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9-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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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政办发〔2015〕43号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和在双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双鸭山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3日
双鸭山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6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78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省厂办大集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为指导,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通过制度创新、体制转换,全面推进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促其成为产权明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经济主体,真正实现集体企业与原主办国有企业分离。
二、目标原则
(一)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和省的总体要求,2015年5月前做好调研摸底和政策制定工作,7月正式启动操作实施工作,力争年底前基本完成改革任务。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根据厂办大集体实际情况,不纠缠历史旧账,着力解决厂办大集体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二是坚持分类指导、量力而行。运用规范、有效的改革模式和途径安置职工。三是坚持稳定、改革与发展并举。在保持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努力优化、整合大集体企业资源,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四是坚持规范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国家、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五是企业及职工自愿参加。
三、改革范围
在双鸭山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省属、市直及县区所属国有企业资助兴办的大集体企业,均可纳入改革范围。
四、改革方式
(一)对能够重组改制的厂办大集体,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多种方式,改制为产权明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
(二)对不具备重组改制条件或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厂办大集体,可实施关闭或依法破产。
五、改革政策
(一)改革时点。
依据省政府相关规定,2012年12月31日为本次厂办大集体改革时点,即2012年12月31日作为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国家经济补偿金补助资金、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的时点。
(二)资产债权债务。
1.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无偿划拨给厂办大集体,用于安置职工。厂办大集体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与主办国有企业分割后确定给厂办大集体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条件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土地出让收益经批准可用于安置职工。
2.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之间在2012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债权、债务可进行轧差处理。轧差后主办国有企业欠厂办大集体的债务,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偿还;轧差后厂办大集体欠主办国有企业的债务,在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时,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豁免,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权益。
3.妥善处理企业内债、外债。企业所欠金融部门债务,要落实债务偿还责任,不得以改制为名逃废债务;企业可通过“回购”银行、资产经营公司债务处理历史债务;符合破产条件的,也可通过依法破产的方式处理。企业欠税的,按国家处理东北地区企业欠税有关政策执行。企业所欠职工债务,根据支付能力与职工协商签订债务处理协议;无力偿还职工债务的,可与职工协商解决,并签订债务和解协议。
4.企业产权转让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由职工集体申请受让其产权或进行股份制改革的,经批准,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并在当地媒体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5.对厂办大集体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产权交易税费,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兼并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等文件规定给予减免。
(三)职工劳动关系。
1.厂办大集体进行产权制度改革,首先要清理确定职工劳动关系并妥善处理。其次,与在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2.对在主办国有企业工作10年以上、已经与主办国有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主办国有企业要与其进行协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的安置政策予以安置。
3.对在厂办大集体工作或服务的主办国有企业职工,已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安置政策予以安置;未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主办国有企业妥善安置。
4.厂办大集体先用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并按照职工安置方案依次安置职工。妥善安置职工后,净资产如有剩余,剩余部分作为主办国有企业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也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转让,转让收益归主办国有企业所有。
5.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中央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对于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支付在职集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按照上级有关政策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定为:市、区属企业补助标准最高为525元/年工龄,各县企业补助标准最高为450元/年工龄。中省直及中央下放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执行属地相关政策,如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国家经济补偿金补贴后仍有缺口的,由企业自行解决。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安置厂办大集体职工。
(四)社会保障。
1.厂办大集体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企业已参保的,按规定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未参保的,按现行政策执行。
2.厂办大集体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应足额补缴。关闭、破产以及确实没有能力,无法通过资产变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欠费的企业,按《双鸭山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基本养老保险欠费核销及折算抵销试行办法》执行。
3.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及职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自愿原则,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具体操作按《双鸭山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基本养老保险欠费核销及折算抵销试行办法》执行。
4.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足额补缴欠费和滞纳金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不再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具体操作按照《双鸭山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失业保险关系处理办法》执行。
5.厂办大集体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将厂办大集体失业人员纳入到当地就业工作总体规划。
6.医疗保险关系处理按照《双鸭山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医疗保险关系处理办法》执行。
7.工伤保险关系处理按照《双鸭山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伤保险关系处理办法》执行。
8.档案托管按隶属关系和属地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施。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由各级公共就业经办机构负责托管,退休人员由各级养老服务机构负责管理,市直厂办大集体由市公共就业经办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负责管理。
9.厂办大集体的困难职工,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五)改制登记。
改制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时,可持同级政府厂改部门对企业改制方案的批复文件,以及相关手续办理设立、变更登记;如原企业经营范围前置许可或审批文件在有效期内,可暂不办理经营范围前置许可或审批文件,待有效期届满后,凭批复文件以改制后的企业名称重新申请。
(六)出台相应政策。
为切实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出台《双鸭山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范围界定办法》、《双鸭山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身份认定办法》、《双鸭山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安置实施办法》、《双鸭山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资产处置办法》、《双鸭山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双鸭山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基本养老保险欠费核销及折算抵消办法》、《双鸭山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失业保险关系处理办法》、《双鸭山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医疗保险关系处理办法》、《双鸭山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伤保险关系处理办法》九个相应政策,这些政策仅适用于本次双鸭山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改革。
六、改革程序
(一)界定企业改革范围。按照《双鸭山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范围界定办法》执行。县区属厂办大集体企业,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县区厂办大集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部门审核界定后,报市厂办大集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履行申报程序;市属厂办大集体企业将界定申请材料报送主办企业和现主办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厂办大集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并履行申报程序;省属厂办大集体企业将界定申请材料报送主办企业和现主办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厂办大集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并履行申报程序;中央厂办大集体企业将界定申请材料报送企业主管部门或上一级集团总公司初审后,报市厂办大集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并履行申报程序。
(二)提出改革申请。由厂办大集体向主办企业提出改革申请,经主办企业初审后,向其主管部门或上级集团公司提出厂办大集体改革申请,并承诺保证落实厂办大集体改革企业自筹资金和维护职工队伍稳定。
(三)清产核资审计评估。由企业主管部门和主办企业组织资产清查,搞好企业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及财务审计。“三无”企业可委托中介机构直接进行改革清算审计。
(四)制定改革方案。由主管部门和主办企业及大集体企业共同制订“企业改革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企业改革方案要明确改革方式、职工安置方式、内债处理办法、改革成本及资金来源、实施步骤和完成时限等。职工安置方案要明确安置项目、安置标准。“三无”企业可将企业改革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债务处理方案合并为一个方案。
(五)依法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将“企业改革方案”、“职工安置方案”提交厂办大集体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对长期关停不具备召开职工大会条件的企业,经同级总工会同意,可采取职工本人亲自签名的方式代替职工代表大会。签字职工的比例原则上应达到在册职工三分之二以上(不包括退休职工),确认结果以书面形式列入企业改制卷宗备查。“企业改革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以及个人明细必须在企业内部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六)“企业改革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审批。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经主办企业主管部门或上级集团公司批准(厂办大集体改革后继续生产经营的,改革方案须报同级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分别报送同级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和人社部门审核。其中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的厂办大集体职工安置方案还要报省人社厅备案。
(七)企业资产处置。依法按照《双鸭山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资产处置办法》执行。
(八)补助资金申请。企业改制程序完成后,依法按照《双鸭山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九)妥善处理社会保险关系。依法按照《双鸭山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安置实施办法》执行。
七、工作责任
(一)市及各县、区政府是组织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领导主体,负责推进落实所属及本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各县、区也要成立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方案并报市厂办大集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级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二)厂办大集体主办企业的主管部门或上级集团公司是推进集体企业改革的责任主体,负责指导、推进所属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
(三)主办企业是厂办大集体改革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所出资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主办企业已经破产或已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由原主办企业的上级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实施;无上级集团公司的,由现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四)厂办大集体企业是实施改革的主体,要千方百计筹措改革资金,做好改革工作,切实承担起改革的责任。
(五)市工信委牵头负责全市厂办大集体改革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各县、区政府指定牵头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厂办大集体改革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六)各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对改革企业范围的认定;负责对本级厂办大集体资产评估的备案与资产损失的认定和核销。
(七)各级人社部门负责职工安置方案审核、职工身份认定、经济补偿金审核、各种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再就业政策落实以及其他需人社部门审核认定的工作。
(八)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厂办大集体职工经济补偿金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管理工作。
(九)各级国税、地税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十)各级总工会负责指导厂办大集体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对无法以会议形式审定企业改革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企业,由各级总工会对企业审定形式出具意见。
(十一)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评估确认以及相关变更手续。
(十二)各级工商、房管以及产权交易等部门按照大集体企业所持有效的审批材料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
(十三)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政策,将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厂办大集体困难职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涉及计划生育政策由人口计生部门配合。
(十四)各级审计部门负责对全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资金进行审计和监督。
(十五)各级信访、公安部门负责制定厂办大集体改革风险评估预案,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中信访及社会稳定工作。
(十六)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全程监督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发现违规操作行为坚决查处,确保改革工作规范运行。
(十七)法院等司法部门要积极支持厂办大集体改革,为企业改革提供法律服务及保障。
八、组织领导
为做好全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双鸭山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组织领导全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负责与省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指导、审核市直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积极争取国家、省对我市厂办大集体改革政策的支持。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李明春 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孙国君 市工信委主任
马为先 市财政局局长
马 艳 市人社局党委书记、副局长
成 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景权 市公安局副局长
刘凤春 市卫计委副主任
刘玉红 市信访局副局长
刘玉新 市民政局副局长
汝兴华 市审计局副局长
孙 勇 市国税局总经济师
孙胜清 市中级法院政治部主任
孙胜谦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肖 峰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汤进刚 市工信委副主任
张广同 市房管局副调研员
张君平 市监察局副局长
张金秋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李凤芹 市工信委工会主席
周 凯 市地税局副局长
赵云英 市总工会副主席
赵革新 市社保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委,负责我市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办公室主任:孙国君,办公室副主任:马艳、孙胜谦、李凤芹,成员由市工信委、国资局、财政局、人社局、社保局、信访局、公安局、监察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九、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县区、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成立专门机构,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周密安排,积极配合,把握好工作程序和时间节点,积极稳妥推进。
(二)明确责任。各县区、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厂办大集体改革的规定,认真履行企业改革的各项工作程序,做实做细企业性质界定、职工身份确认、资产清查、审计评估等各项工作。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认真规范改革行为,防止国有企业资产和集体企业资产流失,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隐匿资产等行为要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确保稳定。各县区、各相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稳定工作预案,并进行稳定风险评估,制定应对措施,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完成改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