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办函〔2016〕554号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做好环保违法 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粤府办〔2015〕6号)和环境保护部有关要求,为在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我省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任务,平稳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对2015年1月1日前,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分类提出处理意见,组织清理整顿。认真落实违规项目单位环境责任,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倒逼行业转型升级,促进多部门协调合作,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整顿重点 按照环境保护部工作部署,结合我省环保大检查工作,全省共清理出环保违法违规项目68917项,其中156项属省级审批权限,1项属环保部审批权限。对157项省级以上审批权限的违法违规项目,按照“淘汰关闭一批、整顿规范一批、完善备案一批”的原则进行整顿清理。 (一)淘汰关闭类。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污染严重且治理无望或地方政府明确要求关闭的项目,省环境保护厅不予办理环保备案手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于2016年12月31日前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二)整顿规范类。对符合产业政策但达不到环境管理要求的建成项目,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并委托有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于2016年11月15日前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交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整改落实情况。省环境保护厅于2016年12月20日前对整改合格的项目办理环保备案手续;对整改不合格的项目,归入淘汰关闭类处理。 对符合产业政策但达不到环境管理要求的未建成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并责成建设单位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三)完善备案类。对符合产业政策且满足环境管理要求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于2016年11月15日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交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省环境保护厅于2016年12月31日前办理环保备案手续。 具体项目清单及处理意见,由省环境保护厅另行印发。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淘汰或督促落实整改属省级审批权限的环保违法违规项目,并参照上述原则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其他项目的清理整顿任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对地区内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工作负总责,依据清理整顿原则按项目逐一落实,确保按期完成整改任务。对列入淘汰关闭类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制订关停方案,明确督导部门和责任人。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2月15日前将本地区内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工作完成情况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环境保护厅。省环境保护厅汇总清理整顿工作情况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二)密切协调配合。各级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强信息共享和指导监督,合力推进任务落实。对列入整顿规范类的项目,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环评、监测等技术支撑作用,严格标准,把好关口;对达到或经整改后达到环境管理要求的项目,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完善相关手续。 (三)严格落实整改。各地要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强化“环保约谈”和重点环境问题“挂牌督办”制度,坚决纠正执法不到位、整改不到位的问题。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环境保护、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 (四)严肃责任追究。省环境保护厅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环保督察的要求,定期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对工作进展缓慢、整改任务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及时进行督办,必要时进行约谈,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按《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进行问责。
省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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