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政发〔2013〕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2006〕30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8号)和省国土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基准地价修订测算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办发〔2013〕2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充分发挥地价在调控土地市场和服务经济建设中的基础作用,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经省政府批准,对我市现行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市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以下简称基准地价)的范围为齐齐哈尔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区,具体包括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富拉尔基区、碾子山区、梅里斯区和昂昂溪区七个区,以及原榆树屯镇、水师营镇、共和镇、达呼店镇、卧牛吐镇、莽格吐乡、雅尔塞镇(原址)、扎龙镇(新址)和雅尔塞镇(新址)九个乡镇。
二、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完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在基准地价应用中,要按照《齐齐哈尔市区城镇基准地价使用说明》(附件2)的具体内容,准确把握价格内涵和不同用途所适用的基准地价类别,参照《齐齐哈尔市区城镇基准地价级别范围》(附件3)对土地级别界线进行确定,最终确定的土地级别以各用途土地级别界线文字描述对应的基准地价图所载级别范围为准。
三、本次基准地价更新测评成果公布的基准地价、土地级别范围、其他基准地价更新测评成果等资料,可向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局查询。
四、本通知公布的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齐政发〔2010〕4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商业(区片价)、住宅和工业用地基准地价表.doc
2.齐齐哈尔市区城镇基准地价使用说明.doc
3.齐齐哈尔市区城镇基准地价级别范围.doc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