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市政府《关于调整绥芬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绥政呈〔2018〕45号)、鸡西市政府《关于修改密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请示》(鸡政呈〔2018〕8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绥芬河市、密山市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绥芬河市在耕地保有量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根据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成果,从省级城乡建设用地机动指标中调出580公顷用于绥芬河市城乡建设,绥芬河市建设用地总规模、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城镇工矿用地规模相应增加580公顷。密山市在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等控制指标不变的前提下,对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布局进行调整。
二、调整后,到2020年,绥芬河市耕地保有量不少于2513公顷(全部为市属),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3866公顷以内(其中市属控制在3847公顷以内);密山市耕地保有量不少于307028公顷(市属不少于18493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230818公顷(市属不少于134910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9963公顷以内(市属控制在16161公顷以内)。
三、牡丹江市、鸡西市要督促所属的绥芬河市、密山市政府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图件和规划数据库的修改、备案等工作,切实加强规划实施管理工作,严格按规划调整后确定的土地用途用地,不得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范围和改变土地用途。绥芬河市、密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