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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年)的批复

时间:2019-01-13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2015-2030年)的批复

 
梅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批梅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年)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梅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梅州市是世界客家文化中心和粤闽赣边区区域性中心城市。《规划》实施要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尊重并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等各项工作,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逐步把梅州市建设成为原中央苏区绿色发展示范区和经济发达、社会和谐、设施完善、生态宜居的历史文化名城。 
  二、强化城乡区域统筹发展。在《规划》确定的376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要按照《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布局,优化城市结构,加强空间管控,加快推动中心城区扩容提质。优先扶持中心镇、重点镇发展,增强中心城镇辐射带动能力。加强城乡规划的统筹衔接,引导城乡空间有序开发,优化资源空间配置,促进城乡协调发展,逐步推动城乡基础设施衔接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积极探索区域合作新模式和创新机制,抢抓原中央苏区和粤东西北振兴发展的政策机遇,强化与珠三角、汕潮揭、江西、赣南等周边地区的联系,实现区域联动。 
  三、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30年,中心城区城镇人口规模控制在87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95平方公里以内。要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关于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禁止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加强边界管控。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 
  四、完善区域和城市基础设施。按照绿色循环低碳的理念完善建设城市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公路、铁路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城市内外交通衔接,发挥综合性交通枢纽作用。发展轨道交通,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供水水源、给排水、污水、电力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积极开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增强城市综合承载力。结合城市未来发展方向,合理安排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增加公共绿地和休闲开敞空间,提高城市宜居水平。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和公共安全工作,合理规划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通道,加强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震、防洪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划定基础设施黄线保护范围,加强对各类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和预留。 
  五、推动低碳生态城市建设。加强对泮坑自然保护区和梅江、清凉山水库、益塘水库、梅南水利枢纽、干才水库等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形成合理有序的开发、保护格局。大力推进“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积极推进市域生态绿道、绿色慢行交通区的建设,加强工业、交通和建筑等领域的节能管理,切实做好工厂企业节能减排工作,推动城市产业低碳化发展。积极开展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稳步推进城市有机更新。 
  六、加强对历史文化遗产和风貌特色的保护。严格落实紫线管理要求,切实保护好城市特别是历史城区的传统风貌和格局。加大对历史街区、特色民居与历史建筑、古村落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修复,重点保护好梅州古城,凌风东西路、金山顶、中山路历史街区,西街(红杏坊)、东街(潘桂坊)、福禄岌、约亭顶、螺旋湖历史文化风貌区。做好城市整体设计,加强城市景观视廊的控制和引导,严格控制景观风貌区周边的建筑高度,大力弘扬岭南客家文化特色。 
  七、严格实施规划管理。《规划》是梅州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应当符合《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重点和建设时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有效实施。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 
  梅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做好《规划》实施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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