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政规〔2018〕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为落实省政府降低实体经济成本的有关精神,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黑财税〔2018〕17号)文件要求,对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如下:
一等地域由每平方米20元,调整为18元。二等地域由每平方米18元,调整为16元。三等地域由每平方米15元,调整为12元。四等地域由每平方米12元,调整为9元。五等地域由每平方米9元,调整为7元。六等地域由每平方米6元,调整为4元。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等级范围分等单位税额标准的通知》(齐政办发〔2011〕8号)同时废止。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