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住区管理工作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哈政综〔2010〕3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居住区管理,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现就建立我市居住区管理工作联动机制有关事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十二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北跃、南拓、中兴、强县”发展战略,通过建立居住区管理工作联动机制,明确各方职责,理顺管理体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通过建立居住区管理工作联动机制,快速解决人民群众诉求,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活;通过建立居住区管理工作联动机制,转变服务作风,提高服务效能,全面提升居住区管理服务水平。
二、明确各方职责,强化监督管理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全面加强居住区监督检查,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各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区物业管理工作负总责;区物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按照职责协助做好有关居住区物业管理工作。
(三)城乡规划部门负责依法审核物业管理用房按规定标准配置情况,并在批准的规划图纸中明确标注位置和面积。
(四)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加强居住区房屋工程质量验收和庭院配套建设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和时限履行保修义务;及时处理居民有关保修期内房屋工程质量和庭院配套建设方面的信访投诉。
(五)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完善居民自治。
(六)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居住区治安防范工作,加强防盗、防抢、安全监控、区域保安、流动人口、犬类豢养等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居民室内环境噪声,违规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违法行为;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车辆停放、防火救火、抢险救灾等工作,维持物业管理区域治安秩序。
(七)城管部门负责加强居住区环境卫生和绿化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居民生活垃圾收集、环境保洁及绿化养护工作;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居住区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严格查处居住区内破坏绿地,乱设摊点,烧烤物品,散烧原煤,乱涂乱画,私搭滥建,破坏房屋承重结构或主体结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拒不移交物业档案资料,在居住区内开办产生噪声、振动的露天经营性停车场、空车配货点、加工场点,未采取防治措施或采取防治措施后仍达不到环保要求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九)环保部门负责加强居住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按照职能分工依法查处烟尘污染、噪声扰民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价格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居住区公共服务收费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全面推行价格公示制度,依法查处各类违价行为。
(十一)工商部门负责居住区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审核;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不予登记注册。
(十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加强电梯、锅炉的安全监察、检验检测工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推广、使用电梯远程监控系统,并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公司进行电梯维护保养,保证电梯正常安全运行。
(十三)卫生部门负责加强居住区传染病防治和食品卫生、生活饮用水的监督、检验、监测等工作。
(十四)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邮政、通信、有线电视、物业管理等单位负责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居住区内的公共服务工作。
居住区管理工作涉及的其他未尽事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职能分工做好具体落实工作。
三、完善工作机制,形成部门联动
(一)建立居住区信访调处联动工作机制。以属地管理为依托,以各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为基点,建立居住区信访调处联动工作机制。对居民来访、市长热线、数字城管“12319”服务热线以及新闻媒体等渠道反映的各类信访投诉,属于物业管理范围的,及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予以解决;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单位管理范围的,及时转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确保群众诉求在第一时间得到妥善处理,维护居住区正常生活秩序。
(二)建立居住区行政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各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要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行政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对于居住区内发生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并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日常监管以及各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移交的事项要依法进行查处,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移交部门、做好记录。
(三)建立居住区公共服务联动工作机制。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邮政、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要与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公共服务联动工作机制。各单位要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护责任,并做好居民服务工作;工程施工时要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要及时恢复原状。发生停水、停气、停电、停热等突发事件时,物业服务企业要配合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抢修等工作。
(四)建立居住区“市、区、街”三级联席会议制度。对在居住区管理活动中出现矛盾纠纷、涉及多个管理部门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及相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协商解决。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报请区政府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协商解决。出现跨区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牵头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四、落实奖惩制度,确保机制落实
(一)落实责任追究制。对通过居住区管理工作联动机制发现的问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调查处理。对因推诿扯皮、拖延不办引发群众集体上访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信访条例和纪律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组织社会评议。将居住区管理工作联动机制落实情况纳入全市“群众满意单位”社会评议活动,严格考评,兑现奖惩。
(三)开展考核评比。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组织开展物业管理工作评先创优活动,对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对工作表现突出的部门和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
为进一步加强居住区管理,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现就建立我市居住区管理工作联动机制有关事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十二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北跃、南拓、中兴、强县”发展战略,通过建立居住区管理工作联动机制,明确各方职责,理顺管理体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通过建立居住区管理工作联动机制,快速解决人民群众诉求,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活;通过建立居住区管理工作联动机制,转变服务作风,提高服务效能,全面提升居住区管理服务水平。
二、明确各方职责,强化监督管理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全面加强居住区监督检查,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各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区物业管理工作负总责;区物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按照职责协助做好有关居住区物业管理工作。
(三)城乡规划部门负责依法审核物业管理用房按规定标准配置情况,并在批准的规划图纸中明确标注位置和面积。
(四)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加强居住区房屋工程质量验收和庭院配套建设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和时限履行保修义务;及时处理居民有关保修期内房屋工程质量和庭院配套建设方面的信访投诉。
(五)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完善居民自治。
(六)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居住区治安防范工作,加强防盗、防抢、安全监控、区域保安、流动人口、犬类豢养等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居民室内环境噪声,违规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违法行为;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车辆停放、防火救火、抢险救灾等工作,维持物业管理区域治安秩序。
(七)城管部门负责加强居住区环境卫生和绿化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居民生活垃圾收集、环境保洁及绿化养护工作;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居住区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严格查处居住区内破坏绿地,乱设摊点,烧烤物品,散烧原煤,乱涂乱画,私搭滥建,破坏房屋承重结构或主体结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拒不移交物业档案资料,在居住区内开办产生噪声、振动的露天经营性停车场、空车配货点、加工场点,未采取防治措施或采取防治措施后仍达不到环保要求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九)环保部门负责加强居住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按照职能分工依法查处烟尘污染、噪声扰民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价格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居住区公共服务收费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全面推行价格公示制度,依法查处各类违价行为。
(十一)工商部门负责居住区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审核;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不予登记注册。
(十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加强电梯、锅炉的安全监察、检验检测工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推广、使用电梯远程监控系统,并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公司进行电梯维护保养,保证电梯正常安全运行。
(十三)卫生部门负责加强居住区传染病防治和食品卫生、生活饮用水的监督、检验、监测等工作。
(十四)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邮政、通信、有线电视、物业管理等单位负责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居住区内的公共服务工作。
居住区管理工作涉及的其他未尽事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职能分工做好具体落实工作。
三、完善工作机制,形成部门联动
(一)建立居住区信访调处联动工作机制。以属地管理为依托,以各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为基点,建立居住区信访调处联动工作机制。对居民来访、市长热线、数字城管“12319”服务热线以及新闻媒体等渠道反映的各类信访投诉,属于物业管理范围的,及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予以解决;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单位管理范围的,及时转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确保群众诉求在第一时间得到妥善处理,维护居住区正常生活秩序。
(二)建立居住区行政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各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要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行政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对于居住区内发生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并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日常监管以及各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移交的事项要依法进行查处,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移交部门、做好记录。
(三)建立居住区公共服务联动工作机制。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邮政、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要与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公共服务联动工作机制。各单位要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护责任,并做好居民服务工作;工程施工时要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要及时恢复原状。发生停水、停气、停电、停热等突发事件时,物业服务企业要配合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抢修等工作。
(四)建立居住区“市、区、街”三级联席会议制度。对在居住区管理活动中出现矛盾纠纷、涉及多个管理部门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及相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协商解决。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报请区政府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协商解决。出现跨区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牵头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四、落实奖惩制度,确保机制落实
(一)落实责任追究制。对通过居住区管理工作联动机制发现的问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调查处理。对因推诿扯皮、拖延不办引发群众集体上访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信访条例和纪律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组织社会评议。将居住区管理工作联动机制落实情况纳入全市“群众满意单位”社会评议活动,严格考评,兑现奖惩。
(三)开展考核评比。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组织开展物业管理工作评先创优活动,对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对工作表现突出的部门和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