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市区内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及上市交易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市政府进行回购。回购价格由市物价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二、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以上市交易。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并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有限产权)的,购房人补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办理完全产权登记手续后,可以按普通商品房上市交易。
三、购房人所补交的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按照办理完全产权登记手续时市政府公布的同等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基准价格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之差的5%收取。
四、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时间按照产权登记簿中购房票据开具时间确定。票据是购房发票且发票备注栏中已注明购房日期的,以注明的购房日期为准。
五、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权属登记及上市交易管理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通知施行前我市发布的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