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9-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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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六届市委常委会第97次扩大会议和六届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规范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改善城市棚户区居民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和《三亚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棚户区改造的政策规定,结合征收棚户区范围内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四至范围)及基本情况
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为:东至新月路,南至川河路,西至河东路,北至迎宾路;征收面积约1125亩;具体范围四至坐标以项目规划红线的实际勘测定界为准。
征收项目区域涉及月川居委会,下辖7个居民小组,原籍居民人口数4719人,原籍居民户数1950户,房屋2134栋,总建筑面积约150万平方米。最终数据以实际核算为准。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三亚“双城”、“双修”和国际化精品城市的建设目标;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优化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品位、价值和形象;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坚持依法征收、和谐征收。
三、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先补偿、后征收的原则;
(三)以人为本,让利于民,保障被征收单位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四)保护合法和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相结合的原则。
四、安置对象的认定
自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认定为安置对象。
(一)原籍居民。指祖籍在月川居委会,是月川居委会的常住人口,具有月川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福利(分红)待遇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
新出生婴、幼儿因客观原因未及时进行申报户籍登记的,按《居民组织法》和《国家户籍管理规定》的相关政策,由月川居委会审定,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复核,报吉阳区政府审核通过后按原籍居民认定。
(二)转户居民。指户籍关系转户在月川居委会,具备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格,具有月川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居委会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并长期居住生活在月川居委会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
(三)上门女婿和入嫁媳妇。包含两种情况:1.在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前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并落户在月川居委会,具有月川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并生活在月川居委会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2.在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前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户口未迁入但长期在月川居委会生活,且在原户口所在地未分配土地或享受集体福利(分红)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
(四)外嫁女。指按照《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外嫁女”征地补偿费分配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三府〔2013〕214号)的规定,具备原月川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外嫁女”及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
(五)外出工作人员。指原是月川居委会居民,因工作原因户籍不在月川居委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在三亚市内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含经济适用房、单位分房、集资房、房改房等)的人员:
1.在《方案》发布之日前离退休的干部、职工,在月川居委会居住的;
2.在外工作的在职干部、职工,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前在月川居委会具有相对独立房屋产权的。
(六)其他情形人员。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月川居委会有自有住房且在三亚市内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含经济适用房、单位分房、集资房、房改房等)的人员:
1.1997年12月31日前户籍迁入,具有月川居委会农业户籍,不具有月川居委会第二轮土地承包资格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
2.具有月川居委会非农业户籍且具有镇级及镇级以上土地来源证明(有户有证,且户籍与土地登记权人相一致)的人员;
3.有月川居委会非农业户籍但不具有镇级及镇级以上土地来源证明(有户无证)的,或无月川居委会户籍但具有镇级及镇级以上土地来源证明(无户有证)的人员。
其他特殊情况需列入安置范围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月川居委会调查、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区政府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
五、安置对象的房屋征收补偿
对征收符合安置条件人员的房屋,采取货币补偿、就地安置两种方式进行补偿。仅可选择其中一种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
1.对1-5类安置人员,不需要回迁安置、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按照“60+10”的标准(即户籍人口每人60平方米居住面积+10平方米商业面积)进行安置,将10平方米商业面积折算为25平方米居住面积,即按人均85平方米房屋面积、每平方米1.5万元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1)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内(含525平方米)部分的补偿标准:
①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小于置换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不予补偿。
②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大于置换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扣除置换房屋面积后剩余部分按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350元、混合结构每平方米1100元且给予100%奖励的标准补偿。
③对现有居住房屋的装修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补偿。如现居住房屋有土地证和房产证等相关手续,其房屋装修按市场评估价格作价补偿。
(2)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的补偿标准:
①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小于置换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不予补偿。
②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大于置换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扣除置换房屋面积后剩余部分按每平方米5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再给予每平方米250元的搬迁补贴。
(3)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
(4)其他附属物按三府〔2013〕4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青苗按照三府〔2011〕20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
2.对第6类安置人员,按照“一证一户”的原则,参照三亚市限价商品房的价格,按照每户安置房屋面积120平方米、每平方米6400元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1)每户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内(含525平方米)的部分,扣除安置房屋面积后仍有剩余的,对剩余部分按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350元、混合结构每平方米1100元的标准补偿。
对现有居住房屋的装修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补偿。如现居住房屋有土地证和房产证等相关手续,其房屋装修按市场评估价格作价补偿。
(2)每户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5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再给予每平方米250元的搬迁补贴。
(3)每户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
(4)其他附属物按三府〔2013〕4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青苗按照三府〔2011〕20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
3.搬迁补助:按每户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
(二)就地安置
对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选择就地安置的,由市政府在月川居委会改造范围内划定安置区域,进行安置房建设。安置房建设期间,对选择就地安置的人员采取发放过渡费的方式进行过渡安置。安置房建成后,予以回迁安置。
1.安置标准
(1)对1-5类安置人员,按照“60+10”的标准(即户籍人口每人60平方米居住面积+10平方米商业面积)进行安置,将10平方米商业面积折算为25平方米居住面积,即按人均85平方米房屋面积进行安置。
(2)对第6类安置人员,按照“一证一户”的原则,按每户120平方米房屋面积的标准进行安置。
2.安置房建设标准
由市政府在改造项目范围内安排约247亩用地作为安置房建设用地,根据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和统一安置的原则,按照国家高层公寓楼建设标准进行建设:
(1)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2)外墙涂料(以规划局批准为准);
(3)入户大门为防盗门;
(4)门窗为铝合金或PVC塑钢玻璃门窗;
(5)室内地面为高级地砖;
(6)各户室内强、弱电全部暗装到位;
(7)每户独立水、电、气表;
(8)各户室内全部为简装;
(9)配置灯具照明、卫浴厨具等设备。
3.安置房建设监管:安置房图纸设计及施工情况随时接受居民代表监督,以确保安置房建设进度及质量。
4.临时过渡和搬迁补助
(1)临时过渡安置费:按每户每月租房补贴3000元、每人每月生活补贴500元的标准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自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居住房屋之日起计算。临时过渡期暂定36个月,先按18个月一次性计发,期满后再按18个月计发。临时过渡期满后,被征收人仍未得到妥善安置的,继续逐月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
(2)搬迁补助:按每户6000元(含搬迁和回迁)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
5.回迁安置
由区政府和月川居委会主导进行,按照正式签订协议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选房顺序。同一日签订协议的,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顺序。
6.现有房屋的补偿
(1)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内(含525平方米)部分的补偿标准:
①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小于置换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不予补偿。
②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大于置换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扣除置换房屋面积后剩余部分按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350元、混合结构每平方米1100元且给予100%奖励的标准补偿。
③对现有居住房屋的装修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补偿。如现居住房屋有土地证和房产证等相关手续,其房屋装修按市场评估价格作价补偿。
(2)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的补偿标准:
①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小于置换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不予补偿。
②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大于置换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扣除置换房屋面积后剩余部分按每平方米5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再给予每平方米250元的搬迁补贴。
(3)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
(4)其他附属物按三府〔2013〕4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青苗按照三府〔2011〕20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
7.安置房屋面积补差
房屋置换后,实际安置房屋面积小于或大于每户应得安置面积的,房屋差额面积在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的,按建安成本价格结清差价;房屋差额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按相关部门审定的市场价格结清差价。
六、外来人员房屋的征收补偿
征收无合法房屋产权(或等同手续)、且户籍也不在月川居委会的外来人员的房屋,按以下标准补偿:
(一)主动配合登记丈量,积极进行搬迁工作,被拆房屋(包括框架、混合、砖木结构房屋)按每平方米550元标准(每户以525平方米为最高标准,剩余部分不予补偿)给予被拆迁户生活困难补助;
(二)在规定时间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再给予被拆迁户每平方米250元(每户以525平方米为最高标准,剩余部分不予补偿)的搬迁奖励费。
七、房屋征收拆迁
实行棚改承包制,将该棚改项目的房屋征收拆迁工作承包给月川居委会,由居委会和村民出资成立开发建设公司,以股份制运作,村民以土地入股成为股东,可以享受公司的盈利分红及其他福利。
八、搬迁奖励
对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积极配合进行清点、丈量和登记,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下列时间内将征收的房屋搬迁腾空交付拆除的,给予搬迁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一)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30天内将征收的房屋搬迁腾空的,每户一次性给予8万元的搬迁奖励;
(二)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31天至60天内将征收的房屋搬迁腾空的,每户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搬迁奖励;
(三)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61天至90天内将征收的房屋搬迁腾空的,每户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搬迁奖励;
(四)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超过90天仍未搬迁并将房屋腾空交付的,不享受搬迁奖励。
九、扶持措施
(一)土地征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后,市政府确保在项目范围内预留月川居委会集体发展用地56.6亩,其产权直接办到月川居委会名下,土地类型为国有划拨地,由居委会开发,收益由居民共享,解决居民就业和后续生活保障。
(二)在安置区范围附近由市政府投资建设学校、幼儿园、文化活动场所等,面积安排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三)月川居委会及7个居民小组现有的办公用房、文化室、集体房产等,按照1:1的比例在安置房中置换,产权分别办到月川居委会及各居民小组名下。
(四)由市政府出资在安置范围附近建设两处祠堂(白事、红事各一处),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祠堂专办月川居委会居民白事、红事。
(五)按国家相关规定为居民办理养老保险,费用全部由政府提取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专项资金解决。
十、保障措施
(一)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征收人因个人不合理原因拒不搬迁的,由吉阳区政府报市相关部门按程序办理拆迁手续后,予以强拆。予以强拆的被拆迁户不享受奖励面积的搬迁奖励。
(二)执法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抢建、抢种及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打击。
(三)参与改造、安置相关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的规定,接受社会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影响改造安置正常工作秩序,干扰、围攻、殴打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附则
(一)本方案中未尽事宜,或在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需对本方案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的,由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吉阳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月川老干区的改造参照国有土地征收补偿的有关规定执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