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林木补标准的通知
鹤政发〔2016〕6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林木补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林地、林木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政发〔2014〕
14号)精神,现制定我市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林木补偿标准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依法批准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均应当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
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本标准所称林地为纳入市、县《2010—2020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以下简称《规划》)中的林地及经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新增加的林地。林地按照《规
划》共分为四级。
二、林地补偿标准执行现行的“鹤岗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永久征收或占用林地补偿资金由用地方直接支付给林地所有权人;临时使用国有、集体
或有林行业林地的,林地补偿费直接支付给林地使用者,临时使用林地期限为1年的,按林
地补偿标准的10%收取;临时使用林地期限为2年的,按林地补偿标准的20%收取。
三、林木补偿标准按以下执行
林木补偿费由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方直接支付给林木所有权利人。有造林承包合
同的,林木补偿费可按合同约定执行。
(一)人工林树木补偿标准。 (见附件1)
(二)未成林造林地苗木补偿标准。按每亩4000元补偿。
(三)苗圃地苗木补偿标准。苗圃地苗木按30元/平方米的价格进行补偿,红松、水曲
柳、黄菠萝、胡桃楸等珍贵树种50元/平方米。
(四)天然林林木的补偿标准。天然林补偿标准比照人工林提高20%。
(五)灌木林每丛补偿20元。天然灌木林每公顷最高补偿不超过4万元,人工灌木林每
公顷最高补偿不超过2万元,以上均不包括与其同时生长的其它林木补偿。
(六)经济林树木补偿标准。(见附件2)
四、其它规定
(一)林木补偿以按胸径划分补偿标准为主,其它方式为辅。
(二)人工栽植林木株数(含幼苗、幼树)按照《黑龙江省造林技术规程》(DB23/
T507-1999)规定执行。
(三)当1平方米林地内有人工栽植或天然萌生幼苗、幼树(苗高、树高1.3m以下)多
株时,按1株计算。
(四)被征收、占用林地范围内的林木由用地单位负责采伐、集材、规堆,砍伐下来的
林木交还林木所有权利人。
(五)使用林地采伐调查设计费由使用林地的单位承担。
(六)国有林场经营区内已开垦为农田的林地,地上附着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青苗
补偿款。
(七)苗圃是指固定的林木、苗木育苗用地,并已取得《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和《林
木种苗经营许可证》的苗圃。
(八)森林植被恢复费严格按省财政厅、省林业厅(黑财农〔2016〕1号)有关规定执
行。
五、本补偿标准有效期为两年,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鹤岗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5日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林木补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林地、林木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政发〔2014〕
14号)精神,现制定我市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林木补偿标准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依法批准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均应当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
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本标准所称林地为纳入市、县《2010—2020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以下简称《规划》)中的林地及经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新增加的林地。林地按照《规
划》共分为四级。
二、林地补偿标准执行现行的“鹤岗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永久征收或占用林地补偿资金由用地方直接支付给林地所有权人;临时使用国有、集体
或有林行业林地的,林地补偿费直接支付给林地使用者,临时使用林地期限为1年的,按林
地补偿标准的10%收取;临时使用林地期限为2年的,按林地补偿标准的20%收取。
三、林木补偿标准按以下执行
林木补偿费由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方直接支付给林木所有权利人。有造林承包合
同的,林木补偿费可按合同约定执行。
(一)人工林树木补偿标准。 (见附件1)
(二)未成林造林地苗木补偿标准。按每亩4000元补偿。
(三)苗圃地苗木补偿标准。苗圃地苗木按30元/平方米的价格进行补偿,红松、水曲
柳、黄菠萝、胡桃楸等珍贵树种50元/平方米。
(四)天然林林木的补偿标准。天然林补偿标准比照人工林提高20%。
(五)灌木林每丛补偿20元。天然灌木林每公顷最高补偿不超过4万元,人工灌木林每
公顷最高补偿不超过2万元,以上均不包括与其同时生长的其它林木补偿。
(六)经济林树木补偿标准。(见附件2)
四、其它规定
(一)林木补偿以按胸径划分补偿标准为主,其它方式为辅。
(二)人工栽植林木株数(含幼苗、幼树)按照《黑龙江省造林技术规程》(DB23/
T507-1999)规定执行。
(三)当1平方米林地内有人工栽植或天然萌生幼苗、幼树(苗高、树高1.3m以下)多
株时,按1株计算。
(四)被征收、占用林地范围内的林木由用地单位负责采伐、集材、规堆,砍伐下来的
林木交还林木所有权利人。
(五)使用林地采伐调查设计费由使用林地的单位承担。
(六)国有林场经营区内已开垦为农田的林地,地上附着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青苗
补偿款。
(七)苗圃是指固定的林木、苗木育苗用地,并已取得《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和《林
木种苗经营许可证》的苗圃。
(八)森林植被恢复费严格按省财政厅、省林业厅(黑财农〔2016〕1号)有关规定执
行。
五、本补偿标准有效期为两年,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鹤岗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