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时间:2019-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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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市集体林业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所有集体(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第三条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指以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改革。即:依法实行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制度,确立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和林木所有权人的主体地位,逐步解决集体林权纠纷、林权流转等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维护农民和其他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照《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等法律规定,完善制度建设和深化林业体制机制改革,保障农民和其他林业经营者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林地林木的权利。
第四条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明晰产权、签订承包合同、勘界确权、规范流转和推进配套改革。
第五条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尊稳步推进、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原则;
(二)坚持权益平等、以农户承包经营为主原则;
(三)坚持尊重历史和农民意愿原则;
(四)坚持政策稳定性、连续性原则;
(五)坚持保护生态,增加森林资源总量原则;
(七)坚持惠农、益农原则。
第六条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乡(镇)人民政府全面组织,行政村具体操作,县(市、区)和乡(镇)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各项服务工作。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本级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办公室(简称林改办),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各项具体工作。
第二章 森林、林木、林地资源调查(勘界确权)
第七条 调查对象
全市所有集体(个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第八条 调查内容
(一)森林资源状况包括林种、树种、面积、蓄积量、林龄、胸径、株数等。
(二)权属状况包括权属性质(集体、个人或股份合作),变更时间、变更对象。
(三)宜林地调查包括荒坡、五荒拍卖用于造林的地块,残次林地和疏林地。
第九条 调查方法
(一)以《黑龙江省集体林森林资源调查技术方案》为准,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调查,由县(市)、区和乡(镇)林改办工作人员完成。
(二)每个村配备2名乡(镇)干部为乡级调查员,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必须由村民推荐产生)参加本村调查工作。调查内容主要是核实林地权属、面积和四至界限、林种、树种等,四至要用GPS定位,记载坐标值。面积1亩以下的,可中心点定位;面积超过1亩的,要采取封闭式拐点定位。
(三)村级调查成果要在县(市)、区乡(镇)林业主管部门技术人员指导下,逐地块进行调查登记并在地形图上进行小班勾绘,成图比例尺可根据地块大小自行确定。
(四)有争议的地块要单独进行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包括:当事人姓名、住址;争议面积、林木蓄积、争议地点所在的行政区域位置、四至和附图;争议的时间、原因;争议的处理情况等。
(五)对林权无争议的地块,在县(市)、区和乡(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人员的组织下,由行政村负责将外业调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六)各县(市)、区要在调查成果基础上建立集体林森林资源台帐,将有关调查资料装订成册,并绘制位置示意图,县(市)、区、乡(镇)和行政村各存档一份。乡(镇)林改办负责以村位置示意图为基础,绘制本乡(镇)森林资源分布图;县(市)、区林改办负责绘制本县(市)、区集体林森林资源分布图,并将相关材料报市资源林政局备案。
第十条 调查汇总
调查工作结束后,要按行政村、乡(镇)和县(市)、区逐级进行汇总工作。各行政村将本村的调查结果汇总上报到乡(镇)林改办,乡(镇)林改办指定专人(微机员或统计)进行录入,录入完成后乡(镇)林改办将本乡镇的调查结果汇总上报到县(市)、区林改办。
第十一条 岗位责任
各乡(镇)党委书记、村党支部书记为本地调查工作第一责任人,乡(镇)领导分工包片,调查员包村。调查结束后,乡(镇)林改办上报的森林资源普查报表分别由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林改办负责人、调查员、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签字。
县(市)、区林改办工作人员要组织不定期的抽查工作,对发现差错及时进行纠正。对集体林改调查结果与实际出现较大差错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林权流转合同清理和认定
第十二条 由乡(镇)林改办负责组织成立集体林确权工作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合同的初审认定。
第十三条 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期间,对林改工作开始前已经签订的所有集体林承包合同或流转合同实行统一管理。各行政村在集体林资源调查前须把本村所有与林地承包有关的合同、协议等相关材料收集整理上交乡(镇)林改办统一保管。
第十四条 符合以下两种情况的林权转让合同视为有效:
(一)1998年11月4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前,经村民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同意的林地承包合同或林木流转合同。
(二)1998年11月4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后,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半数以上同意,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程序规范的林地承包合同或林权流转合同。
上述两种合同在林改过程中经过公示,无异议的,按《黑龙江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县(市)、区林权登记机关可以为转入方办理林权证。
第十五条 公示期内,各类林地承包合同、流转合同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没有通过的,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对同一处林地或林木,村集体与多人签订多份承包合同或流转合同的,须凭相关凭证,经确权工作组认定后确定有效合同,其余合同终止,由村委会自行处理,如产生利益纠纷无法解决的通过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七条 村集体流转的林地或林木经多次再流转的,初次流转合同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以最后林木流转合同的受让方为确权对象。
第十八条 对于事实上形成承包关系但无书面承包合同的(包括合同丢失),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重新研究决定,通过后补签订承包合同;未能通过的,由村委会与承包人协商解决。
第四章 集体林流转方法、程序和相关政策
第十九条 流转方法
个人的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流转,由权利人向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行政村提出书面申请,受让方为本村村民的由村委会审核批准,受让方非本村村民的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由村委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经过批准的个人间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要由受让方重新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同时终止出让方与村委会的承包合同。
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流转,必须经本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形成同意流转的表决意见书后,由村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流转程序
(一)流转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和书面申请材料;
2、林权证;
3、流转申请表;
4、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流转的表决意见书;
(二)流转的审核。
个人的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流转,只进行一次审核,由所在村委会负责。
村集体统一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流转,要进行两次审核,初审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复审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流转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几方面内容:
1、权属凭证的真实性;
2、拟流转的地类、林种、范围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图、表是否与现地相符;
3、流转后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用途和发展目标是否符合林业法律和政策规定等。
经乡(镇)政府初审合格的流转申请材料由申请人报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复审,复审主要检察初审工作是否准确。
(三)流转的批准
通过审核的流转申请,根据不同情况由不同的部门作批准决定。
个人的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流转,受让人为本村村民的直接由所在村民委员会批准;受让人非本村村民的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由村委会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村集体统一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流转,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三)实物量调查。
个人的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流转,是否进行森林资源实物量调查、怎样开展实物量调查和调查费用问题由出让人和受让人协商决定
村集体统一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流转,必须在流转前开展实物量调查。实物量调查方案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开展实物量调查时,对拟流转调查区同其他单位相邻的,要有相邻单位的认界情况说明,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进行流转。
(四)资产评估。
个人的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流转,是否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评估费用问题由出让人和受让人协商决定。
村集体统一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流转,是否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村民委员会确定。需要评估的,流转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价;不需要评估的,流转价格可以由村委会协商确定,但协商的价格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五)确定流转对象。
个人的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流转,流转对象由出让人自行确定。
村集体统一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流转,流转对象可以以协商转让、招投标或公开拍卖方式确定。无论以何种形式确定流转对象,申请流转的村委会必须发布流转公告,公告期30天。公告期满有意参与流转的自然人或法人只有1个的,可采取协商转让方式直接确定流转对象;有意参与流转的自然人或法人2人以上的应以招投标或公开拍卖方式确定流转对象。
(六)签订流转合同。
流转关系确定后,流转双方要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本细则实施后签订的《流转合同》,要按照《黑龙江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使用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流转合同》文本。
(七)林权登记。
对已履行完流转程序的,申请人应向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权登记申请,办理《林权证》。对出让方已有《林权证》的,转入方应向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权变更。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流转确权申请后,要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地复核,并按国家和省有关林权证颁发管理办法的规定,为申请人办理林权登记或变更。
(八)建档备案。
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集体林流转档案,在设专职人员管理的同时报送市资源林政局建档备案,汇总后逐级上报备案。集体林档案包括集体林者的调查设计资料、集体林者的申请书、集体林者的合同书、流转费用收据等一系列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相关政策
(一)林权流转收益的分配管理和使用,个人依法取得的流转收益,全部归个人所有。集体林流转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集体林流转收益,优先用于偿还集体债务和用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公益事业。流转收益的使用、分配要提前向村民公示,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二)林地流转的使用年限的确定。依据黑政发[2007]55号文件,林地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70年,再次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本流转期的剩余期限,有林地流转期限应至该林木全部采伐时止,最长不超过70年。
(三)宜包、宜分、宜卖、宜挂、宜送和宜稳林木的确定。薪炭林,经济林原则上适宜承包;对户均应得的薪炭林适且分,防护林、用材林原则上适且竞价拍卖;对荒坡、荒沟的治理适宜和好的林地挂钩;对宜林地立地条件差,造林难度较大的,可以划给有能力的造林者,一定年限内无偿使用,即适宜送;未流转的集体林,且村民无流转意向的,适宜稳定,仍由村集体管理。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前形成的林地承包合同期限的规范。合同期限短于林木生长周期的或合同中未明确承包期限的,应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重新修订林地承包合同延长林地承包期限,最长不超过70年;合同期限超过70年的应重新按70年签订承包合同。
(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前,以“五荒”拍卖等形式事实上将宜林地使用权流转的合同的规范。合同规定宜林地用于造林的,出让方应按合同规定要求受让方按期造林;合同规定宜林地用于其它用途的,出让方应待原合同期满后及时收回宜林使用权,依照集体林改政策重新签订造林合同。
第五章 林权流转后森林、林木、林地经营、管理和培育
第二十二条 转入方依法获得森林、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后,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由转入方自主经营管理。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支持和鼓励转入方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充分尊重转入方愿意,允许其在不违反国家林业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前提下自主选择经营方式。
第二十三条 转入方要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经营利用森林资源和林下资源,从事林副产品采集,加工和销售等多种经营活动,并依法保护生物多样化,确保林地及时有效更新,确保林分结构不断优化。
第二十四条 转入方是森林资源保护的责任人,对林地要严格保护,严禁乱伐林木,毁林开垦,非法改变林地用途,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要积极预防林木病虫害和森林火灾。
第二十五条 国家因工程建设及开发地下埋藏物需征占林地时,转入方要依法服从国家需要,并依法获得补偿。
第二十六条 转入方的森林经营活动,要接受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集体宜林地、采伐迹地在流转后,县(市、区)和乡(镇 )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造林规划,查清宜林地和采伐迹地面积、地类、立地条件和适宜林地树种等情况,督促转出方和转入方,按照因地制宜,分类经营,合理布局,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的原则,将宜林地逐步规划造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资源林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伊春市资源林政局
2009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