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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9-01-10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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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鹤岗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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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

鹤岗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落实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
〕17号)精神,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城乡居民居住环境,按照环境保护部、农业部
《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及省环境保
护厅、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
)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黑环函〔2016〕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
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优
化畜禽养殖生产布局为目的、以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为原则,推进全市畜禽
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二、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2015年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修订,2008年6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

  《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4号)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

  《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

  《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12月22日修正)

  《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黑政发〔2016〕3号)

  《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的
通知》(黑政办发〔2010〕13号)

  HJ/T 338-2007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HJ/T 81-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GB/T 12343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

  三、禁养区划定范围及结果

  (一)畜禽禁养区。指县、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
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养殖场是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
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黑龙江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规模标准为:生猪出栏500
头以上(含500头,下同);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出栏100头以上;蛋鸡存栏10000羽以
上;肉鸡出栏50000羽以上。

  其他畜禽种类标准由各地根据所辖区行业实际情况和环境管理要求提出意见,报省畜牧
、环保部门确定。

  (三)畜禽禁养区范围。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区域分五大类,第一类为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
,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第二类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
冲区,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第三类为风景名胜区。第四类为城镇居民区,包括
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第五类为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我市下辖两县六区,辖区总面积14680平方公里,禁养区总面积为1204.283平方公里,
全市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如下: 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市级饮用水水源和县级、乡镇级以及农村供水人口在1000人
及以上的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已经完成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省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地勘界范围为准,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划分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划分方法确定。

  全市共划分饮用水水源禁养区42个,面积共278.433平方公里,其中市本级10个,面积1
05.65平方公里,绥滨县30个,面积157.203平方公里,萝北县2个,面积15.58平方公里。

  2.自然保护区。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按照国务院及
省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的范围执行。其中,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不划为禁养区。

  全市共划分自然保护区禁养区6个,面积共869.56平方公里,其中市本级2个,面积156.
32平方公里,绥滨县1个,面积391.43平方公里,萝北县3个,面积321.81平方公里。

  3.风景名胜区。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
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全市共划分风景名胜区禁养区2个,面积共15.7平方公里,其中绥滨县1个,面积5.7平
方公里,萝北县1个,面积10平方公里。

  4.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
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其中城镇居民区指县
、区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成区、工矿区、开发区等区域。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指以培养人才
,发展文化、科学、技术为主的区域。

  全市共划分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禁养区11个,面积共53.15平方公里,其
中市本级9个,面积39.09平方公里,绥滨县1个,面积5.76平方公里,萝北县1个,面积8.3
平方公里。

  5.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

  四、禁养区环境监管要求    

  (一)在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污染
物的排放要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2017年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畜禽禁养区内畜禽
养殖场。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本辖区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
,把好畜禽规模养殖户发展关口。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环保、畜牧、规划、农业、发改、城乡建设、国土、卫计、水务
、林业、教育
、旅游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
推进全市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

  五、保障工作 

  (一)明确主体,落实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为该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
高度重视,
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抽调专门人员,推进工作落实。各县、区要按照本方案及辖区方案要
求,尽快制订关停、搬迁和整治方案,进一步分解和细化工作任务,积极筹措关闭或搬迁补
偿资金,科学落实补偿措施,确保畜禽养殖关闭搬迁工作如期完成。

  (二)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各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
治条例》等
法律法规,各司其责,形成监管合力,保障区划成果有效实施。环保部门要加强新建、扩建
和改建畜禽养殖项目的环境监管,严格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杜绝禁养区内新建
项目的产生。畜牧部门要做好全市畜禽养殖行业总体布局规划及粪污无害化处理工程的技术
指导,保障畜禽养殖项目污染防治工程标准化建设。各畜禽养殖单位按照“谁污染谁治理”
的原则,积极主动开展污染治理工作,消除环境污染隐患。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
体向全社会
广泛宣传,要做好对关闭或搬迁畜禽养殖场的宣传、解释、教育、引导工作,营造浓厚的工
作氛围。

  六、附则 

  (一)本划定工作方案为开放性方案,因我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尚未完成,待生态保护
红线划定完成后,按照相关要求,将生态红线保护区划入禁养区。

  (二)本方案中未尽事宜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要求执行。

  (三)依据各县、区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编制本方案,具体实施以各县、区畜禽禁
养区划定方案为准。



    附件:1.鹤岗市禁养区区划范围表

          2.鹤岗市市本级禁养区区划示意图

          3.鹤岗市绥滨县禁养区区划示意图

          4.鹤岗市萝北县禁养区区划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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