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林地林木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林地、林木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政发〔2014〕14号)中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林木补偿标准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林木补偿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林地补偿标准。林地补偿适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4〕34号),具体标准执行市政府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 二、林木补偿标准。林木补偿标准与征地过程中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一致,由法定的资产评估公司评估,按其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林地、林木补偿标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行为,维护被征地林主的合法权益;要加强执法监察力度,防止损害被征地林主利益的事件发生,确保补偿标准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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