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政办发〔2013〕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7日
齐齐哈尔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齐齐哈尔市政府信息公开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落实《条例》,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公共服务部门的服务水平;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和服务行为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政府为指导思想。
考核工作以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为原则。
二、考核范围
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市本级考核范围。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3.中省市直公共服务单位。
(二)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对具有社会管理、服务职能的所属单位进行考核。
三、考核内容及分值
考核实行百分制(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一)组织领导。考核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建设和领导机构发挥作用情况,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组织协调、综合指导、检查监督、考核评比情况及领导责任制、信息保密审核落实情况(10分)。
(二)公开内容。考核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是否符合《条例》和《规定》要求,全面、具体、真实、准确;是否体现本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40分)。
(三)公开重点。考核国家及省、市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是否得到贯彻落实(10分)。
(四)公开形式。考核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是否灵活多样,是否在《规定》要求的、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平台上实施的公开(20分)。
(五)公开制度。考核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10分)。
(六)公开效果。考核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认可,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举报、投诉是否得到及时受理和答复,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10分)。
四、考核方式及步骤
(一)采取月抽查、半年通报、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月抽查。按月对被考核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抽查。主要是通过信息公开平台进行检查,结果将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半年通报。将根据上半年被考核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以及工作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年终考核。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在各单位自检自查工作的基础上,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
(二)在每年的11月底前各单位要按照本办法附件中的考核标准各自进行自检自查,并将自检自查报告和相关的佐证材料一并上报市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公室。
(三)考核工作主要通过总结汇报、查阅信息发布资料(包括:网上发布信息、报刊发布信息、广播电视发布的音频视频信息、公共查询资料场所等)、实地检查、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
(四)根据需要开展民主评议。针对考核内容及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通过网络发放,供群众评议,或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五)考核结果按县(市)、区和市政府职能部门两个系列分一等、二等、三等共三个等次来评定。
五、组织领导
市级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对具有社会管理、服务职能的所属单位的考核由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自行组织实施,并将考核结果及时上报市政务公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