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三亚市设施农用地审核备案流程》的通知
时间:2019-01-06
来源: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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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设施农用地审核
备案流程》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设施农用地审核备案流程》已经七届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设施农用地审核备案流程
随着现代农业和土地规模化经营不断发展,为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设施农用地政策,规范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流程。
一、设施建设的总体用地原则
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避开耕地特别是高等别耕地。无法避免确需占用耕地的,只能占用低等别的耕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项目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生态公益林地。设施农用地使用前须办理备案手续,经营者未取得备案
不得使用土地进行设施建设。
二、设施农用地办理流程
按照农业设施建设所使用的土地性质,设施农用地手续的办理分为集体所有土地的设施农用地的办理、国营农场国有土地设施农用地的办理、自有已发证国有农业用途土地的设施农用地的办理三种类型。
(一)集体所有土地的设施农用地的办理。
基本程序:设施建设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与经营者签订用地协议,建设方案及用地协议报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区政府报市国土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1.经营者制定设施建设方案。
经营者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及用地规模。明确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土地使用条件。
2.设施建设方案公告。
建设方案经经营者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通过村组政务公开形式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
3.双方签订用地协议。
设施建设方案经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双方签订用地协议。用地协议中需包含土地复垦协议内容,明确土地复垦责任人、复垦任务及复垦违约责任等。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
4.申报区政府审核。
经营者将用地协议和设施建设方案等资料申报区政府,区政府批转区相关部门审核;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等规定进行审核,形成意见汇总报区政府。
(1)报送区政府或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审核的材料清单:
①设施农业项目用地申请;
②经营者的有效身份证、法人身份证明等;
③设施建设方案。
④用地协议;
⑤设施农用地现场踏勘表(现状土地情况);
(2)区政府或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各职能部门审核要点:
①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用地项目是否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重点就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审核附属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及建筑体量是否合理。涉及规模化畜禽养殖的,还应审查养殖规模及畜禽种类、数量是否符合三亚市畜禽养殖区划要求。
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附属设施以及配套设施建设须避开耕地”的原则,审核附属设施用地及配套设施选址的合理性,配套设施及附属设施占地规模。审核双方约定的土地使用条款是否合法、合理,土地复垦责任是否落实到位。
③林业主管部门。如涉及占用林地的,提出林地用地意见。
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涉及畜禽、养殖类的,审核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以及设施建设必须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
⑤海洋渔业水务局。涉及水产养殖的,审核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5.市级农业及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施农用地申请经区政府或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审核通过后,由区政府或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向市农业主管部门和国土部门申报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符合备案条件的,市农业主管部门和国土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分别回复不予备案。
(1)市农业主管部门核实备案需要的材料:
①区政府或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备案申请;
②设施建设方案;
③用地协议;
④经营者所在经济组织近两年有关农业经营的财务报告。
(2)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备案需要的材料包括:
①区政府或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备案申请;
②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方案、用地协议;
③市农业主管部门备案意见;
④设施农业项目用地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界址坐标(CAD格式,海南平面坐标、西安80坐标-37开头);
⑤三亚市国土资源局信息中心出具的项目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权属示意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各一份。
(二)国营农场国有土地设施农用地的办理。
经营者与国营农场签订用地协议,用地协议中需包含土地复垦协议内容,明确土地复垦责任人、复垦任务等。经营者向区政府或育才生态区管委会提出设施农用建设的申请,区政府或育才生态区管委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国营农场凭区政府或育才生态区管委会的审核意见向市农业主管部门和国土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手续。需提交的资料、审核要点及备案内容参照上述集体土地流程办理。
(三)自有已发证国有农业用途土地的设施农用地的办理。
土地使用权人向区政府或育才生态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区政府或育才生态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审核,符合规定的,区政府或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向市农业主管部门和国土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备案手续。需提交的资料、审核要点及备案内容参照上述集体土地流程办理。
三、严格确定设施农用地
各区政府或育才生态区管委会要按照国土资发〔2014〕127 号文件的规定,严格确定设施农用地,严禁将非农业建设用地以设施农用地的名义办理备案。设施农用地建设要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发挥辅助农业生产的功能,积极引导设施农业、规模化粮食及瓜菜生产发展。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要严格执行国土资发〔2014〕127号的要求,其中用于设施项目职工看护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对于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瓜菜种植的设施农业项目因用地条件限制确需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应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工程技术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按照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的规定经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确需占用的,可占用基本农田。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按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予以补划。
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四、设施农用地批后监督管理
(一)加强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管制。
经营者要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设施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二)严格设施农用地的监管。
各区政府或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各国营农场负责监督辖区内设施农业项目经营者按照建设方案及用地协议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义务。负责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营农场生产连队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
区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能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的行为。区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加强用地监管,避免因设施农业项目建设造成耕地损毁、破坏耕作层,监督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和土地复垦,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账管理工作。区级农业主管部门切实加强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经营行为和土地流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做好土地流转管理的服务工作。
本《流程》印发之日,《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设施农业用地审核流程的通知》(三府办〔2013〕29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