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林权制度改革林权流转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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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政发〔201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省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伊春林权制度改革林权流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伊春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9日
伊春林权制度改革林权流转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进伊春林权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实现生态资源产品化、资本化、货币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照《关于进一步深化伊春国有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权流转即非公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国有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地块、集体林和1980年以来营造的权属已经明晰的民有林、2003—2005年桃山局和铁力局先行试点的地块等非公有林流转,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林权流转坚持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条件下自愿合理流转的原则,保障承包职工的根本利益、保证承包职工增收的原则,与招商引资吸纳外来投资者相结合的原则,与建立新型林业合作化组织、建设美丽林场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林权流转,实行一站式服务常态化管理。
(一)流转价格实行双向选择,可由交易双方根据市场参考价格协商确定;可由转让人出价或经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申请进入林权流转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或多个竞买者竞标。
(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由具有资质条件的森林资源调查部门对现地(包括幼苗、幼树)进行实物量调查,由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外业实物量调查报告进行现地核查后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三)林权所在地林权制度改革服务中心、市林权制度改革办公室根据转让人的申请,将流转信息输入并上传林权交易平台,发布林权流转信息。
第五条 对于通过分期付款和企业内部借款等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所欠款项应由所在地林改和财务部门负责按合同约定及时清缴并上缴市财政,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管。不违反合同约定的,方可办理流转手续。
第六条 民有林流转要在明晰产权后逐步启动,特别是对民有林中的天然林,必须划清权属(个人、国有),探索将民有林内原国有上层林木流转给承包者的办法明晰产权(民有林明晰产权工作单独制定方案)。产权明晰后方可进行流转。
第七条 林权流转后的承包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期限。承包期结束,由承包人和发包单位协商续签承包合同或收回承包林地。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已经抵押的,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流转。
第八条 林权流转交易在所在地林权制度改革服务中心进行。
第九条 林权流转程序
(一)提出申请。转让人向所在地林权制度改革服务中心提出自愿流转申请并提供原始档案凭证和权属证,办理流转手续。
(二)签署协议。转让人和受让人达成拟流转协议后,由所在地林权制度改革服务中心组织双方签署《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流转协议书》。
(三)签订合同。协议签署后,由林权所在县(市)、区、局与受让人重新签订《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流转合同书》,合同一式四份,其中受让人一份,所在林场(所)一份,所在县(市)、区、局一份,市林权制度改革办公室备案一份。
(四)费用收取。《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流转协议书》、《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流转合同书》和权属证的工本费由受让人承担。
(五)换证变档。协议、合同签订完毕后,为受让人换发权属证,将原档案材料加盖作废印章后一并保存,分别变更四级档案。电子档案要随办随变,受让人信息和林地信息要随办随统计,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必须规范统一。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林权制度改革活立木流转暂行办法的通知》(伊政发〔201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