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预购方):佳木斯市新时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供应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佳木斯市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购买工作管理办法》及《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佳木斯市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协商一致、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列入市政府统一建立存量商品房购置服务平台的商品房预购事宜,达成如下框架协议:
第一条 买卖约定
本合同系甲、乙双方就购买乙方在建商品房用于棚改安置的总体约定,具体购买标的,以征收主体和被征收人确定的房源为依据,最终以被征收人与乙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
第二条 列入存量商品房购置服务平台的房源情况
(一)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房屋总套数: 套,房屋总面积: 平方米(明细附后,提供单位盖章确认)。
(二)甲方预购买房屋面积最终以被征收人与乙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面积为准。
第三条 预售价格
项目地址或名称。 住宅购买均价为 元/平方米,暂控总价为 万元。
第四条 税收约定
甲乙双方在房屋交易中发生的营业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金由甲方代扣代缴。
第五条 交房期限
以被征收人与乙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为准,但项目不晚于 年 月 日。
第六条 工程建设要求
(一)乙方依据政府有关部门审定批准的规划和建筑设计标准进行建设,严格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
(二)乙方建设的房屋质量应符合国家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满足使用功能。
(三)乙方建设的房屋交付使用时达到简单装修标准:墙体粉刷、房间有门,卫生间铺瓷砖、有坐便和洗手盆。
(四)乙方建成后房屋所在小区基础设施完备,环境配套设施齐全。
第七条 相关义务
(一)乙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等相关文件合法有效;
(二)乙方所售在建商品房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且房屋不属于回迁户用房。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乙方列入市政府统一建立存量商品房购置服务平台的商品房,经被征收人确认后的商品房如因乙方原因不能回迁的,乙方按照被征收人确认的房屋总价的10%支付违约费用,同时承担被征收居民不能按时回迁产生的费用。预购协议签订之日起,有效期3个月。
第九条 购房协议
正式购房协议以被征收人确认购买为基础。
第十条 争议解决
合同履行产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应向佳木斯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征收主体各执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