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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集中整治违法建筑的通知

时间:2019-01-05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大力度集中整治违法建筑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整治违法建筑工作事关我省实施科学规划、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国际旅游岛建设的大局。201110月,省政府在三亚市召开全省整治违法建筑现场会,对开展全省整治工作进行了部署,各市县政府迅速行动,加大整治力度,特别是海口市、三亚市分别开展了打违拆违的“雷霆”和“铁锤”行动,集中力量,重拳出击,对违法建筑给予了有力的打击,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尚有部分市县对整治工作重视不够,没有建立常态化的工作机制,打击力度不大,违法建筑屡禁不止。为进一步保持对违法建筑的高压打击态势,遏制违法建筑蔓延趋势,维护城乡建设秩序,改善城乡面貌和环境,促进科学规划顺利实施,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省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大力度集中整治违法建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深刻把握整治违法建筑的重要意义。违法建筑屡禁不止和大量存在,严重破坏城乡规划的实施,浪费土地资源,影响城乡风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妨碍社会公平,损害政府的公信力,阻碍我省实施科学规划、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国际旅游岛建设。进一步加大力度集中整治违法建筑是省委、省政府的一项重要决策,对于确保科学规划落到实处,为新型城镇化和国际旅游岛建设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集中整治违法建筑的重要意义,采取得力措施,扎实做好整治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整治工作责任。各市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整治违法建筑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和组织整治违法建筑工作。要成立整治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组织决策机制和工作机制。要将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当前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来抓,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同时,要将整治违法建筑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安排,确保整治工作正常开展。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整治氛围。各市县政府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和印发宣传材料、张贴宣传标语、布告等手段进行全方位、多形式、多层次的宣传教育,形成强大的整治声势,营造浓厚的整治氛围。要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宣传整治违法建筑的目的、意义和政策,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争取社会的广泛理解和支持。同时要及时宣传报道整治违法建筑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果,树立积极配合整治工作的正面典型,曝光顶风抢建的违法建筑典型案件查处情况,有力震慑违法建设行为。
四、开展调查摸底,全面摸清违法建筑底数。各市县政府要成立以规划、建设、国土、房产、城管等部门和乡镇政府为主体的调查组,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作用,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分类统计、登记造册,建立详细的台账,摸清违法建筑名称、类型、建设时间、位置、面积、违建业主、原因等情况。调查摸底工作完成后,要全面分析违法建筑类型、成因、危害程度等,对违法建筑相关手续和土地、城乡规划等方面的影响进行核查认定,并向社会公示,进行风险评估,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分类处置和整治工作方案,开展集中整治工作。
五、明确工作原则,依法开展整治。开展整治违法建筑工作,必须遵循依法行政、以人为本的宗旨,坚持属地管理和共同责任、协同联动和联合执法、区别对待和分类处置、科学规划和逢建必报、绩效考核和行政问责以及标本兼治和疏堵结合的原则,严格执行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各项法定工作程序,确保整治工作科学、高效、依法、稳妥地推进。
六、明确工作目标,确保整治工作有序推进。各市县政府要按照“控增量、减存量、建机制、保长效”的整治工作总体目标,控制新增违法建筑,保持零增长,逐步减少存量违法建筑,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整治工作常态化。要结合本地实际,实事求是地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长期、近期和年度整治工作目标,制定任务时间表,确定时间节点,分阶段、分年度有序推进整治违法建筑工作。
七、抓住重点,促进整治工作全面开展。各市县政府要根据违法建筑的规模、危害程度、社会影响等情况,明确整治工作重点。对群众合理住房需求,在村庄内建造的房屋,有关部门应依法给予支持,并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对在重点项目区域内抢建的违法建筑,非法建设的小产权房,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生态核心区内、重要公路两侧、铁路两侧以及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建设的违法建筑,以及严重影响规划实施的违法建筑,要坚决采取集中行动进行打击和拆除。对依法拆除的违法建筑,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形成风险评估方案,依法加强执法队伍的安全保障工作,确保拆违行动顺利进行,避免出现暴力抗法和群体性事件。要加强拆除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妥善处理好建筑垃圾,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海口市、三亚市作为整治工作的重点城市,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尽快开展集中整治工作,为全省带好头,创造经验,以点带面,以示范带效应,促进集中整治工作在全省稳步推进。
八、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整治工作合力。各市县政府要建立包括规划、建设、国土、城管、房管、园林环卫、工商、交通、铁路、文化、卫生、商务、食品药品监督、水务、海洋、林业、消防、税务、公安、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和单位以及乡镇政府在内的联合执法体系,并按照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能,细化工作职责,明确责任主体、执法主体,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案件互通、协查、联查和信息共享,强化协作配合,形成整治工作合力,避免互相推诿,及时将违法建筑扼制在萌芽状态。国土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并定期实施动态巡查,对辖区内新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必须在发现后 10 个工作日内采取相应措施;林业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占用林地的监督检查,依据法律法规严格核准建设占用林地,查处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对违法用地复植加强监督并做好并组织验收工作;规划、建设部门要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未取得规划、施工许可或未按许可内容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城管部门要加强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巡查、监控和调查取证,及时协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房管部门不得给违法建筑核发房产证;工商、交通、铁路、文化、卫生、商务、食品药品监管、公安、消防、水务、海洋、税务等部门不得为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放有关执照、经营许可证;供水、供电、供气部门不得向违法建筑工地和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供水、供电、供气;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向违法建筑工地提供混凝土;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区域内发现违法建筑,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予以配合。各市、县政府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的联系,形成有效的整治联动机制和强大的工作合力。对干部充当“保护伞”或直接参与违法建筑建设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各市县集中整治工作的政策指导、扶持和协调,确保集中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九、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整治工作常态化。为巩固整治成果,各市县政府要通过制定整治工作的配套政策文件,提供全面的制度保障;保持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人员长期稳定,相关部门和单位设立专职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建立并完善监督考核评价机制,监督考核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整治工作责任落实情况;建立“职能部门+属地乡镇+基层组织”网格化管理机制,实行网格化管理,加大巡查力度,运用先进的数字化城市管理手段,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加快土地确权和村镇规划编制工作,实现规划全覆盖,加强村镇土地、规划管理,放开和简化群众合法建房规划报建手续,提高办理效率和质量,让群众合理建房需求得到保障,适当降低个人住宅报建门槛,充分考虑群众的居住需要,引导群众走合法建房渠道,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整治违法建筑工作常态化。
十、制定实施方案,抓好集中整治工作的落实。各市县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尽快制定整治违法建筑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处置依据和办法,组织实施集中整治违法建筑工作,抓好集中整治工作的落实。整治违法建筑工作实施方案应包括成立领导小组、量化工作目标、明确工作重点、完善保障措施和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于20139月底前上报省政府。省政府将整治违法建筑工作纳入年度对市县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考核,对工作得力、成绩显著的市县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问题严重的市县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通报批评和行政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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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3914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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