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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9-01-10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鹤政办发〔2018〕5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鹤岗市2018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
房屋购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鹤岗市2018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2日       
 
 
鹤岗市2018年城市棚户区
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加快推进项目顺利实施,依据《黑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黑政2015年1号令)、《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的指导意见》(黑政办发〔2015〕1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房地产去库存的指导意见》(黑政办发〔2016〕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城市棚户区改造政策,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状况、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以及城市棚户区居民实际需求,合理安排年度计划中新建和购买安置房屋的比例,坚持建购并举、购买优先,加大以购买方式筹集房源的力度,适当减少新建安置房屋数量。采取政府集中购买存量商品房和搭建买售服务平台居民自主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房两种形式对居民进行安置。通过把一些存量商品房转为城市棚户区安置用房,拓宽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筹集渠道,加快推进拆迁安置进度,有力消化和减少我市商品房库存。
二、工作目标
为按期完成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确保我市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量商品房和城市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的操作程序合规、购买价格合理、资金使用高效。力争用一年时间完成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和居民自主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的购买及安置工作,计划购买商品房500套。
三、基本原则
政府集中购买存量商品房和搭建服务平台居民自主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房,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集中购买存量商品房。
1.政府主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黑龙江省《关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安置房购买工作。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具体负责集中采购,原则上以单体楼住宅为单位统一采购,也可分散购买。
2.公开透明。购买工作各环节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履行公开、公示程序,保证政策公开、房源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确保购买工作透明公正。
3.竞争择优。通过公开竞价、竞争性谈判、政策性优惠等措施,低价购买。鼓励多家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竞价。不得设定歧视性条款限制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竞争。分两轮开展,第一轮公开邀请限定底价;第二轮进行竞争性谈判,确定最高限价。
(二)居民自主购买存量商品房。
1.政府组织。政府组织搭建存量房买售服务平台,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服务平台统一登记存量商品房,对进入平台的企业和机构的资质、信用、房屋、价格、产权等进行审核,并结合市场价格确定销售房屋价格上限。组织城市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购买商品房。
2.公开透明。通过存量商品房买售服务平台,履行公开、公示程序,公布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公开政策、公开房源、公开价格、公开程序、公开结果,确保买售工作透明公正。
3.自愿购买。充分尊重居民意愿,在政府搭建存量商品房买售服务平台房源信息库中,居民自主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房。
 4.房款结算。自主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的价格高于原房屋征收协议评估价格部分,由居民自行承担。低于原房屋征收协议评估价格,差价部分归居民所有。
5.限定范围。申请自主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源的适用对象,专指划定城市棚户区改造区域内符合搬迁安置政策的居民。
四、方法步骤
(一)政府集中购买存量商品房。
1.制定采购清单。由市保障性住房办制定采购清单,清单详列拟采购商品房的限定条件,包括房屋区位、楼层、朝向、户型、单体楼、配套等条件。
2.组织采购。由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组织对全市开发企业进行调查,公开邀请开发企业。
3.审查开发企业。由住建、规划、房产、国土等部门对开发企业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依法取得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在近5年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无重大法律纠纷;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依法照章纳税;房屋工程质量合格;规划、国土等审批要件齐全;小区基础设施完备,周边配套功能齐全,物业管理规范。 
4.集中采购。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参与,通过公开竞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购买价格,签定购房合同。在销售价格不高于所在区域在售普通商品房住宅销售均价的基础上,以最低折扣、最高限价、单一价格、一房一价、单体楼一价等多种形式限定房屋价格。
5.公示。拟采购的商品房清单向社会公示。
6.支付房款。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出具已购商品房清单。同时,将房源拨付区级政府,对居民进行搬迁安置。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和市开源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转帐支付方式向开发企业拨付房款。开发企业出具收款凭证和销售不动产发票。
7.档案归集管理。房源购买、移交、划拨和安置过程中涉及的原始资料由市、区级棚户区改造安置部门收集和存档,包括原房屋搬迁片区影像资料、原房屋核查档案及影像资料、安置协议书(原件)、结算单、原房屋拆除验收单(原件)等。
(二)居民自主购买存量商品房。
1.搭建服务平台。房产部门组织搭建存量商品房买售服务平台,引导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服务平台统一登记存量商品房,并建立公众网页,公布登记房屋的产权、价格、房屋情况、房屋照片等基本信息。
2.资格审查。房产、住建、规划、国土等部门对存量房开发企业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依法取得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在近5年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无重大法律纠纷;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依法照章纳税;房屋工程质量合格;规划、国土等审批要件齐全;小区基础设施完备,周边配套功能齐全,物业管理规范。
3.限制房屋价格。审计、财政、住建、房产、税务等部门对商品房成本及销售价格进行审查,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降低存量商品房销售价格。在销售价格不高于所在区域在售普通商品房住宅销售均价的基础上,以最低折扣、最高限价、单一价格、一房一价等多种形式限定房屋价格。
4.组织购房。组织符合搬迁安置政策自愿申请自主购买商品房的居民,到商品房买售服务平台上自主购买商品房。
5.公示。通过商品房买售服务平台和新闻媒介向社会公示居民自主购房安置信息。
6.签订买卖合同。居民自主选房后,居民与开发企业签订购买合同,并到房产部门将商品房合同备案,商品房预告登记。
7.支付房款。居民先支付总房款与货币补贴款差额部分款项和相关费用。费用结清后拆除原房屋,腾空土地,区级棚户区改造安置部门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单”。由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和市开源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转账支付方式将补贴款支付销售单位。销售单位出具收款凭证和销售不动产发票,居民领取楼房钥匙。房产部门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证。
8.安置档案归集。安置过程中涉及的原始资料由市、区级棚户区改造安置部门收集和存档,包括原房屋搬迁片区影像资料、原房屋核查档案及影像资料、自主购房申请书原件、公证书(复印件加盖公证单位公章)、安置协议书(原件)、房屋买卖协议(原件房产部门留存,提供房产部门盖章复印件)、收款凭证(原件房产部门留存,提供房产部门盖章复印件)、原房屋拆除验收单(原件)等。
五、组织机构
为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实施,确保按期完成安置房屋购买工作任务,成立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  旭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司成斌  市审计局局长
姚  云  市财政局局长
李柏杨  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主任
成  员:刘  雷  市发改委主任
孟祥全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佟  杨  市城乡建设局局长
徐  阳  市城乡规划局局长
            陈宝新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周彦明  市住房保障局局长
        薛柯萍  市信访局局长
吴晓峰  市国税局局长  
葛陶然  市公安局副局长
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市财政局分管政府采购工作副局长、市住房保障局分管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副局长和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分管购房工作副主任担任,成员由以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专人组成。办公室地点设在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集中购买存量商品房由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牵头负责,搭建买售服务平台由市住房保障局牵头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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