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哈尔滨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方式等有关问题的意见
市地税局 市财政局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市国土资源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建设厅黑龙江省地税局关于加强全省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及房地产税收一体化信息平台建设的通知》(黑财农村〔2008〕8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实现房地产业税收各税统征,经研究决定,自2012年起,取消委托代征契税,由地税机关直接征收。为做好相关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征收范围
(一)契税。转移房屋(包括住房和非住房)权属应征收的契税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应征收的契税。
(二)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应征收的耕地占用税。
(三)个人存量房(二手房)转让税收。个人存量房(包括住房和非住房)交易应征收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二、征收方式
(一)契税
1.原委托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代征的房产契税和房产交易环节各税征收方式。解除市地税局和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松北区分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的委托代征关系,市地税局在上述单位设立征收场所,选派人员使用地税机关两税征管软件,统一征收包括契税在内的房地产税收。该软件系统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信息系统通过中间服务器进行数据信息交换,实现涉税相关信息的共享。具体征收流程如下:
(1)受理。由房地产产权交易中心(所)人员负责受理、审核包括涉税信息在内的产权权属登记信息,初审后录入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并负责调取和出具转让人出售的住房是否为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及住房承受人是否首次购房或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等涉税信息证明。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核实有关信息并对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房产进行价格评估。经过房地产产权交易中心(所)负责人审批后,申报信息传入涉税信息服务器,税务人员通过地税机关两税征管软件实时自动提取涉税信息,在软件中自动生成纳税申报表。
(2)核税。税务人员依据纳税人提供的书面资料和两税征管软件中的涉税信息,在规定时限内审核并计算应征税额。
(3)开票。税务人员使用地税机关两税征管软件打印通用缴款书,纳税人持通用缴款书和现金到房地产产权交易中心(所)进驻银行或工商银行缴纳税款。
(4)代开发票。税务人员通过地税机关两税征管软件为纳税人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
(5)入库销号。地税机关凭国库返回的完税凭证,在税收征管系统中进行入库销号处理。
2.原委托国土资源部门代征土地契税的征收方式。解除市地税局和市国土资源局、松北区国土资源局、延寿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征关系,市地税局在上述单位设立征收场所,选派人员使用地税机关两税征管软件征收契税。具体征收流程如下:
(1)受理。税务人员负责受理纳税人提供的申报资料和国土资源部门传递的土地出让、转让的涉税信息。
(2)核税。税务人员对纳税人提供的申报材料和国土资源部门传递的涉税信息进行审核,并录入地税机关两税征管软件计算应纳各税。
(3)开票。税务人员使用地税机关两税征管软件打印通用缴款书,纳税人持缴款书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缴税税款。
(4)入库销号。地税机关凭国库返回的完税凭证,在税收征管系统中进行入库销号处理。
3.原税务机关进驻征收房产交易各税和土地契税的征收方式。已经进驻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国土资源部门直接征收契税的区、县(市)地税局在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国土资源部门接入并安装地税机关两税征管软件,统一征收包括契税在内的房地产税收。具体操作流程与上述征收流程相同。
(二)耕地占用税
国土资源部门要按国家规定及时传递土地出让、转让审批的涉税信息和资料,纳税人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自行申报缴纳。税务人员要依据纳税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和国土资源部门传递的涉税信息资料进行审核,应用地税机关两税征管软件完成受理申报、核定税款、开票征收、入库销号等工作。具体征收流程与上述土地契税征收流程相同。
三、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黑地税联〔2011〕7号)等文件要求,以地税部门为主导,与各有关部门和专业评估机构配合协作,开发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评估比对系统,在全市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对存量房交易的税收征管。
四、职责分工
(一)市地税局负责联网线路敷设和两税征管软件与中间服务器的对接;进驻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契税征收工作;税款的解缴、入库、统计等工作;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对存量房进行评估。
(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协调各房地产产权交易中心(所)为税务人员提供征收场所;提供存放完税凭证、现金税款的保险柜、卷柜等必要的办公条件;严格执行“先税后证”规定,对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有关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及时提供增量房、存量房(包括住宅和非住宅)与税款征收有关的涉税资料和信息,必要时提供涉税查询资料;为地税机关提供安装税收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和与地税机关网络连接的软硬件条件,并协助地税机关实施两税征管软件与中间服务器的连接工作;协助地税机关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对存量房进行评估。
(三)市国土资源局以及松北区、呼兰区、阿城区和各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为税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征收场所和办公条件;严格执行“先税后证”规定,对纳税人未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登记或变更手续;建立信息传递制度,定期提供现有地籍资料和相关地价资料,及时提供与征收土地契税和耕地占用税有关的包括权利人名称、土地权属状况、等级、价格等涉税资料和信息;为地税机关提供安装软件、联网的硬件条件。
五、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有关文件要求,给予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国土资源部门必要的协助税收征管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