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房地产业管理,防范税收和金融风险,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预收款专用票据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凡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屋的,在收取预收款时,必须使用房地产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系统软件企业端开具的大庆市商品房销售预收款专用票据,不得使用其他票据代替。商品房销售预收款是指房地产开发单位销售商品房时收取的预收款、首付款、定金、诚意金等各种名目的预收性质的款项。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商品房贷款时,接收购房者提供的首付款收据应为商品房销售预收款专用票据或黑龙江省地税部门监制的税务发票,不得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制收据。
三、市域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各银行商品房按揭贷款手续的监督检查,审查各银行办理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时确认的首付款凭证是否是合法有效票据,是否存在以企业自制收据确认首付款的情况。
四、市各级地税部门负责对商品房销售预收款专用票据的领购、发放、使用等管理,并负责对其真伪情况进行鉴别。
五、商品房销售预收款专用票据一式四联,全部为机开式,手开无效。其中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帐联,第四联为备查联。商品房销售预收款专用票据的规格为190mm×101.6mm。如有换版规定,遵从新规定。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