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文件 海府〔2015〕108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 出租住宅房屋人均租住建筑面积标准的通告 根据《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自2015年12月1日起,本市出租住宅房屋的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