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2018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鹤政办发〔2018〕4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鹤岗市2018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
购买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鹤岗市2018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2日
鹤岗市2018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
购买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的管理,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状况及城市棚户区居民实际需求,按照竞价择优、现房优先的原则确定购买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棚户区改造购买安置房屋方式,是指政府集中购买存量商品房和搭建买售服务平台居民自主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拓宽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筹集渠道。
第四条 购买房屋用于安置城市棚户区改造被征收的居民,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第五条 按照有关要求,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安置房屋购买工作,由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负责购买房屋的具体工作。原则上以单体楼住宅为单位统一采购,也可分散购买。
第六条 购买工作在各环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公开、公示程序,保证政策公开、房源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确保购买工作透明公正。
第七条 充分尊重居民意愿,在政府搭建存量商品房买售服务平台房源信息库中,居民可自主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房。
第八条 通过公开竞价、竞争性谈判等措施,降低商品房购买价格。鼓励多家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竞价。不得设定歧视性条款限制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竞争。
第九条 结合实际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台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用房的管理办法及实施方案,并报省住建厅备案。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为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实施,确保按期完成安置房屋购买工作任务,成立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监察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市审计局局长、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主任担任,成员由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局、市地税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政府法制办、市信访局主要领导组成。
购买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集中购买存量商品房由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牵头负责,搭建买售服务平台由市住房保障局牵头负责,工作人员由以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及监督检查工作;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工程质量验收工作;市审计局负责资金使用、项目购买程序的审计工作;市监察局负责项目管理、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负责安置房屋购买的日常工作;区级政府成立机构负责拆迁宣传动员、回迁安置等工作。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状况、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以及改造居民实际需求,合理安排年度计划中新建和购买安置房屋的比例,坚持建购并举、购买优先的原则,加大以购买方式筹集房源,适当减少新建安置房屋数量。
第十三条 政府以购买中小户型或户型适当的存量商品房作为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政府搭建买售服务平台,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服务平台统一登记房源,组织居民自主购买本地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房。
第十四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购买房屋500套,购买房屋建筑面积户型均80平方米左右。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资金的管理和拨付。
第十六条 购买房源资金的来源为中央预算投资、银行贷款及自筹。
第五章 购买管理
第十七条 由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制定采购清单,清单详列拟采购商品房的限定条件。
第十八条 由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组织对全市开发企业进行调查,公开邀请开发企业。
第十九条 由住建、规划、房产、国土等部门对开发企业建设手续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房产部门组织在商品房买售服务平台建立公众网页,公布登记房屋基本信息。组织符合搬迁安置政策自愿申请自主购买商品房的居民,到商品房买售服务平台上自主购买商品房。
第二十一条 通过公开竞价、竞争性谈判等措施降低存量商品房销售价格,政府集中采购。
第二十二条 审计、财政、住建、房产、税务等部门对居民自愿购买的商品房成本及销售价格进行审查。在销售价格不高于所在区域在售普通商品房住宅销售均价的基础上,以最低折扣、最高限价、单一价格、一房一价、单体楼一价等多种形式限定房屋价格。
第二十三条 政府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拟列入购买范围的开发企业房屋按地段进行评估,结合市场周边房屋价格情况,提供出房屋购买单价,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四条 根据评估公司提供的购买单价,由小组成员召开会议审定。
第二十五条 拟采购的商品房清单、商品房买售服务平台通过新闻媒介方式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二十六条 统一采购后,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出具已购商品房清单。
第二十七条 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将房屋拨付区级政府,对居民进行搬迁安置。
第二十八条 居民自主选房后,签订合同,并将合同报到房产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居民先支付总房款与货币补贴款差额部分款项和相关费用。费用结清后到区级城市棚户区改造部门办理拆迁手续。
第三十条 购房款将直接支付给销售单位。销售单位出具销售不动产发票或收款凭证。
第三十一条 房源购买、移交、划拨和安置过程中涉及的原始资料都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和归档,档案管理必须有专人负责并严格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购房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房屋的权属、位置、测绘面积、用途、结构、公共面积分摊等情况;
2.房屋质量要求、装修标准、购买价款、付款方式、税金;
3.房屋竣工时间;
4.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5.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6.税金事宜;
7.其它应当明确的事项。
签订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卖房人负责配合办理购买房屋的产权证照事宜。
第三十四条 购买房源的物业管理工作由原小区物业公司负责或由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指派物业公司负责,物业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各小区物业公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章 政策管理
第三十五条 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补助及税费减免政策。国家开发银行对购买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给予贷款支持。城市棚户区居民购买安置住房,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税费减免政策。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应当依法购买。在购买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弄虚作假、侵占、私分集体资产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监察、审计部门加强对城市棚户区购买工作的监督和审计。监察部门对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