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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佳木斯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9-01-10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佳政办发〔201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耕地的保护和管理,建立有效的责任约束制度,经市政府同意,建立佳木斯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佳木斯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耕地保护,明确管理责任,完善权力制约机制,促进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责任,正确评价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部任期政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部,是指各县(市)区和乡(镇)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离任审计。
  第四条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党委、人民政府的意见,由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向审计机关提出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审计的委托建议,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
  第五条  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应采取由审计部门协同国土、监察、组织、农业、统计等部门联合开展的合作审计方式进行。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不得拒绝、阻碍,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领导干部本人应当按照要求写出在任职期间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履行情况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5日内送交审计机关。
  第七条  对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有量变化情况;耕地占补平衡情况;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和使用情况;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情况;违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处理情况等等。
  第八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和本人的意见。
  第九条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法律、法规问题,认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同时对领导干部本人任期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做出客观评价,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领导干部任期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同级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
  第十条  组织部门应当将审计机关提交的领导干部任期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对领导干部的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各地应根据本制度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在未出台当地制度前,可参照本制度开展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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