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9-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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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2016年
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2016年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六届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2016年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
工作实施方案
近几年来,我市房地产市场总体上平稳健康发展,广大房地产企业及中介机构为此做出了积极贡献。但近期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如“山林君悦”、“瑞城假日酒店”等房地产开发项目违规开发建设、销售,“森林半岛”、“三亚的山”等项目因资金链断裂停工,以及房地产中介机构违法违规代理销售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市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严重影响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我市城市形象,严重影响了我市社会稳定。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十分必要,也十分紧迫,为此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中央、省、市有关法规为准绳,以问题为导向,以集中精力、人力“快刀斩乱麻”为手段,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和风险防范,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及企业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管理;为“去库存”创造必要条件和良好环境。
三、整治工作重点
(一)土地的出让、项目备案、规划及建设中的问题
1.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进行开发建设的;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开发建设的;
2.未按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含增容部分)的;
3.使用农垦土地从事开发建设,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
4.未按土地规划用途进行房地产开发的;
5.开发项目未办理项目备案手续的;
6.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擅自进行建设的;
7.未缴纳项目资本金的;
8.开发建设完成的项目未进行竣工验收的;
9.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10.在集体土地上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并销售的;
11.规划部门批准改变土地用途或调整容积率,用地单位未按规定及时补缴地价款的;
12.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二)房地产销售经营中的问题
1.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或不按开发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
2.未按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履行承诺保修责任的;
3.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
4.房屋交付时,未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未满足按买卖双方约定交付条件的;
5.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违规预售商品房或不按商品房预售许可范围进行预售商品房,以及以认购、认筹、入会等方式收取诚意金、定金等变相销售的;
6.不执行明码标价、项目信息公开和公示收费规定、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消费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的;
7.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捂盘惜售的;
8.未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明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9.中介机构代理新建商品房销售时,未在明显位置悬挂销售委托手续及所销售项目的预售许可证的;
10.未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
11.开发企业提供的合同存在霸王条款、规避减轻开发企业责任、隐性欺诈、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12.开发企业因违规建设,造成项目无法按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权证》的;
13.房屋交付时,基础设施配套(交通、水电、燃气、通信、园林绿化等)、前期物业管理及物业用房未落实到位的;
14.开发企业通过各种媒介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
15.开发企业采取内部认购或雇人排队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以及通过炒卖房号非法牟利等各种不正当竞争的;
16.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屋时,与购房人仅网签、备案毛坯房合同的。
(三)中介机构中的问题
1.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造谣、传谣、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以及故意贬低他人房产项目的;
2.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取得贷款资格的;
3.串通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规避交易税费及其他偷税、漏税的;
4.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
5.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强制提供代办贷款、担保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的;
6.泄露、出售或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7.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
(四)资金监管中的问题
1.开发企业未将商品房预售资金未存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载明监管银行账户的;
2.开发企业擅自滥用、挪用及抽逃预售资金的;
3.开发企业挪用购房人缴纳的税费及维修资金的;
4.开发企业拖欠税费或银行贷款的;
5.开发企业是否存在资金链断裂风险的。
四、组织领导
(一)成立三亚市房地产市场整治协调处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吴岩峻(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岳 进(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
邓 忠(副市长)
陈小亚(副市长)
成 员: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园林环卫局、市金融办、市两级法院(城郊、中级)、市统计局、市法制办、各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分局等单位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王铁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副主任:关平(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二)设立4个工作小组
1.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检查组。组长由市综合执法局长担任,组员为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人民政府等,主要负责排查全市房地产项目未批先售、立项、土地出让、规划、建设、项目开发情况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方面的情况;依法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企业进行查处。
2.房地产销售管理检查组。组长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担任,组员为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园林环卫局、各区人民政府、市金融办等,主要负责全市房地产销售过程中存在未批先售、开发经营行为、合同的网签备案、房屋的交付与办证等方面进行排查,并对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根据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摸清商品房库存增量情况(已出让土地尚未办理规划许可的商品房面积,已规划许可尚未办理施工许可的商品房面积、已办理施工许可尚未办理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面积),做好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
3.房地产中介服务检查组。组长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担任,组员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地方税务局、市金融办、各区人民政府等,主要负责重点排查在我市范围内的中介机构及人员的经纪行为,及全市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存在的侵害购房人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据相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4.房地产资金监管检查组。组长由市金融办主任担任,组员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地方税务局、市两级法院、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分局等,主要负责排查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贷款、预售资金缴存使用、开发企业借贷抵押及开发企业资金状况等情况,对于企业违规挪用预售资金、非法集资等行为,依法认定,并予以查处,降低房地产开发金融风险;查明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及债务纠纷的诉讼情况;对于存在资金链断裂风险的企业,应及时作出预警提示,并研究制定应对方案;对于资金链已断裂等原因造成的不健康中小房地产项目,应研究通过引入大品牌房地产企业进驻,实现兼并重组,进而提升我市房地产品质。
(三)工作方法
1.检查制度。领导小组采取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及随机抽查的形式,对各工作小组落实排查的情况进行督查。
2.例会制度。领导小组每个整治阶段至少组织1次会议,听取各工作小组的工作进展及情况,特定情况下,也可召开临时会议。
五、工作时间与步骤
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分3个阶段,并采取周报制度,每周各工作小组应将整治情况报告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问题排查(5月1日至15日)
各职能部门根据整治内容对我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活动进行排查,从项目立项、土地出让到房屋交付办证各个环节逐项排查,搞清楚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二)梳理问题,形成报告(5月16日至22日)
各整治小组对排查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类梳理,深入研究存在问题的根源,形成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三)依法处理存在问题(5月23日至30日)
各成员单位对存在的问题,依据职责及对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整顿,作出处理,力争从根源上解决违法违规问题。
六、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成员单位要以主要领导为负责人,分管相关业务领导负责日常工作,相关业务科室科长及工作人员必须参与整治工作。各区政府相关业务部门根据需要参与整治工作,完成整治任务。
(二)严格按工作步骤完成整治任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鉴于整治工作的紧迫性,各工作小组及成员单位应按照时间节点,依据自身实际,制定坐班、巡查时间及办公地点等有关工作安排,保质保量的完成所属任务,逾期由市政府督查室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工作小组根据整治的内容和要求,制定调查并填写表格,查明存在问题。对于存在的问题,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必须做到存在问题、法律法规与处理意见的对应,做到依法行政。
(四)整治期间内,深入企业的工作组须保证3人以上,排查结果应由被排查人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应在调查文件上载明情况。
(五)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特别是对群众投诉举报多的房地产项目等要重点检查,积极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要将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逐个作出处理,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领导小组,并通过报纸、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
(六)结合本次整治积累的工作经验,将阶段性整治与常态化管理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各种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