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关于依法拆除市区内违章建筑的通告
时间:2019-01-10
来源: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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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政布〔2012〕5号
为有效遏制违章建筑和乱搭乱建行为,切实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对市区内违章建筑进行拆除。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拆除范围
佳木斯市城市规划区域内。
二、拆除内容
此次拆除违章建筑以城市规划区域内的违章建筑为重点,具体为:
(一)市区内严重影响居民生产、生活的历史遗留的且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物业配套房、水电煤气用房、医务所、仓房、车棚、警卫房等改变使用性质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居民擅自占用通道、楼顶、绿地等公共区域搭建、扩建用于经营、居住的棚厦、住房、车库等;
(三)影响全市重点工程、道路拓宽建设、动迁回迁的违章建筑;
(四)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卫星图片中经相关部门调查审核确认非法占用土地的违章建筑。
三、拆除时限
2012年7月31日至9月25日。2012年8月15日前上述违章行为人必须自行拆除违章建筑,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强制拆除。
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及强制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妨碍有关行政机关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暴力抗法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201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