部门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所需相关资料,实现信息联网、资源共享。
八、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工作中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严肃查处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的行为。
九、各级工会组织要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认真做好工会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的通知》(总工发〔2002〕16号)的要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把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与坚持厂务公开、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紧密结合起来,积极促使单位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向职工公布,接受职工的监督。在单位与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时,工会要督促单位将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相关内容列入其中。
十、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广泛深入地宣传住房公积金惠民政策,不断提高住房公积金政策的社会认知度,帮助广大缴存单位和职工树立依法缴存意识,努力形成自觉主动缴存住房公积金、共建共享住房公积金惠民政策的良好局面。同时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改善服务设施,办好“12329”住房公积金咨询热线,搭建便民网络业务平台,妥善处理职工投诉,为广大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