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亚市清理整治环保违法违规建设
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清理整治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清理整治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我市深入开展了生态环境保护“六大专项整治行动”和环境保护大检查专项行动,基本摸清了全市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情况。为切实做好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工作,根据《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清理整治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函》(琼环函〔2016〕817号)要求和全省清理整治工作会议部署,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鉴于整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难度大,为加强清理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三亚市清理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陈小亚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韦迪伟 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 辉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局长
其他成员由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创意产业园管委会、市科技工业信息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园林环卫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分管领导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清理整治工作的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保局副局长吴智勇担任。
二、总体要求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在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六大专项整治行动”和环境保护大检查专项行动中发现和清理出来的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依法查处,跟踪落实后续整改治理进度,并根据建设项目实际分类提出处理意见和管控措施。
三、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时间(2015年1月1日)为界限对发生在2015年1月1日前“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建设项目,依法依规取缔关停一批、整治完善一批、验收备案一批。对环境保护大检查专项行动中瞒报未纳入清理整治方案的违法违规行为及2015年1月1日后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二)属地负责,分类整治。清理整治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总责,在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由市、区两级环保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通力配合,对辖区内“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分门别类提出处理意见和环保管控要求。
(三)加强指导,提高效率。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考虑不同项目污染物排放、周边环境质量状况等实际,有针对性提出处理意见,加强分类指导,督促建设单位落实整改,提高整治效率,确保清理整治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四、清理整治范围及期限
将市生态环境保护“六大专项整治行动”和环境保护大检查专项行动中清理出来、违法行为发生在2015年1月1日前的“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列入此次清理整治范围,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整治处置完毕(2016年12月31日后清理整治政策不再适用)。
五、清理整治措施
甄别违法违规项目的不同情况,按照已建成项目、未建成项目进行分类处理。
(一)已建成项目。对2015年1月1日前已经建成投产或者使用,未经环评审批或竣工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按下列情形处理:
1.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城镇、区域发展总体规划,污染防治等环保措施完善且能满足相关环保标准要求,环境风险可控的,由市、区环保部门责令项目限期开展现状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完成现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应按相关规定在本单位网站和属地环保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以及在项目周边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让项目周边群众了解项目现状评价文件内容,做好公众参与工作。并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备案,纳入环保日常监管。其中环境影响小且环境敏感程度低的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无需开展现状评估,可以直接予以备案。
2.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城镇、区域发展总体规划,但污染防治等环保措施不到位,或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由市、区环保部门采取限期治理、停产整治等措施,责令项目限期整改;完成整改并经市、区环保部门核查合格后,限期开展现状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完成现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应按相关规定在本单位网站和当地环保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以及在项目周边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让项目周边群众了解项目现状评价文件内容,做好公众参与工作。并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备案,纳入环保日常监管。
3.项目不符合产业政策或城镇、区域发展总体规划的,以及整改后仍达不到备案条件要求的(不含涉及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公共设施类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依法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于2016年12月31日前停产、搬迁或关闭。
4.对于交通、城建、环保等涉及重大基础设施或民生工程类建设项目,按要求实施了污染治理措施、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但因为其它原因难以通过审批和验收的项目,由各区环保局统计,市生态环境保护局上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予以备案管理。
5.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或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动的,由建设单位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保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再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环保部门在竣工环保验收中直接予以认定,不再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6.对因相关防护距离内存在环境敏感目标而无法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若符合其它相关环保管理要求的,可先行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未落实防护距离要求的问题由市、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7.配合做好由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组织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开展验收项目(330个省厅审批未验先投项目)的验收工作;对已经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除跨区域的项目由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验收外,其余的均由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组织项目所在区环保局开展验收。
(二)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在2015年1月1日后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含2015年1月1日前违法动工建设尚未完工的建设项目),一律严格按照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理,由市、区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依法进行处罚,对严重污染和破坏生态的项目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高尔夫球场项目,按照国家及省政府统一部署,纳入高尔夫球场专项治理工作予以清理。
(四)市、区环保部门应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对已建成的无污染或轻污染的项目,应优化简化竣工环保验收程序,加快环保竣工验收工作。放开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市场,允许取得计量认证资质的社会监测机构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业务。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政府要加强辖区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每月3日前向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报送清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收到各区报来的清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后于每月5日前向省生态环境保护厅上报清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市生态环境保护局2016年12月25日要将清理整治工作完成情况梳理上报市政府,以便市政府12月31日前报送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市交通、住建、园林环卫、水务、教育、林业、民政、科工委、财政等部门和市创意产业园管委会,根据各单位工作职责协同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共同做好专项清理整治工作。
(二)严格责任追究。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将加强对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工作的检查和督导,定期通报各区清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进展缓慢、整改任务落实不到位的区进行督办,必要时对区政府相关负责人进行行政约谈。对因清理整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逾期未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务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由环保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限期停业、停止使用或关闭。
七、任务分解
(一)全面清理辖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并于2016年7月10日前最后敲定清理基数,列出底数清单,上报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并按要求在市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按时间节点向省生态环境保护厅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二)市、区环保局对照清理清单,督促、指导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务。
业主单位:各项目建设单位 责任单位:市、区环保局。
(三)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存在不落实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制度的情况较突出,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借此专项清理时机,安排专人做好违法违规项目的清理整治工作。存在环保违法违规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市、区财政部门应安排专项清理经费,确保各项目于2016年12月31日前按要求完成整改。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交通、住建、园林环卫、林业、水务、教育、民政等项目业主单位,市、区财政局
(四)省生态环境保护厅下达的整治清单中,政府投资建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道路类项目有77个,均属未验收先投项目,为便于验收工作的组织和提高工作效率,由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环保验收调查工作,由市财政部门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创意产业园管委会、市科工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五)列入清理清单,项目污水可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出具城市排水许可,可简化验环保收程序,免于开展废水污染物的验收监测。
责任单位:各项目建设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六)督促全市环境违法违规核技术利用项目,按要求完善核技术利用项目竣工验收手续。
责任单位:各核技术利用单位,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七)对2015年1月1日后发生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按照新《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严厉查处。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环保部门协同公安机关联合查处。
责任单位:市、区环保局,公安机关。
附件:三亚市清理整治环保违法违规项目责任清单
关于印发三亚市清理整治环保违法违规建设
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清理整治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清理整治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我市深入开展了生态环境保护“六大专项整治行动”和环境保护大检查专项行动,基本摸清了全市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情况。为切实做好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工作,根据《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清理整治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函》(琼环函〔2016〕817号)要求和全省清理整治工作会议部署,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鉴于整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难度大,为加强清理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三亚市清理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陈小亚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韦迪伟 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 辉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局长
其他成员由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创意产业园管委会、市科技工业信息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园林环卫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分管领导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清理整治工作的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保局副局长吴智勇担任。
二、总体要求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在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六大专项整治行动”和环境保护大检查专项行动中发现和清理出来的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依法查处,跟踪落实后续整改治理进度,并根据建设项目实际分类提出处理意见和管控措施。
三、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时间(2015年1月1日)为界限对发生在2015年1月1日前“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建设项目,依法依规取缔关停一批、整治完善一批、验收备案一批。对环境保护大检查专项行动中瞒报未纳入清理整治方案的违法违规行为及2015年1月1日后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二)属地负责,分类整治。清理整治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总责,在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由市、区两级环保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通力配合,对辖区内“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分门别类提出处理意见和环保管控要求。
(三)加强指导,提高效率。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考虑不同项目污染物排放、周边环境质量状况等实际,有针对性提出处理意见,加强分类指导,督促建设单位落实整改,提高整治效率,确保清理整治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四、清理整治范围及期限
将市生态环境保护“六大专项整治行动”和环境保护大检查专项行动中清理出来、违法行为发生在2015年1月1日前的“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列入此次清理整治范围,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整治处置完毕(2016年12月31日后清理整治政策不再适用)。
五、清理整治措施
甄别违法违规项目的不同情况,按照已建成项目、未建成项目进行分类处理。
(一)已建成项目。对2015年1月1日前已经建成投产或者使用,未经环评审批或竣工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按下列情形处理:
1.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城镇、区域发展总体规划,污染防治等环保措施完善且能满足相关环保标准要求,环境风险可控的,由市、区环保部门责令项目限期开展现状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完成现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应按相关规定在本单位网站和属地环保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以及在项目周边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让项目周边群众了解项目现状评价文件内容,做好公众参与工作。并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备案,纳入环保日常监管。其中环境影响小且环境敏感程度低的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无需开展现状评估,可以直接予以备案。
2.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城镇、区域发展总体规划,但污染防治等环保措施不到位,或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由市、区环保部门采取限期治理、停产整治等措施,责令项目限期整改;完成整改并经市、区环保部门核查合格后,限期开展现状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完成现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应按相关规定在本单位网站和当地环保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以及在项目周边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让项目周边群众了解项目现状评价文件内容,做好公众参与工作。并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备案,纳入环保日常监管。
3.项目不符合产业政策或城镇、区域发展总体规划的,以及整改后仍达不到备案条件要求的(不含涉及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公共设施类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依法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于2016年12月31日前停产、搬迁或关闭。
4.对于交通、城建、环保等涉及重大基础设施或民生工程类建设项目,按要求实施了污染治理措施、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但因为其它原因难以通过审批和验收的项目,由各区环保局统计,市生态环境保护局上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予以备案管理。
5.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或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动的,由建设单位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保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再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环保部门在竣工环保验收中直接予以认定,不再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6.对因相关防护距离内存在环境敏感目标而无法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若符合其它相关环保管理要求的,可先行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未落实防护距离要求的问题由市、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7.配合做好由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组织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开展验收项目(330个省厅审批未验先投项目)的验收工作;对已经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除跨区域的项目由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验收外,其余的均由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组织项目所在区环保局开展验收。
(二)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在2015年1月1日后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含2015年1月1日前违法动工建设尚未完工的建设项目),一律严格按照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理,由市、区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依法进行处罚,对严重污染和破坏生态的项目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高尔夫球场项目,按照国家及省政府统一部署,纳入高尔夫球场专项治理工作予以清理。
(四)市、区环保部门应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对已建成的无污染或轻污染的项目,应优化简化竣工环保验收程序,加快环保竣工验收工作。放开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市场,允许取得计量认证资质的社会监测机构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业务。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政府要加强辖区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每月3日前向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报送清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收到各区报来的清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后于每月5日前向省生态环境保护厅上报清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市生态环境保护局2016年12月25日要将清理整治工作完成情况梳理上报市政府,以便市政府12月31日前报送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市交通、住建、园林环卫、水务、教育、林业、民政、科工委、财政等部门和市创意产业园管委会,根据各单位工作职责协同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共同做好专项清理整治工作。
(二)严格责任追究。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将加强对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工作的检查和督导,定期通报各区清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进展缓慢、整改任务落实不到位的区进行督办,必要时对区政府相关负责人进行行政约谈。对因清理整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逾期未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务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由环保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限期停业、停止使用或关闭。
七、任务分解
(一)全面清理辖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并于2016年7月10日前最后敲定清理基数,列出底数清单,上报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并按要求在市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按时间节点向省生态环境保护厅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二)市、区环保局对照清理清单,督促、指导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务。
业主单位:各项目建设单位 责任单位:市、区环保局。
(三)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存在不落实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制度的情况较突出,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借此专项清理时机,安排专人做好违法违规项目的清理整治工作。存在环保违法违规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市、区财政部门应安排专项清理经费,确保各项目于2016年12月31日前按要求完成整改。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交通、住建、园林环卫、林业、水务、教育、民政等项目业主单位,市、区财政局
(四)省生态环境保护厅下达的整治清单中,政府投资建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道路类项目有77个,均属未验收先投项目,为便于验收工作的组织和提高工作效率,由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环保验收调查工作,由市财政部门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创意产业园管委会、市科工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五)列入清理清单,项目污水可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出具城市排水许可,可简化验环保收程序,免于开展废水污染物的验收监测。
责任单位:各项目建设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六)督促全市环境违法违规核技术利用项目,按要求完善核技术利用项目竣工验收手续。
责任单位:各核技术利用单位,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七)对2015年1月1日后发生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按照新《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严厉查处。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环保部门协同公安机关联合查处。
责任单位:市、区环保局,公安机关。
附件:三亚市清理整治环保违法违规项目责任清单
附件
三亚市清理整治环保违法违规项目责任清单
序号 | 责任事项 | 责任主体 | 配合单位 | 完成时间 |
1 | 全面清理辖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敲定清理基数,列出底数清单,上报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并按要求在市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按时间节点向省生态环境保护厅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 2016年6月30日 | |
2 | 列入清理清单的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市、区环保部门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按要求完成整治。 | 各项目建设单位 | 市、区环保局 | 2016年12月31日 |
3 | 市水务、市住建部门污水对可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项目出具污水接管许可,可简化验收环保程序,免于开展废水污染物的验收监测。 | 各项目建设单位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2016年12月31日 |
4 | 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实施单位,安排专人按要求落实专项清理整治任务。 | 各区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交通、住建、园林环卫、林业、水务、教育、民政、财政等部门 | 市、区环保局 | 2016年12月31日 |
5 | 需政府安排经费304万元,便于77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类项目完成验收工作。 | 各区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创意产业园管委会、市科工委、市交通运输局等项目实施单位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 2016年12月31日 |
6 | 督促全市环境违法违规核技术利用项目,按要求完善核技术利用项目竣工验收手续。 | 各核技术利用单位负 |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 2016年12月31日 |
7 | 对2015年1月1日后发生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按照新《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严厉查处。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环保部门协同公安机关联合执法。 | 市、区环保局 | 市公安机关、监察机关 | 2016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