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促进我市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和在双中、省直各单位:
市住建局《促进我市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7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和在双中、省直各单位:
市住建局《促进我市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7日
促进我市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双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近年来,我市房地产开发快速发展,为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和城市面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由于我市是缘煤而建的城市,城区周边土地多数是煤矿采空区,可以有效利用的土地越来越少.为了更加合理、高效利用日益稀缺的土地资源,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有序、健康、可持续发展,对我市城区房地产开发市场进行调控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控制商品房开发项目
(一)市政府和尖山区政府要强化住房建设规划与土地的调控作用。加强住房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提升商品住房品质等方面入手,严格掌控商品住宅开发建设总量和结构,今后3年内不再审批新的商品房开发项目。以此促进商品房开发平稳有序、商品房市场供求两旺。
对已取得开发用地,并获得市政府批准,但两年内未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需重新向市政府报批,并将严格审核;对通过与市政府资产置换方式取得的土地并已通过规划审批、签订开发合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允许其继续实施开发。
(二)市政府和尖山区政府要掌控好土地资源的配置,不再出让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尤其是市政府将不再出售滨水北城收储的土地,为未来城市住房建设提供一定的土地积累。有关部门不再受理新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即不予立项、不予规划审批、不予提供开发用地、不予办理报建手续。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以老旧小区翻新改造或局部改造的名义申报房地产开发项目。
(四)各级政府、各部门及其领导同志不得再招商、洽谈、推荐、介绍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强化房地产市场管理和服务
(五)加强房地产开发市场管理。住建等部门要加大商品房开发建设全过程的监管力度。对于信誉好、管理规范的开发企业,积极给予政策支持;要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确保房地产市场规范有序、健康持续发展。
(六)加强房地产市场协调服务。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提高效率,加大对在建开发项目存在困难及矛盾的排查、协调及处理的力度,及时解决征地拆迁、规划建设、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切实改善服务质量。
(七)鼓励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大力支持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建设,鼓励房地产企业使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开发建设节能减排工程,对积极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预缴墙改专项基金由8元/平方米下调为4元/平方米。
三、稳步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八)要积极推进全市两棚项目、廉租住房建设、经济适用房建设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并将其作为今后一个时期住宅建设的主要任务,满足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需求。
(九)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积极争取国家配套资金;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商业银行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四、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作用,鼓励引导居民合理消费
(十)加大对商品住房消费的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商品住房政策保持3年不变,住宅房屋抵押贷款最高金额20万元,非住宅房屋抵押贷款最高金额25万元,贷款最长期限20年。
(十一)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对各种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相关政策相抵触,按照国家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