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事宜的通告 哈政发法字〔2016〕9号
一、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和类型 (一)实行统一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范围
1.集体土地所有权; 在国家规定的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类的登记仍由原部门办理,过渡期结束后纳入统一登记,具体时间另行通告。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类型 市区内应当依法登记的各类不动产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等实施统一登记。 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时间 自2016年8月29日起,市区内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并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三、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下设的十七个分中心负责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具体业务工作。各分中心办理登记的地域和职责范围,详见市国土资源局官方网站不动产登记版块或者各分中心服务大厅的服务指南。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分中心登记受理地点:
1.市民大厦分中心:南岗区中山路181号; 四、其他相关规定 (一)自2016年8月29日起,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停止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房屋在建工程预登记证》、《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等证书。 (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原登记机构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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