辜良泉与仁寿县人民政府、仁寿县黑龙滩镇人民
时间:2018-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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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川14行初40号
原告辜良泉,男,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仁寿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文林路一段380号。
法定代表人顾贵鹏,县长。
委托代理人唐莉,仁寿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胜,四川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仁寿县黑龙滩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黑龙滩镇牌坊街48号。
法定代表人李超,镇长。
委托代理人李勇刚,四川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辜良泉诉被告仁寿县人民政府、仁寿县黑龙滩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辜良泉于2018年5月10日以“因原被告双方的纠纷已解决,现原告的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辜良泉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辜良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辜良泉负担。
审 判 长 高 莉
人民陪审员 陈俊文
人民陪审员 彭玉平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