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天涯水泥厂生活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
时间:2019-01-06
来源: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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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
关于原天涯水泥厂生活区旧城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决定
因实施原天涯水泥厂生活区棚改项目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原天涯水泥厂生活区旧城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
原天涯水泥厂生活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改房及其附属物,其具体四至为:东至原天涯水泥厂生活区东南角空地;南至原天涯水泥厂生活区南侧小路;西至原天涯水泥厂生活区第18栋楼房;北至原天涯水泥厂生活区第13栋楼房(具体范围详见附件红线图)。
二、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监督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三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征收监督部门:三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自本房屋征收决定书公告之日起30日内。
四、征收补偿
按照《原天涯水泥厂生活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对本决定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五、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限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事项
(一)征收实施期间,在征收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及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和有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本次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