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查严控违法建设的通告
穗府〔2015〕30号
为有效遏制我市违法建设行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全市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所有未按规定办理报建手续(含报建手续已失效)或者未按报建手续建设的,已建成、正在建设施工或者停工尚未建成的建(构)筑物,当事人应当在本通告发布施行后两个月内向建(构)筑物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申报。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报、漏报或者瞒报的,将对其违法建设行为依法予以从重处理。经核实后,申报的建(构)筑物统一录入全市违法建设查控信息管理平台,分类处理。对符合“一户一宅、拆旧建新”等建房政策的,加强政策疏导,合法合理解决居住需求。
各区政府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辖区内上述建(构)筑物进行全面摸查,并结合当事人的申报情况如实统计、上报违法建设,逾期未列入全市违法建设查控信息管理平台的,按照该辖区内新增违法建设处理,并依照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二、下列违法建设依法予以重点查处:
(一)影响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建设的;
(二)游资介入开发建设的;
(三)体量大和村(居)民违法建房严重超高超大的;
(四)涉嫌贪腐及渎职行为的;
(五)涉及重大安全隐患的;
(六)涉及严重违法用地的建(构)筑物。
三、违法建设当事人在接到限期整改通知书等执法文书后,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配合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对顶风违法、继续抢建的,所在辖区政府要立即组织相关部门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限期拆除排栅和升降架、撤出施工人员,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和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国家公职人员参与、策划、支持违法建设的,从严从重处理。
四、属地镇(街)、村(居)社不得向违法建设当事人发放出租、转让以及临时经营场地使用等证明;自来水、电力、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电梯等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向其提供临时性或者永久性服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和出售预拌混凝土的单位(个人)严禁向其提供服务;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规划、工商、卫生计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公安、农业、林业和园林、食品药品监管、质监、司法、出租屋租赁等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有关证照、许可证、备案证明。
五、违法建设在处理完毕前,各区政府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监管,督促违法建设当事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六、城管执法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国土规划、水务、交通、林业和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市政府令第58号)、《关于强化查控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1〕29号)规定的职责和分工,对违法建设进行查控、查处。
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涉嫌构成犯罪的,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七、在查处过程中,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当事人自报未按规定办理建设手续或者未按建设手续建设建(构)筑物的,凭有效证件自行领取《自报手续不完备建(构)筑物情况登记表》。相关表格的发放工作由建(构)筑物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