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廉租住房出售方案的通知
鹤政办发〔2014〕2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廉租住房出售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廉租住房出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16日
鹤岗市廉租住房出售方案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住房供应体系和社会保障制度,切实解决我市低保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黑龙江省廉租住房项目
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4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出售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执行十八大以来中央、省对住房保障的要求,实现“住有所居”的设想,增加低收
入家庭固定资产,切实改善现有居住环境,实现保障性住房建设可持续发展。
二、出售原则
廉租住房出售和产权管理按照“积极稳妥、因地制宜、自愿购买、规范管理”的基本原
则进行。
三、出售对象
廉租住房出售对象为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
四、出售房源及价格
(一)竣德南廉租房,204户,出售价格1楼1250元/平方米,2-5楼1300元/平方米,6楼
1030元/平方米,7楼910元/平方米;
(二)松鹤B区廉租房,796户,出售价格1楼1380元/平方米,2-5楼1480元/平方米,6
楼1280元/平方米,7楼1080元/平方米。
五、购买所需材料
(一)购买廉租住房申请书(申请廉租住房应由申请家庭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备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并出具其
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三)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和相关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
六、购买申请程序
(一)符合申请购买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向当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HTF
〗街道办事
处受理申请后,依据规定条件对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
意见,同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一并上报区政府;
(二)区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就申请人的家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在全区公示后,上报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购买条件的,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
公室在全市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作为廉租住房申购对象予以登记;
(四)各区以摇号的方式确定出售廉租住房的选房顺序及楼号;
(五)购房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或选房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户手续的,按自动放弃处
理;
(六)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申请购买廉租住房,办理完《房屋所有权证》后,不再
享受租赁补贴及其他住房保障。
七、签定合同
申请人按规定全额缴纳购房款后,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定购房合同。合同
内容包括购房行为自愿、购房价格、购房金额、产权比例、支付方式、物业管理、房屋处置
的约束条件、违约责任及相关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权属登记
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签定合同,并交清购房款后,即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字样。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应特事特办,开
辟绿色通道。
九、物业管理
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所在小区物业公司统一实施物业管理
,住户应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后办理入户手续,并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
十、市场准入
(一)保障对象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5年内,不得将廉租住房出售、出租、转让、继承
、赠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的廉租住房可以上市交易。
(二)所购廉租住房上市交易后,申请家庭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包括
租赁补贴、承租廉租住房和购买廉租住房)。
十一、法律责任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廉租住房的个人,已入住廉租住房的,由市保障
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无条件限期收回所购住房,同时责令其按市场平均租金补交房租
;未入住的,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无条件收回住房,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
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十二、监督管理
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出售廉租住房工作的实施。市纪检、监察、审计、财
政、物价、税务、国土、住房保障等部门及各区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能做好出售的各项管理工
作。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廉租住房出售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廉租住房出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16日
鹤岗市廉租住房出售方案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住房供应体系和社会保障制度,切实解决我市低保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黑龙江省廉租住房项目
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4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出售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执行十八大以来中央、省对住房保障的要求,实现“住有所居”的设想,增加低收
入家庭固定资产,切实改善现有居住环境,实现保障性住房建设可持续发展。
二、出售原则
廉租住房出售和产权管理按照“积极稳妥、因地制宜、自愿购买、规范管理”的基本原
则进行。
三、出售对象
廉租住房出售对象为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
四、出售房源及价格
(一)竣德南廉租房,204户,出售价格1楼1250元/平方米,2-5楼1300元/平方米,6楼
1030元/平方米,7楼910元/平方米;
(二)松鹤B区廉租房,796户,出售价格1楼1380元/平方米,2-5楼1480元/平方米,6
楼1280元/平方米,7楼1080元/平方米。
五、购买所需材料
(一)购买廉租住房申请书(申请廉租住房应由申请家庭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备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并出具其
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三)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和相关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
六、购买申请程序
(一)符合申请购买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向当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HTF
〗街道办事
处受理申请后,依据规定条件对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
意见,同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一并上报区政府;
(二)区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就申请人的家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在全区公示后,上报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购买条件的,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
公室在全市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作为廉租住房申购对象予以登记;
(四)各区以摇号的方式确定出售廉租住房的选房顺序及楼号;
(五)购房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或选房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户手续的,按自动放弃处
理;
(六)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申请购买廉租住房,办理完《房屋所有权证》后,不再
享受租赁补贴及其他住房保障。
七、签定合同
申请人按规定全额缴纳购房款后,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定购房合同。合同
内容包括购房行为自愿、购房价格、购房金额、产权比例、支付方式、物业管理、房屋处置
的约束条件、违约责任及相关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权属登记
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签定合同,并交清购房款后,即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字样。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应特事特办,开
辟绿色通道。
九、物业管理
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所在小区物业公司统一实施物业管理
,住户应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后办理入户手续,并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
十、市场准入
(一)保障对象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5年内,不得将廉租住房出售、出租、转让、继承
、赠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的廉租住房可以上市交易。
(二)所购廉租住房上市交易后,申请家庭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包括
租赁补贴、承租廉租住房和购买廉租住房)。
十一、法律责任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廉租住房的个人,已入住廉租住房的,由市保障
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无条件限期收回所购住房,同时责令其按市场平均租金补交房租
;未入住的,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无条件收回住房,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
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十二、监督管理
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出售廉租住房工作的实施。市纪检、监察、审计、财
政、物价、税务、国土、住房保障等部门及各区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能做好出售的各项管理工
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