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申请强制执行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哈政综〔2012〕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申请强制执行的若干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申请强制执行若干规定
为保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申请强制执行工作依法有序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最高法院关于办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对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在补偿决定规定搬迁期限内搬迁的被征收人,由区县(市)政府筛选其中符合司法审查条件、且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作为强制执行对象。
第二条 区县(市)政府在选择强制执行对象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合法性审查。原则是征收补偿行为合法。征收补偿必须保证程序合法、实体合法,被征收人的请求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补偿方案的规定;
(二)合理性审查。原则是补偿决定必须合理。要搞清情况相似的被征收人数量、安置情况以及被征收人是否存在攀比现象。
(三)典型性、代表性审查。原则是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必须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要搞清征收范围内协议签订情况、被征收人在所有拒迁户中的地位作用、实施强制执行对项目建设的影响。
(四)必要性审查。原则是对被征收人实施强制执行是客观必要的。要搞清被征收人及其家庭主要成员的性格、经历、生活工作表现,有无疾病,是否受到过刑事或行政处罚等情况;对被征收人为企业的,还需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及企业背景;针对上述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及效果、具体操作人员等,并需证明已穷尽行政程序。
(五)可行性审查。原则是对被征收人强制执行不会引发极端事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排除发生极端事件的可能性,评估材料中须包括被征收人及其主要家庭成员所在单位、社区、邻里、派出所等的评价意见以及能否出现极端事件的预判。工作预案应当包括实施强制执行的组织机构,参加部门和单位,各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及人员数量,现场指挥人员、工作人员,强制执行程序,意外事故防范,现场秩序维护等内容。
第三条 区县(市)政府认为需要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召集区、县(市)维稳、法制、房屋征收、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管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派出所等,依据本规定第二条的要求进行全面评审,形成申请强制执行的评审意见。
第四条 区县(市)政府评审后,对确需申请强制执行的,填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强制执行申报表,向市房屋征收部门申报。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强制执行申报表;
(二)征收决定卷宗;
(三)补偿决定卷宗;
(四)催告履行卷宗;
(五)对被征收人强制执行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六)执行预案和应急处置预案;
(七)区县(市)政府关于强制执行的评审意见。
第五条 征收决定卷宗和补偿决定卷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补偿决定、评估、复估等内容程序、实体合法的证明材料;
(二)作出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的证据及所依据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各项需送达文书的凭证。
第六条 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牵头,市维稳、法制、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公安、信访等部门组成市房屋征收强制执行联审委员会,对区县(市)政府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进行审查。根据案件情况,市房屋征收强制执行联审委员会也可邀请其他单位参加审查。
市房屋征收强制执行联审委员会审查申报案件,由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人主持,各成员单位主管负责人和业务人员参加,由区县(市)政府主管房屋征收工作的负责人作全面汇报,汇报内容应当包括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典型性、代表性和必要性,以及强制执行所需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执行预案、应急处置预案准备情况等。
第七条 市房屋征收强制执行联审委员会听取区县(市)政府汇报后,对该征收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最高法院的要求,风险评估是否全面、准确,应急处置预案是否全面、细致、具有可操作性,事后维稳方案是否责任明确、措施得力,是否适宜司法强迁等进行审查。
第八条 市房屋征收强制执行联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在对强制执行案件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要分别根据各自职能,侧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市维稳办和市信访局侧重从稳定风险评估角度审查被执行人稳定评估和强制执行预案是否全面可行;
(二)市政府法制办侧重从行政复议角度审查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三)市公安局侧重从社会治安角度审查强制执行案件的安全性;
(四)市发改委侧重从征收项目角度审查项目性质是否属于公共利益建设项目;
(五)市城乡规划局侧重从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角度审查被征收人是否影响规划的实现,产权调换安置房屋是否符合规划;
(六)市国土资源局侧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角度审查被征收人是否影响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的实现,被征收房屋是否建于国有土地上;
(七)市房屋征收部门侧重从全市房屋征收行业主管部门的角度统筹审查项目计划、房屋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内容和标准、补偿资金和产权调换房屋落实,典型性和必要性等。
第九条 区县(市)政府在市房屋征收强制执行联审委员会综合审查并回复意见后,向所在地基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以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第十条 对法院裁定实施强制执行的案件,区县(市)政府负责配合法院做好强制执行工作,要成立由政府主管负责人任指挥的强制执行指挥部,具体组织强制执行的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 在强制执行中,区县(市)政府要组织房屋征收、城管行政执法、司法、公安、消防、卫生、信访、公证、街道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具体实施工作:
(一)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清点、登记、搬运看护物品,列出物品清单,拆除房屋;
(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维护现场秩序;
(三)司法部门负责协调公证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四)公安部门负责现场安全,对现场实施戒严,严控现场人员的出入;
(五)消防部门负责防爆防火;
(六)卫生部门负责现场救治;
(七)信访部门负责现场接待稳控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八)公证机构负责按照委托内容做好强制执行全程的公证工作。
区县(市)政府同时要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对强制执行工作进行正面宣传报道,引导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十二条 在强制执行后,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要依法落实对被执行人的补偿安置。同时,区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委派专人持续到被执行人家中做好维稳及善后工作,及时掌握被执行人的思想动态,避免出现次生事件。
第十三条 各级维稳、法制、房屋征收、城管行政执法、司法、公安、消防、卫生、信访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区县(市)政府、法院做好强制执行工作,确保有效地发挥司法强制执行的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