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商品房价格的意见
哈政规〔2018〕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房价上涨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编制住房发展规划。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供需状况、人口变化等情况,科学编制住房发展规划,明确住房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合理确定住房和用地供应规模、结构、时序,保证住宅土地供应量和全市发展均衡。引导房地产投资和购房人理性消费,稳定市场价格预期。
二、建立商品房销售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建、发改、统计、市场监管及相关执法部门和各区政府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主要职责:综合研判商品房价格调控趋势,对哈西、群力及哈尔滨新区等热点区域予以重点监控;对商品房实行限价销售,对不符合调控政策的楼盘暂缓入市;对新入市的商品房销售价格进行联审,确定销售价格。联席会议实行周例会制,及时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
三、严格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制度。楼盘申报销售平均价格应当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原则上不能高于同期、同地段、同质楼盘销售平均价格。对已售楼盘的待售商品房,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已售商品房的价格。对已批未售的楼盘,销售价格需经联席会议重新审核确定。对本意见实施后取得预售许可的楼盘,销售价格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执行。
四、提高商品房预售审批门槛。对本意见出台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新建项目实行分类调控,其中,位于四环以外区域的新建项目商品房预售审批,多层房屋须主体封项,高层房屋须达到主体总层数的四分之一;位于三环以外四环以内区域的新建项目商品房预售审批,多层房屋须主体封顶,高层房屋须达到主体总层数的二分之一;位于三环区域内的新建项目实行商品房预售与现售相结合,多层房屋暂停商品房预售并实行商品房现售,高层房屋商品房预售审批须主体封项。
五、合理控制商品房上市供应节奏。对于规划建设规模不大于5万平方米的楼盘,其商品房预售必须整体申报;对于规划建设规模大于5万平方米的楼盘,其商品房预售单次申报规模不得小于5万平方米(尾盘除外)。对取得预售许可的楼盘,必须将准售房源全部公开,并在楼盘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房屋销控表,不得分期分批销售。
六、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加快建设政府主导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进国有租赁企业发展,并充分发挥其对市场的引领、规范、激活和调控作用。
七、严格执行失信惩戒制度。对于存在无证销售、违价销售、捂盘惜售、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捆绑搭售、签订阴阳合同,以及未明码标价、未“一房一价”或收取标价以外费用的建设单位,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约谈,并暂停其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责令限期整改;对未按时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依法上限处罚,从严联合惩戒。
八、加强房地产市场动态监测与检查。完善全市房地产市场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对房地产价格实行动态监测,建立预警机制。加大对商品房销售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落实区政府属地管控责任,实行市、区联动。各相关区政府要成立由市场监管、住建及相关执法部门组成的专项检查组,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调度指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九、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政策解读,定期发布权威信息。严厉打击利用各类媒体炒作渲染房价上涨、散布虚假信息等行为,对个别捏造信息、虚假报道、造谣滋事的媒体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十、强化责任追究。各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抽调精干人员,组建工作专班,确保工作落实。对未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以及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不作为、乱作为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问责。
十一、附则
(一)本意见适用于道里、道外、南岗、香坊、平房、松北六区的商品房销售价格调控工作;呼兰、阿城、双城三区可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参照执行。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市场形势变化适时予以调整。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