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区畜禽禁、限、适养区划分工作方案的通知
鹤政办发〔2014〕52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区畜禽禁、限、适养区划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区畜禽禁、限、适养区划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4日
鹤岗市区畜禽禁、限、适养区划分工作方案
为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顺利完成“十二五”农业面源污染减排任务,推进质量效
益型现代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部和省畜牧兽医局工作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结合鹤岗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环保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鹤岗市城市
总体规划(2006-2020)、鹤岗市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2012-2021)为基础,以实现畜禽
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我市生态建设要求,扎实、持久地
做好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改善
全市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和谐发展。
二、划分意义
养殖区域划分是实现养殖业污染有效治理的前提和基础。科学地划分畜禽养殖区,按不
同环境功能区的要求对畜禽养殖实行分类管理,使畜禽养殖的规模、区域和种类得到更加合
理的配置,可以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的污染,达到保护和改善城市郊区生态环境的目的。
将我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及适养区,有利于建立完善的畜禽养殖业环境管
理体系,加强对全市畜禽养殖业的环境监管和工作指导;有利于探索符合我市实际的畜禽养
殖污染综合防治措施,结合生态农业建设,按照综合利用、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
,推行生态养殖、清洁生产,不断提高畜禽养殖管理和污染防治水平;有利于解决我市环境
敏感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问题,全面培育我市农村生态文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
农村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与城市总体规划相结合的原则。统筹考虑鹤岗市近期、中期、远
期城市总体
规划,尤其要考虑两城建设规划、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和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在确保松
花江流域水环境功能的原则下,兼顾其他环境功能,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二)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技
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因地制宜划分畜禽养殖区。
(三)坚持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统筹划分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
和适养区,
根据不同养殖区逐步开展整治工作,达到淘汰散户和小规模养殖场,发展标准化、集约化、
现代化养殖场的要求。
(四)坚持可持续发展和利用的原则。养殖区划分考虑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
力,坚持发
展与保护并重,在保证我市畜产品供给基本平衡的前提下,实现资源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
社会效益的统一。
四、划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六)《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第9号令);
(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2010年第7号令);
(八)《关于加强全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黑环发
〔2012〕96号)
(九)《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在全省开展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的通知》(黑牧科教〔
2012〕168号)
(十)鹤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
(十一)鹤岗市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2012-2021)
(十二)《关于印发鹤岗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专项推进方案的通知》
(鹤政办发〔2012〕15号)。
(十三)《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五、区域划分
根据我市总体规划和生态功能区规划,在合理调整市域环境容量和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基
础上,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
(一)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
个人养殖畜禽的区域。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户),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
责令限期搬迁、关闭或取缔。
1.城市生活饮用水源地五号水库、细鳞河水库周边1000米以内区域。
2.工农区、向阳区、南山区、兴安区、东山区、兴山区6个行政区主城区办公、商贸、
文化、体育、卫生、教育区域,住宅小区,居民密集区。
3.细磷河民俗风情园、十里河生态旅游风景区、桶子沟原始红松林景区、金顶山龙掌
岩石峰风景区、将军石山庄旅游景区、松鹤西湖风景旅游景区、清源湖旅游景区、鹤岗国家
矿山公园、矸石山复垦森林温泉生态景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等(不包括观赏动物养殖)。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限养区
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
,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区域。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治理,污染物处理
达到排放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要限期搬迁或关闭。
1.城市生活饮用水源地五号水库、细鳞河水库周边1000米以外,2000米以内区域。
2.省级以上重点养殖企业(如祖代以上种畜禽场、SPF动物生产场)周边地区。
3.养殖密度过高、养殖单位彼此间距不合理地区。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三)适养区
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适养区。在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
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物排放不得
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小区)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投入使用,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环评审批和环保验收的前置条件。
六、分级管理
今后一段时期,通过分期分批实施畜禽养殖场取缔、搬迁、整合、污染综合治理等措施
,逐步调整全市畜禽养殖业区域布局,加强畜禽限养区和适养区的养殖污染防治,规范养殖
环境管理,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禁养区管理要求
1.禁养区内已建的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完成搬迁、关闭或取缔。
2.对农户庭院饲养(是指基本用于自给需要而利用宅前屋后零星圈养的饲养方式),
原则上只允许农户少量饲养限于自食为主的家禽,严禁猪、牛等家畜的饲养。
3.禁养区内的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将土地租给他人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对
未经许可将土地租给他人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限养区管理要求
1.限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控制畜禽养殖规模。
2.限养区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控制畜
禽养殖规模,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符合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三)适养区管理要求
1.适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必须以“不影响周边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不影响水环境
质量”为标准,在符合当地环境承载量的前提下,按照适度规模、种植业与养殖业结合的原
则,鼓励发展标准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生态养殖小区,优先发展生态型和资源综合利用
型的畜禽养殖场。
2.在适养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环境影
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使用,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做为环评审批和环保验收的前置条件。
3.适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户)要对畜禽养殖污染实施治理,承担环境保护责任。鼓励
支持养殖场(户)将畜禽粪便用于生态还田,生产沼气,生产有机肥等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
利用。
4.新建畜禽养殖场应遵循“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的原则,实施
清洁养殖,采取清污分流、粪尿干湿分离和落实畜禽养殖场废渣、臭气、废水、畜禽尸体安
全处置等措施,工艺标准按《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执行。
5.适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
(2)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选址应避开禁养区区域边界。在禁养区附近建设
的,应设在其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场界与禁养区区域边界最小距离不得小于
500米。
6.对污染治理不达标的已建畜禽养殖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生产或者使用。
7.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办理排污申报登记,申报领取《排污许可证》,严格执行《畜
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畜禽禁、限、适养区划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常荣 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
副组长:谢殿才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袁 军 市政协副主席、市城乡规划局局长
李宝德 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局长
陈金玖 市环保局局长
潘云波 市农委主任
宫运生 市发改委主任
孟祥全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李成伟 市林业局局长
市畜禽养殖禁、限、适养区划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兽医水产
局,办公室主任:李宝德(兼),办公室副主任:王永智(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推进畜禽养殖区域划分领导工作。实行责任目标管理机制,将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内容,认真制定推进方案,细化工
作措施,逐级分解任务,明确具体责任,督办六区政府切实将工作落到实处。
六区政府也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部门,细化
养殖区域划分,严格进行监管,务求取得实效。各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具体方案于2015年6
月底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加大宣传力度。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是一项新的环保工作,各区、乡镇
、街道和市
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畜禽养殖污染的危害和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必要性,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切实增强干部、群众自觉参与支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的积极性、主动性
。新闻媒体要重点加强对松花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和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分内容宣传,对
违法抢建和治污设施不到位,造成严重水质污染以及应强制拆除的规模养殖场给予公开曝光
;对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排放、零排放、生态养殖的典型,要给予鼓励宣传。
(三)强化联合执法。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区政府牵头组织,建设、
环保、农业
、土地、林业、水利和畜牧等部门参与,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联合执法活动,严厉查处
和打击各种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确保畜禽养殖划分方案的实施。
(四)强化技术指导。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适养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规模养
殖场的监管
,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畜牧部门要做好经批准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标准化规模养殖场
粪污无害化处理技术的技术指导和设施规划工作,实行养殖污染治理项目与标准化规模养殖
场改扩建项目相结合。
(五)加强污染治理。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督促
污染者积极主动地治理污染,改善环境质量。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区畜禽禁、限、适养区划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区畜禽禁、限、适养区划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4日
鹤岗市区畜禽禁、限、适养区划分工作方案
为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顺利完成“十二五”农业面源污染减排任务,推进质量效
益型现代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部和省畜牧兽医局工作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结合鹤岗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环保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鹤岗市城市
总体规划(2006-2020)、鹤岗市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2012-2021)为基础,以实现畜禽
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我市生态建设要求,扎实、持久地
做好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改善
全市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和谐发展。
二、划分意义
养殖区域划分是实现养殖业污染有效治理的前提和基础。科学地划分畜禽养殖区,按不
同环境功能区的要求对畜禽养殖实行分类管理,使畜禽养殖的规模、区域和种类得到更加合
理的配置,可以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的污染,达到保护和改善城市郊区生态环境的目的。
将我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及适养区,有利于建立完善的畜禽养殖业环境管
理体系,加强对全市畜禽养殖业的环境监管和工作指导;有利于探索符合我市实际的畜禽养
殖污染综合防治措施,结合生态农业建设,按照综合利用、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
,推行生态养殖、清洁生产,不断提高畜禽养殖管理和污染防治水平;有利于解决我市环境
敏感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问题,全面培育我市农村生态文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
农村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与城市总体规划相结合的原则。统筹考虑鹤岗市近期、中期、远
期城市总体
规划,尤其要考虑两城建设规划、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和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在确保松
花江流域水环境功能的原则下,兼顾其他环境功能,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二)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技
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因地制宜划分畜禽养殖区。
(三)坚持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统筹划分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
和适养区,
根据不同养殖区逐步开展整治工作,达到淘汰散户和小规模养殖场,发展标准化、集约化、
现代化养殖场的要求。
(四)坚持可持续发展和利用的原则。养殖区划分考虑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
力,坚持发
展与保护并重,在保证我市畜产品供给基本平衡的前提下,实现资源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
社会效益的统一。
四、划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六)《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第9号令);
(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2010年第7号令);
(八)《关于加强全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黑环发
〔2012〕96号)
(九)《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在全省开展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的通知》(黑牧科教〔
2012〕168号)
(十)鹤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
(十一)鹤岗市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2012-2021)
(十二)《关于印发鹤岗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专项推进方案的通知》
(鹤政办发〔2012〕15号)。
(十三)《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五、区域划分
根据我市总体规划和生态功能区规划,在合理调整市域环境容量和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基
础上,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
(一)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
个人养殖畜禽的区域。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户),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
责令限期搬迁、关闭或取缔。
1.城市生活饮用水源地五号水库、细鳞河水库周边1000米以内区域。
2.工农区、向阳区、南山区、兴安区、东山区、兴山区6个行政区主城区办公、商贸、
文化、体育、卫生、教育区域,住宅小区,居民密集区。
3.细磷河民俗风情园、十里河生态旅游风景区、桶子沟原始红松林景区、金顶山龙掌
岩石峰风景区、将军石山庄旅游景区、松鹤西湖风景旅游景区、清源湖旅游景区、鹤岗国家
矿山公园、矸石山复垦森林温泉生态景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等(不包括观赏动物养殖)。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限养区
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
,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区域。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治理,污染物处理
达到排放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要限期搬迁或关闭。
1.城市生活饮用水源地五号水库、细鳞河水库周边1000米以外,2000米以内区域。
2.省级以上重点养殖企业(如祖代以上种畜禽场、SPF动物生产场)周边地区。
3.养殖密度过高、养殖单位彼此间距不合理地区。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三)适养区
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适养区。在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
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物排放不得
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小区)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投入使用,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环评审批和环保验收的前置条件。
六、分级管理
今后一段时期,通过分期分批实施畜禽养殖场取缔、搬迁、整合、污染综合治理等措施
,逐步调整全市畜禽养殖业区域布局,加强畜禽限养区和适养区的养殖污染防治,规范养殖
环境管理,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禁养区管理要求
1.禁养区内已建的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完成搬迁、关闭或取缔。
2.对农户庭院饲养(是指基本用于自给需要而利用宅前屋后零星圈养的饲养方式),
原则上只允许农户少量饲养限于自食为主的家禽,严禁猪、牛等家畜的饲养。
3.禁养区内的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将土地租给他人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对
未经许可将土地租给他人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限养区管理要求
1.限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控制畜禽养殖规模。
2.限养区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控制畜
禽养殖规模,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符合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三)适养区管理要求
1.适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必须以“不影响周边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不影响水环境
质量”为标准,在符合当地环境承载量的前提下,按照适度规模、种植业与养殖业结合的原
则,鼓励发展标准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生态养殖小区,优先发展生态型和资源综合利用
型的畜禽养殖场。
2.在适养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环境影
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使用,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做为环评审批和环保验收的前置条件。
3.适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户)要对畜禽养殖污染实施治理,承担环境保护责任。鼓励
支持养殖场(户)将畜禽粪便用于生态还田,生产沼气,生产有机肥等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
利用。
4.新建畜禽养殖场应遵循“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的原则,实施
清洁养殖,采取清污分流、粪尿干湿分离和落实畜禽养殖场废渣、臭气、废水、畜禽尸体安
全处置等措施,工艺标准按《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执行。
5.适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
(2)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选址应避开禁养区区域边界。在禁养区附近建设
的,应设在其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场界与禁养区区域边界最小距离不得小于
500米。
6.对污染治理不达标的已建畜禽养殖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生产或者使用。
7.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办理排污申报登记,申报领取《排污许可证》,严格执行《畜
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畜禽禁、限、适养区划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常荣 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
副组长:谢殿才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袁 军 市政协副主席、市城乡规划局局长
李宝德 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局长
陈金玖 市环保局局长
潘云波 市农委主任
宫运生 市发改委主任
孟祥全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李成伟 市林业局局长
市畜禽养殖禁、限、适养区划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兽医水产
局,办公室主任:李宝德(兼),办公室副主任:王永智(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推进畜禽养殖区域划分领导工作。实行责任目标管理机制,将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内容,认真制定推进方案,细化工
作措施,逐级分解任务,明确具体责任,督办六区政府切实将工作落到实处。
六区政府也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部门,细化
养殖区域划分,严格进行监管,务求取得实效。各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具体方案于2015年6
月底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加大宣传力度。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是一项新的环保工作,各区、乡镇
、街道和市
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畜禽养殖污染的危害和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必要性,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切实增强干部、群众自觉参与支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的积极性、主动性
。新闻媒体要重点加强对松花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和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分内容宣传,对
违法抢建和治污设施不到位,造成严重水质污染以及应强制拆除的规模养殖场给予公开曝光
;对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排放、零排放、生态养殖的典型,要给予鼓励宣传。
(三)强化联合执法。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区政府牵头组织,建设、
环保、农业
、土地、林业、水利和畜牧等部门参与,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联合执法活动,严厉查处
和打击各种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确保畜禽养殖划分方案的实施。
(四)强化技术指导。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适养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规模养
殖场的监管
,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畜牧部门要做好经批准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标准化规模养殖场
粪污无害化处理技术的技术指导和设施规划工作,实行养殖污染治理项目与标准化规模养殖
场改扩建项目相结合。
(五)加强污染治理。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督促
污染者积极主动地治理污染,改善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