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导航

七台河市棚改腾空土地利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9-01-12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七政办发〔2014〕32号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七台河市棚改腾空土地利用管理

  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七台河市棚改腾空土地利用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8日

  

七台河市棚改腾空土地利用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了加强煤矿城市棚改腾空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腾空土地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已完成搬迁的城市市区内棚改腾空土地,除登记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属于国有土地。城镇居民参与棚改安置的,原土地使用权市政府直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证》自动作废,国土部门负责注销登记。农村居民参与棚改安置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自动作废,国土部门负责注销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仍归农村集体所有。

  二、棚改腾空土地由市政府统一管理,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设市棚改腾空土地管理办公室。所在区政府负责棚改土地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的拆除,清理整治后移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市规划部门负责腾空区的控详规划。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等负责项目用地的手续的具体办理,市城市行政管理局负责牵头现有违章违规建筑的拆除处理工作。棚改腾空土地未经市政府批准,一律不得占用。

  三、棚改腾空土地应当坚持因地制宜、节约集约、统筹规划、功能鲜明的利用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谁投资、谁受益”原则。棚改腾空土地的利用应在符合《七台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七台河市城市总体规划》、《七台河市环境治理规划》的基础上,制定具有具体功能和发展方向的《棚改腾空区规划》,按规划方向确定项目实施。棚改腾空土地应按区域,由市政府组织,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集中进行矿产资源压覆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便于加快项目审批办理和基本建设。

  四、棚改腾空土地利用实行联合会审,由市政府召集,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相关区政府等参加,联合会审。用地申报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发改委建设项目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意见书)、规划平面图。

  (三)环保部门批准文件。

  (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

  (五)其他材料(如交通,水利、商务等部门的证明批件)。

  五、建设项目使用棚改腾空土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出让方式供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成交方式。

  六、棚改腾空土地区域内已有工业用地单位,需扩大用地范围时,经市政府批准,企业主动出资并进行搬迁改造的,按照市场价格评估,办理土地协议出让手续。

  七、棚改腾空的土地,经市政府同意,在符合《棚改腾空区规划》的基础上,对不适合项目建设的国有土地、集体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进行复垦复耕,发展种植、养殖产业,村集体可优先在自己所有的集体土地上开展涉农生产经营。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棚改腾空土地,违法占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详细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