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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依据征收决定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规定

时间:2019-01-08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依据征收决定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规定》的通知

哈政规〔2018〕2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依据征收决定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30日

 

 

哈尔滨市依据征收决定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规定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动产注销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做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征收范围内不动产注销登记,适用本规定。

  二、实施主体

  依法作出征收决定的不动产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其所属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三、一般程序规定

  (一)作出征收决定的区、县(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持已经生效的房屋征收决定、征收公告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求办理注销登记。

  房屋征收部门在要求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前,对确实无法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可以提前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或者报刊上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二)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协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原房屋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登记机构联合实地查看,共同核查被征收不动产权属情况。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对注销登记相关事项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已经生效的征收决定、征收公告、承诺书、不动产权属证书、征收现场实地查看记录等登记所需材料,以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原房屋登记机构的确权结果、公告情况和审核意见,按照法定程序完成不动产注销登记。

  四、特殊情况规定

  涉及已被国家机关依法查封,已设立抵押权登记、异议登记或者已办理预告登记的限制登记类的不动产,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国家机关或者相关权利人解除对不动产的查封、抵押、异议或者预告情形后,再申请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一)对已被依法查封的不动产,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决定生效后及时通知查封机关,在查封机关出具解封手续或者查封失效后,再申请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

  (二)对已设立抵押权登记的不动产,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决定生效后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在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明确解决债权债务方式,并经抵押权人出具书面同意放弃或者申请注销抵押权的相关材料后,再申请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

  (三)对存在异议登记的不动产,异议登记期间,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以及第三人因处分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该权利已经存在异议登记的有关事项。房屋征收部门申请继续办理的,应当予以办理,但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或者在异议登记失效后,再申请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

  (四)对已办理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决定生效后及时通知预告登记的权利人。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出具书面同意的材料申请注销预告登记或者在预告登记失效后,再申请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

  (五)对于符合本规定注销登记前提条件和登记要件的历史遗留项目,可以参照本规定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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