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政办规〔2018〕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政策”的工作部署,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规范全市设施农业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和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2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坚决贯彻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为前提,以推动设施农业健康发展为目标,明确共同监管责任,加强统筹规范管理,杜绝擅自改变用途问题,确保设施农用地管理和设施农业发展规范有序,全面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二、管理原则
(一)坚持农地农用原则
设施农用地主要包括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辅助生产的附属设施用地和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
(二)坚持用途管制原则
设施农用地使用应立足于促进现代设施化、规模化、集约化农业发展,提升产业效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严禁在设施农用地范围内进行与农业生产用途无关的建设。
(三)坚持节约集约原则
设施农用地的选址应符合各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相关实施管理办法。农业设施建设应以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为前提,尽量使用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占用优质耕地。
(四)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设施农业用地从申报到建设直至协议结束,整个用地过程实行属地管理,由设施农业项目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政府负责全面监管,并实施严格考核。
三、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一)申请、审核与备案
1.设施农用地申报前,申请用地人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设施农用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拟定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基层国土部门和农业部门对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等进行审核,引导申请用地人尽量利用废弃地、未利用地发展设施农业。
2.申请用地人与集体经济组织、乡镇政府协商一致后,通过乡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公告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告期结束无异议后,乡镇政府应征求县(市)区农业、林业、畜牧和环保部门意见,各部门均无异议,三方可签订用地协议。
3.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及时持以下材料向县(市)区国土和农业部门进行备案:
(1)申请用地人拟定的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
(2)申请用地人与集体经济组织、乡镇政府签订的三方用地协议;
(3)涉及经营权流转的,还需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4)其他材料。
县(市)区国土和农业部门完成备案后,将备案结果分别告知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申请用地人。存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由县(市)区国土和农业部门告知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申请用地人。
(二)建设与核验
1.经县(市)区国土和农业部门备案后,乡镇政府方可通知设施农用地申请用地人进行设施农用地建设。建设应当严格按方案进行,禁止批少占多、超建设方案或规模占地、改变设施农用地性质等问题。其中,对需要表土剥离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和《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规定进行表土剥离工作。
2.设施农用地核验。项目完工后,申请用地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及时通知乡镇政府进行现场核验。乡镇政府在收到核验申请后,应会同县(市)区国土和农业等相关部门开展现场核验。
通过核验的,县(市)区国土部门要依据备案成果及时进行数据库地类变更;未通过核验的,申请用地人应按照核验单位意见进行整改,经整改后再行申报核验。
(三)续期与复垦
1.设施农用地使用者应按照协议约定,提出续期申请,并说明续期理由。对符合续期要求的,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直接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重新签订三方用地协议并备案。
2.设施农用地使用者使用期满后,未要求续期或未就续期达成一致的,应按约定自行拆除所建设施,并按协议约定及时复垦。未按时复垦的,按三方协议约定开展复垦工作。
(四)撤销与变更
1.设施农用地使用期满后,未按要求续期或未就续期达成一致的,备案自行失效。设施农用地使用尚未到期,该土地拟进行非农建设,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需进行建设用地审批,由设施农用地使用者提出备案撤销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市)区国土和农业部门撤销备案。设施农用地未到期,拟改变使用的设施农用地类型的,需撤销原设施农用地备案,按新的设施农用地类型进行备案。
2.涉及设施农用地使用主体变更的,需由原使用者与现申请用地人共同提出申请,按照本文件设施农用地备案申请的要求,重新向县(市)区国土和农业部门申报备案。
四、落实设施农用地监管责任
(一)明确监管职责
1.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管职责。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属地管理责任,负责监督设施农用地使用者按照三方协议约定实施表土剥离和农业设施建设,组织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并加强设施农业项目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监督设施农业项目落实。
2.乡镇政府的监管职责。乡镇政府是设施农用地的监管主体,负责监督设施农用地使用者按照三方协议约定的用途内容建设和经营设施农业,牵头组织表土剥离质量验收和竣工后现场核验,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巡查、制止和督促纠正违规行为,巡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牵头组织国土和农业部门进行现场认定,认定属实的及时向县(市)区政府报告,并积极配合查处。
3.县(市)、区国土部门的监管职责。一是配合乡镇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表土剥离质量验收和用地建设竣工核验。对发现的违规情况,应告知乡镇政府和设施农用地使用者,由乡镇政府督促设施农用地使用者及时整改;对未按要求整改的,及时进入执法程序。二是组织开展设施农用地外业核查比对,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台帐管理和上图入库等工作。三是设立设施农用地标示,标明设施农用地用途、面积、责任人和备案序号,接受公众监督。四是开展用地情况巡查。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报乡镇政府,并会同相关部门予以认定。五是严格设施农用地执法。依法查处认定的违法行为,对擅自改变用途从事非农建设的,属违法建设用地,依照《土地管理法》严肃查处;对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用地超过规定比例和面积的,超过部分属于违法建设用地,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依法查处,并依据协议约定追究责任。
4.县(市)、区农业部门的监管职责。县(市)区农业部门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加强设施农业建设的监管,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并配合乡镇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表土剥离质量验收、用地建设竣工核验和违法行为认定等工作。
(二)强化用途管制约束
对设施农用地改变用途未整改合格,且累计数量超过上一年度设施农用地备案数量20%的村,县(市)区国土部门将停止受理该村设施农用地备案申请,责令进行整改。对所辖村超20%被停止受理申请并责令整改的乡镇,县(市)区国土部门将停止受理该乡镇设施农用地备案申请,责令进行整改。被责令整改的乡镇、村,未完成整改前,不再进行新设施农业项目备案。
(三)严格组织考核
将设施农用地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乡镇政府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本意见未明确事项,按照上级设施农用地法规文件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