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委制定的《黑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黑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省国土资源厅 省财政厅 省农委
为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明晰产权,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意见》精神,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到2012年年底,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到2014年年底,完成村庄地籍调查、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此基础上,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二、工作内容
(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
以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具体内容包括:
1.查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基本情况。
2.组织开展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宗地划分,依照土地权属调查的有关规定,开展界址点、界址线的确认工作,并制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
3.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建立土地登记档案。
4.已经登记发证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按照本次登记发证要求逐宗检查登记档案、核实登记内容,对缺失档案资料以及不规范的,进行补正完善;对实际内容与登记内容不一致的,进行变更登记或更正登记。
(二)村庄地籍调查。
采用数字化测量、航空摄影测量等技术,开展村庄地籍调查,具体内容包括:
1.以国家高等级控制点为基础,采用GPS测量技术,布设首级控制网和加密控制网,开展地籍控制测量。
2.按照国家和省土地确权的有关规定,开展村庄内部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权属调查工作。
3.根据地籍控制测量和土地权属调查成果,开展地籍细部测量,测定宗地界址及地物要素。
4.按照省里统一要求,制作村庄地籍调查标准分幅地籍图和地籍总图,并建立村庄地籍调查数据库。
(三)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利用村庄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具体内容包括:
1.审核村庄地籍调查成果中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利人基本情况和土地权属来源情况,确认宗地界线,制作宗地图。
2.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建立土地登记档案。
3.已经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按照本次登记发证要求逐宗检查登记档案、核实登记内容,对缺失档案资料以及不规范的,进行补正完善;对实际内容与登记内容不一致的,进行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或注销登记;对“有证无地”的,依法公告作废;对违法占用未经依法处理的,不得办理登记。
(四)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利用省统一下发的村庄地籍信息系统软件,将村庄地籍调查形成的成果和本次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及经过补正、更正原有土地登记图件、档案以及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信息等纳入地籍信息系统,满足存储、查询、统计、更新等功能需要,实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信息化管理。
三、工作分工
(一)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委等部门主要负责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和技术规范的制定、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工作推进、成果验收、汇总分析和省级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开展村庄地籍调查的省级试点、地籍测量和数据库建设及地籍信息系统软件开发等项工作。
(二)各市(地)、县(市)负责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开展村庄地籍调查的本级试点和权属调查,组织宣传发动和争议调处工作,完成登记发证、地籍信息系统建设和成果自检等项工作。
四、时间安排
2012年1月底前完成实施方案制定、组织机构建立、工作经费落实以及业务培训等准备工作;2012年6月底前完成村庄地籍调查试点;2012年12月底前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14年6月底前完成村庄地籍调查;2014年12月底前完成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并建立村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2015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数据汇总及省级村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农委成立黑龙江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具体负责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日常工作。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为本项工作的技术支撑单位,具体负责技术规范的制定、业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成果验收、整理等项工作。各地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吸收有关部门参加,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强力推进。
(二)落实责任目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目标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市(地)与县(市)、县(市)与乡(镇)政府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各级政府的工作任务、完成期限与奖惩办法,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三)保障工作经费。各地要按照《意见》和《通知》要求,统筹安排,将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
(四)加强争议调处。各地要建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调处工作。对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的,要以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为依据,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原则,及时进行调处。争议调处要先行协商、调解,对经协商、调解无法解决的,市、县政府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土地权属争议情况复杂、短时间内确实难以处理的,暂不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并单独造册,建立档案。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层层召开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动员大会。通过报纸、电视、广播和互联网等媒体深入宣传报道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相关政策,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尤其要充分发挥乡(镇)、村基层组织在登记申请、土地确权、争议调处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保障该项工作顺利开展。
(六)强化督促检查。各地要严把质量关,按照地籍调查、成果建库、登记发证等环节分阶段进行检查,上一阶段检查不合格的,不得开展下一阶段工作。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进展缓慢的市(地)和县(市)予以通报,并约谈政府分管领导。凡是到2012年年底未按时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理项目不予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