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时间:2019-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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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发[2008]17号)、《黑龙江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为规范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提高林改工作的操作性,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顺利进行,结合我市集体林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创新集体林经营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盘活森林资源资产,激发林业发展力,促进林业可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坚持不改变林业用途的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坚持依法报批,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资产评估的原则;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经营,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符合实际。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标、主要任务
目标:利用2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我市嘉荫县、铁力市和南岔区、金山屯区、美溪区、西林区、翠峦区、乌马河区、伊春区、友好区、上甘岭区、五营区共十二个单位的集体林承包到户,明晰产权的改革任务,建立起以农民承包经营为基础,多种经营形式并存、责权力相统一的集体林业经营体制,进一步完善林业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增效、林区和谐的伟大目标。
主要任务:完成以确权发证为主体的全市集体林权改革任务,将现有集体林明晰到户或其他经营主体,放活经营。积极探索林木采伐管理、森林资产流转、林权抵押、政策性森林保险等集体林权配套改革。推进林业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制度创新,促进林权依法流转,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林业要素市场(如国有林改革的活立木交易市场),建立健全服务和保障体系。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明晰产权。在对我市有集体林的嘉荫县、铁力市和南岔区、金山屯区、美溪区、西林区、翠峦区、乌马河区、伊春区、友好区、上甘岭区、五营区十二个单位集体林现状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和勘界确权的基础上,进一步明晰林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并落实到山头地块,通过核发或换发《林权证》,明确所有权、使用权,落实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集体林权经营管理体制。按有关规定铁力市、嘉荫县的《林权证》应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以上十个区的《林权证》由市资源林政局颁发。
1、目前尚未确权到户的集体林,应以农户为单位,按人均确权到户,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或自由组合联户承包经营。
2、集体统一经营状况较好且群众满意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以继续由集体统一经营,但必须转换经营机制,可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形式,将现有林地、林木折股均等分配,落实经营主体,实行股份合作经营,收益按股分配。
3、对不适宜家庭承包的,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形式转让经营,落实经营主体。
4、对过去从国有林单位划给社队权属清楚的宜林“两荒”,已经承包到户的,要稳定承包关系,承包期满的,可直接续包;对承包合同不完善的,应依法进行完善,继续由原承包人承包经营;对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或宜林地长期闲置未造林的,由原集体组织收回,重新发包;对目前没有承包到户,由集体统一经营的,参与本次林权改革,进一步明晰产权。已经落实承包责任制和明确经营责任主体的林地,应当限期造林绿化。对因抛荒被集体收回组织造林的,要按照“谁造谁有”政策落实林权和受益分成比例,并按照承包者享有的权利发给《林权证》。
5、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林地,已经明晰产权的,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协商方式互换,或自愿联合入股经营,互换后应当重新核发《林权证》,并保持对林地的承包关系不变。
6、对已经流转的集体林,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合同式样应以省林改办的合同文本式样为准)的,要予以维护,没有颁发《林权证》的,应受理颁发《林权证》;对签订的合同或程序不规范的,大多数村民对合同条款有异议的,应完善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严重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应依法予以纠正或终止合同。
7、对在集体林地上义务植树造林的,要明确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8、自流山由农户长期经营,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
9、对林地、林木的权属有争议的,要依法调处,纠纷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对已经明确暂不纳入集体林改革范围的,不得参与流转。
10、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期限可到70年。对在2008年11月30日前已确定承包或流转经营期限,并依法经民主决策的,要予以认可。
(二)规范流转。集体林产权明晰后,承包期内,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可有序流转,盘活现有森林资源存量,活跃林业要素市场。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流转,均不得改变林地性质,不得将林地变为非林地。流转的程序包括申请、批准、资产评估或协商、签订合同、林权变更、建立档案。
1、流转申请
由嘉荫县、铁力市和有集体林的各区根据本辖区集体林的具体情况,在充分调查、重新勘界确权的基础上,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形成同意流转的表决意见书(意见书格式由省林改办统一制定)后,把符合林改发证的林地,向市资源林政局提出流转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林权证》或其它林权证明材料;流转申请表;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流转的表决意见书;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2、流转审批。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并结合我市集体林权管理实际,集体林流转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铁力市、嘉荫县及有集体林的区的资源林政部门初审后向市资源林政局核准备案。
3、流转资源价值量的确定。应由具有一定资质的评估公司对拟流转的地块进行林地、林木的价值量进行评估,通过公开拍卖、竞标、协议等方式确定承包人。
4、签订流转合同。流转双方要签订《流转合同》,合同式样按省厅标准统一式样,各地不得自行制定。明确权利和义务关系。流转合同应包括以下条款:(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2)流转林地的林权证号、林地所在地名称、小班位置、四至界限、树种、林种、面积、林木蓄积等。(3)流转期限和起止日。(4)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5)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由评估公司出据)。(6)违约责任。
5、林权变更。对符合流转程序的,申请人可向市资源林政局提出申请办理《林权证》。
6、流转档案建立。各县、市、区对流转各环节形成的材料要进行整理归档,形成电子档案,由专人专门管理。
7、流转期限。流转期限不得超过70年。已经承包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林农没有固定收入或除林地外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要确保其生活保障必须的林地面积,防止农民因失林失地造成的生活贫困。
8、流转资金的使用管理。流转收益纳入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其流转方式、流转基价、流转收入及其使用、分配等都要提前向村民公示,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流转的收益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分配和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林业和公益事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挪用。
(三)推进配套改革
在进行主体改革的同时,要积极推进配套改革,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最大限度地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促进资源增长和农民增收。
1、研究创建林业行政服务中心,建立林业要素市场。随着林权改革的推进,应在县城或重点区域的乡镇建立林业综合服务场所,即林业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和业务服务项目,为林农提供服务。
2、探索鼓励和引导成立林业行业协会和林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实行适度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降低风险,提高效益。
3、理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规范林业行政管理,建立和完善林业服务体系。逐步实行将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造林规划指导、林权登记、市场信息化服务等纳入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
4、建立健全林农负担监督机制。对涉及林农负担的各种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向社会公布现行涉及林农的所有收费项目、标准和收取办法,逐步减少育林基金的征收比例,建立健全林农负担监测、信访举报、检查监督、案件查处等各项工作制度,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和加重林农负担的行为。
(四)监督管理
1、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切实落实森林防火、资源保护和林木病虫害防治责任。引导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村规民约,自愿成立民间森林资源保护组织,逐步形成政府主导、林农参与的保护体系,确保森林资源不减少,生态受保护。
2、加强更新造林管理。林地只能用于发展林业,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两荒”地要规划造林,林分实行皆伐和改造地块要及时进行更新。
3、加强林改档案管理。对林改的各类文件、图表、方案和记录等要及时立卷归档。归档文本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实行村、乡(镇)、县(市、区)和县级档案局四级保管制度。
4、加强林改后的林业社会化服务。各区(局)林业主管部门要搞好政策咨询和业务指导,及时组织林业科技人员深入实际,开展林业实用技术培训,大力普及推广科学育林知识。鼓励引导各类经济主体自发成立林业协会,管理有关事务。
三、方法步骤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由省林业厅统一部署,市资源林政局负责检查指导,各县、市、区资源林政部门搞好服务的方法组织实施。通过县乡组织逐村逐组逐户实地进行林权确认,采取地形图勾绘和利用GPS定位的方法把林权落实到山头地块,为颁发《林权证》提供外业材料。
按照《黑龙江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目标和工作任务要求,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分为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准备阶段(2009年5-6月)。
1、成立组织。铁力市、嘉荫县和有集体林的区都要成立以党政主要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林业部门。乡(镇)要成立以乡(镇)党委书记或乡(镇)长为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镇)政府办公室。由县(市、区)、乡(镇)组成集体林权改革工作组,承担具体指导工作。
2、制定林权改革方案。各地要在充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本方案的总体要求,层层制定林权改革方案。县级林权改革方案要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报市资源林政局备案。各乡(镇)林权改革方案要根据已批准的县、区林权改革方案要求制定,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并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宣传培训。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集体林权改革的重大意义和林权改革政策,调动广大群众踊跃参与和支持林改。同时开展业务骨干培训,以基层干部和林业技术人员为主,培训内容包括:林权改革政策、工作方案、确权发证要求和技术规定等内容。
(二)勘界确权阶段(2009年7月—2010年7月)。
1、实地勘界确权:各地要根据林权改革方案要求,由县乡林改工作组汇同各行政村或拥有林地所有权的村民小组组织人员核实林地权属、面积和四至界限、林种、树种等,四至要用GPS定位,载记坐标值。面积1亩以下的,可中心点定位;面积超过1亩的,要采用封闭式拐点定位。在县(市、区)乡镇有关负责人和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逐块调查登记和地形图小班勾图,成图比例尺可根据地块大小自行确定。有争议的地方要单独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姓名、住址;争议面积、林木蓄积、争议地点所在的行政区域位置、四至和附图;争议的时间、原因;争议的处理情况等。对林权没有争议的地块,在县乡林改工作组的组织下,将外业调查结果张榜公布,供村民选择。公示时间为30天。
2、签订承包合同:经公示无异议的林地,由村委会与林农或其他经营主体签订林地承包合同书,再将权属落实情况造册,连同签订的合同书一并报乡镇政府和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乡镇政府所有的集体林,在签订承包合同时,由乡镇政府同经营主体签订林地承包合同书。《林地承包合同》内容应包括: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承包林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蓄积、林种、树种;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林地的用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
3、争议纠纷调处:对林权存在争议的,不得参与林权改革。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的原则,本着尊重历史和现时情况,遵循有利于农村和谐稳定,有利于林地、林木资源保护利用,有利于农民生产生活的原则,通过协商等方法妥善解决。
(三)建档发证阶段(2010年8月-2010年10月)。勘界确权完成后,乡镇将审核无误的林权登记基础材料报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林权登记基础材料包括:1、林权登记申请表;2、个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3、承包或流转双方签订的合同;4、流转的要有付款凭证;5、用GPS定点的范围平面图;6、边界协议书;7、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以上材料均一式四份。林业主管部门要对提供的材料认真核实,并采用微机输录、成图和打印,经有关责任人签字后,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发放《林权证》。每个林权权利人6宗地以内的,可打印一本《林权证》;对合作、联合、联营等多个林权权利人共同主张林权的,要在《林权证》注记栏中载记清楚。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因流转或其他原因造成林权变化的,应当进行变更登记或换发《林权证》。对权属不清或纠纷尚未解决的,不得登记发放《林权证》。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0年11月-2010年12月)。
改革工作基本结束后,由县级组织自查,省、市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核查,对受检单位林改工作的总体情况作出评估,并向受检县(市、区)人民政府反馈。验收结束后,县(市、区)区和乡镇林权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这次林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比表彰,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将给予表彰奖励,对于工作存在问题的,要限期进行整改。
四、保障措施
(一)要切实加强对林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集体林改革领导小组。各地要加强对林权改革全过程的组织领导,特别要在组织发动、规范操作、林权纠纷调处以及林权改革遇到的重大问题的研究解决上发挥领导小组的作用,深入实际督查指导,确保林权改革少走弯路。同时,各级林权改革领导小组要采取分片包干制度,层层落实责任。
(二)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各地要根据《黑龙江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根据林情、民情等实际情况,制定好县、乡两级林权改革具体实施方案。林权改革方案要充分发扬民主,体现民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让群众满意,把好事办好。在执行林权改革方案时要精心组织,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环节,都要按程序操作,务求实效。
(三)市政府成立专门集体林权改革推进工作组。市资源林政局将成立集体林权改革推进小组,各推进小组将深入基层各单位指导集体林权改革工作。按照政策引导、部门服务、县乡组织、村组操作的要求,推选村民代表参与林改勘界确权,在县(市、区)和乡镇行政领导和技术负责人的带领指导下开展工作。县、乡(镇)同时要确定专门人员参与指导和服务林权改革。外业勘界、内业登记发证等相关业务部门要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技术指导服务。
(四)要加强林权改革的宣传和政策引导及信息反馈。通过电视、广播、报刊、专栏等传媒,加大林权改革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改革的意义、方针和政策,把林权改革政策原原本本地交给群众,把林权改革的政策规定、做法、要求等送到千家万户,送到林农手上,通过宣传,真正让广大林农和社会各界理解林改、支持林改、参与林改。同时,各地应及时把工作进展情况及工作中所遇到的难以解决的问题反馈给市集体林改革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省林改办,以便省林改办随时掌握我市集体林改革进展情况。
五、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顺利开展,成立伊春市集体林改革领导小组。
组 长:侯颖达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李进祥 市资源林政局局长
成 员:沈智峰 市资源林政局副局长
赵洪海 市资源林政局副局长
付 鹏 市林改办副主任
刘立俊 市林改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资源林政局,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刘立俊
工作人员:民有林管理科、森林资源档案科、林权林地管理科、调查设计科、质检队、采伐更新科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