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牡丹江市区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及有偿使用费标准的通知
牡政规〔2017〕9号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牡丹江市区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及有偿使用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进一步调控土地市场,经省政府批准,现将调整后的《牡丹江市区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及有偿使用费标准》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9日
牡丹江市区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及
有偿使用费标准
一、 基准地价标准
表1--商业、住宅用地基准地价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土地级别 | 路线价 | 商业用地 | 住宅用地 |
Ⅰ | 2087 | 1151 | 478 |
Ⅱ | 790 | 373 | |
Ⅲ | 571 | 261 | |
Ⅳ | 376 | 188 | |
Ⅴ | 231 | 133 | |
Ⅵ | 141 | 86 |
土地级别 | Ⅰ | Ⅱ | Ⅲ |
标 准 | 354 | 325 | 295 |
二、租赁土地使用权标准
国有土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供地的,经有相应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其价格。
三、土地年租金标准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抵押和自营的生产、经营性用地的营业者及自有房屋的土地使用者,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按其使用的土地用途和面积依照各类等级计算确定的土地年租金标准交纳年租金。
表3--土地年租金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年
土地级别 | 路线价 | 商业用地 | 住宅用地 | 工业用地 |
Ⅰ | 136.58 | 72.18 | 27.59 | 18.67 |
Ⅱ | 50.82 | 21.32 | 13.31 | |
Ⅲ | 36.23 | 15.25 | 8.10 | |
Ⅳ | 23.80 | 10.76 | 5.21 | |
Ⅴ | 14.45 | 7.79 | 3.77 | |
Ⅵ | 8.70 | 5.02 | 2.81 |
土地级别 | I | Ⅱ | Ⅲ | Ⅳ | Ⅴ | Ⅵ |
标 准 | 0.7 | 0.6 | 0.5 | 0.4 | 0.35 | 0.3 |
(一)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地下工程项目,以用地面积分层计算,第一层按相应地上出让标准的30%收取;第二层按第一层标准的50%收取;第三层按第二层标准的50%收取,以此类推。工业用地地下部分不计算土地出让价款。
(二)原批准的地下人防工程用于商服等经营性活动的,其需交纳的土地年租金标准按所在级别商服年租金标准的30%收取。
五、土地收益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原划拨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后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由转让方按照转让房地产时所获收益中上缴土地收益。土地收益标准:商服用地为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20%,工业用地为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10%,住宅用地为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5%,其他用地为所在级别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5%。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按其出租的土地用途和面积依照各类等级计算确定的土地年租金标准的60%交纳土地出租收益金。
六、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补办出让手续时,划拨土地权益价格按照拟出让土地市场价格的40%确定。
七、临时占地费
临时使用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土地用于生产、经营的,执行年租金标准。
八、容积率修正
容积率为建筑用地中总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之比。
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其他用地按照下表进行容积率修正,工业用地不作容积率修正。
表5--容积率修正系数表
容积率 | ≤1.5 | 2.0 | 3.0 | 4.0 | 5.0 |
修正系数 | 1 | 1.5 | 1.95 | 2.32 | 2.58 |
容积率 | 6.0 | 7.0 | 8.0 | 9.0 | ≥10.0 |
修正系数 | 2.76 | 2.95 | 3.07 | 3.18 | 3.23 |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2011年9月29日公布的《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及土地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的通知》(牡政发〔2011〕18号)同时废止。
附件:1.牡丹江市商业、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土地级别范围表
2.牡丹江市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土地级别范围表
3.牡丹江市土地年租金级别范围表
4.商业用地和其他用地适用范围及标准表
抄送:市委各直属单位,军分区,师院,医学院。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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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商业、住宅用地基准地价
土地级别范围表
土地级别 | 级 别 范 围 |
---|---|
Ⅰ |
牡丹江市区:牡丹江北岸江堤-东新安街-东七条路-沿江街-东四条路-光华街-西三条路-南市街-牡丹江北岸江堤构成区域。 江南新城:牡丹江江堤-镜泊湖西路-渤海街-八面通街沿线-构成的闭合区域。 |
Ⅱ |
牡丹江市区:东新安街-江北岸江堤-沿铁路线向北-光华街-大庆街-东地明街-八达路-北山公园北侧-民安路-西地明街-兴平路-西海林街-西十一条路-沿堤街-江堤-南市街-西三条路-光华街-东四条路-沿江街-东七条路-东新安街构成区域。 江南新城:牡丹江-八面通街-宁古塔街-桥头村通乡公路构成闭合区域。 |
Ⅲ |
牡丹江市区:江北岸图佳铁路线-江北岸江堤-光华街-机车西二路-前进二道街- 庆北二路-大庆街-庆明西三路-西至北安路-青龙山公园南侧-八达路-市地震台-沿市边界线-北山街-天晴街-牡丹江电力技术学校东侧-西地明街-牡丹江师范学院东侧-延长至海林公路-延铁路西南至市域边界除一、二级地构成的区域。 江南新城:宁古塔街-莲花湖路-镜泊湖南路-桥头村通乡公路构成的闭合区域。 |
Ⅳ |
牡丹江市区:市区建成区范围内除一至三级地之外的国有土地。 铁岭镇:胜利街-文化路-铁岭街-光荣路构成区域。 温春镇:鹤大公路以西;温春大街以南;温春中路以东;春水路以北。 |
Ⅴ |
桦林镇:桦林大街(东西走向)两侧临街一宗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东至铁路立交桥,西至火车道与原201国道交叉口。 铁岭镇:鹤大高速公路与护路街所围成的区域。 温春镇:温春大街以南;春中路以西;奋斗街以北;建水路以东。 磨刀石镇:粮库路至一小、铁路北、金星街南。 五林镇:陶瓷厂沟西;五林粮库、蚕业站东;南一街北;北一街铁路南。 海南乡:铁路北侧沿公路临街一宗地(约100米范围)。 |
Ⅵ |
桦林镇:桦林镇规划建设用地区范围内除五级地以外的国有土地。 铁岭镇:铁岭镇规划建设用地区范围内除四级、五级地以外的国有土地。 温春镇:温春镇规划建设用地区范围内除四级、五级地以外的国有土地。 磨刀石镇:磨刀石镇规划建设用地区范围内除五级地以外的国有土地。 五林镇:五林镇规划建设用地区范围内除五级地以外的国有土地。 海南乡:海南乡规划建设用地区范围内除五级地以外的国有土地。 三道关镇:三道关镇规划范围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 |
2、具体级别范围以牡丹江市商业、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土地级别图为准。
附件2
牡丹江市工业用地基准地价
土地级别范围表
土地级别 | 级 别 界 线 范 围 |
---|---|
Ⅰ |
牡丹江市区:牡丹江北岸江堤-东新安街-东七条路-沿江街-东四条路-光华街-西三条路-南市街-牡丹江北岸江堤构成区域。 江南新城:江南岸江堤-镜泊湖西路-渤海街-南区边界构成区域。 |
Ⅱ |
牡丹江市区:沿江街延长直江堤-光华街-机车西二路-阳明小学北墙-庆北二路-中兴水泥厂北围墙-北安路-青龙山公园西侧巷道-北山公园东侧巷道-北山街-天晴街牡丹江电大中专西侧-西地明街-牡丹江师范学院东侧-文化街-西林路-空调小区西侧-空调小区南侧道路-江堤构成区域。 江南新城:渤海街-镜泊湖西路-牡丹江南岸江堤-海浪国际机场东界-八面通街-胜利村东界巷道-莲花湖路-镜泊湖南路构成区域。 |
Ⅲ |
牡丹江市区:除一至二级地以外的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 桦林镇:桦林镇规划范围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 铁岭镇:铁岭镇规划范围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 温春镇:温春镇规划范围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 磨刀石镇:磨刀石镇规划范围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 五林镇:五林镇规划范围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 海南乡:海南乡规划范围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 三道关镇:三道关镇规划范围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 |
附件3
牡丹江市土地年租金级别范围表
土地级别 | 级 别 范 围 |
---|---|
Ⅰ | 牡丹江市区:A西安区:火车站沿图佳铁路线-虹云桥-光华街-西一条路-南市街-江滨小区-江北岸江堤向东。 B东安区:沿江北岸江堤-东一条路东侧40米-光华街南侧40米-东三条路-图佳铁路线-火车站。 |
Ⅱ |
牡丹江市区:A西安区:江边-江堤-立新村16号、17号菜地西北侧地边-南湖公园南侧-西三条路-虹云桥。 B东安区:感应器厂东南侧江堤 -沿江街-东四条路-东光立交桥。 C爱民区:东光立交桥-北安路-东新荣街-东三条路-东海林街-铁路专用线-东祥伦街-北山体育场-北山公园南侧-民安路-西地明街-新华路-东晓云街-西圣林街转盘路口-向阳街-西海林街-新华路至虹云桥。 江南新城:镜泊湖北路-卧龙湖路-兴隆街-镜泊路东路-龙洲街-牡丹江路-宁古塔街-绥芬河路-兴隆街-镜泊湖西路。 |
Ⅲ |
牡丹江市区:A西安区:南湖公园-果品厂道南-海滨路-西五条路-西新安街-西七条路-百货站仓库-供销中专-教育局预制构件厂-华轻储运公司-农业机械厂-西牡丹街-西十条路-本区与爱民区边界。 B爱民区:西海林街-综合批发市场-西新荣街-兴平路-西地明街-本区内二级地边界-北山体育场-东地明街-转盘路口-北安路-康佳街-庆明路-东新荣街-米厂路-本区与阳明区边界。 C阳明区:米厂路-光华路-铁路专用线-本区与东安区边界。 D东安区:沿绥满铁路线向东南方向-江堤-东五条路-沿江南街-东四条路 江南新城:镜泊湖北路-兴凯湖路-龙洲街-镜泊湖东路-宁古塔街-穆棱河路-六峰湖路-镜泊湖西路。 |
Ⅳ |
牡丹江市区:A西安区:第一水厂-西郊变电所-石棉制品厂-铁路向北至本区与爱民区边界。 B爱民区:西十一条路向北-铁路-烟机小区-心血管医院-水电安装维修总公司-西海林街-西林街-文化路-牡丹江师范学院西侧围墙-西地明街-兴平路-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部-医学院-北山路-北山公园-市商业职工中专-纺织路-北安路北端-电子仪器厂-东地明街-东明街-仪器厂南侧沟渠-沿北安河向东与阳明区四级地界线。 C阳明区:北安河-铁路-建筑公司-贮木加工厂-白酒厂-光华街-阳明街-机械设备厂-晨昌木工机械厂。 铁岭镇:铁岭街与文化路交口-铁路-富裕路东四道路-铁岭街。 温春镇:鹤大公路以西;温春大街以南;温春中路以东;春水路以北。 |
Ⅴ |
牡丹江市区:市区范围内除一至四级地国有土地。 桦林镇:桦林大街(东西走向)两侧临街一宗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东至铁路立交桥,西至火车道与原201国道交叉口。 铁岭镇:铁岭医院-护路街-珠海华丰集团牡丹江分公司-市拘留所-文化路-市建筑联营公司第九工程处-安心路-胜利街-镇建城区东端-铁路大街-市第八中学-铁岭医院。 温春镇:温春大街以南;春中路以西;奋斗街以北;建水路以东。 |
Ⅵ |
牡丹江市区:市区范围内独立工矿用地。 桦林镇:桦林镇规划建设用地区范围内除五级地以外的国有土地。 铁岭镇:铁岭镇规划建设用地区范围内除四级、五级地以外的国有土地。 温春镇:温春镇规划建设用地区范围内除四级、五级地以外的国有土地。 磨刀石镇:磨刀石镇规划建设用地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五林镇:五林镇规划建设用地区范围内除的国有土地。 海南乡:海南乡规划建设用地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三道关镇:三道关镇规划范围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 |
2、具体级别范围以牡丹江市土地年租金级别图为准。
附件4
商业用地和其他用地适用范围及标准表
商 服 用 地 |
商店、综合大厦、超市、饭店、浴池、旅社(宾馆)、写字楼、办公楼、批发站(店)、对外经营的食堂、摄影彩扩复印部、打印誊写名片社、图书报刊门市部(亭)、蔬菜土鲜果品经销批发转动站、各类加工厂(店、部)、屠宰场、旅游度假村、俱乐部、咖啡厅、影视厅、银行、储蓄所、信用社、信贷部、信托公司、证券交易所、典当行、拍卖行、保险公司、中介服务机构、配货站(店)、客货运输站(部)、加油站、机动车及非机动车修理厂(部)、电器修理服务部、自动化办公设备等各类修理服务部、休闲山庄、洗浴、洗发、按摩中心、自来水收费处(站、所)、收费停车场、各类歌舞厅、酒吧、粮油经销店(部)、音像社、租书部、机动车检测美容中心(店、院)等用地和国家《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规定的商服用地。 |
其 它 用 地 |
在不低于项目用地实际取得成本的前提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为同一级别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75%;给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城市公共设施用地为同一级别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75%;新闻出版、科教、医卫慈善、文体等公共服务用地为同一级别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75%;除上述之外的其他用地为同一级别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75%。 其它用地年租金标准也按照所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