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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年)的通知

时间:2019-01-14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穗府〔2017〕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年)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5日

 

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

(2014—2030年)

 

目 录

 

 

第一章 规划总则

 

第一条 规划性质。

为加快建设生态文明,构建绿色生态美丽城市,广州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规划。本规划是指导广州市开展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战略性、纲领性文件。

规划定位为环境参与综合决策的基础性规划、环境参与“多规融合”的空间性规划、实施环境系统管理的综合性规划和指导城市环境治理的战略性规划。

第二条 规划范围。

广州市全市域,包括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和增城区,总面积7434.4平方公里。

第三条 规划期限。

基准年为2014年,近期目标年为2020年,远期目标年为2030年。

第四条 基础与形势。

环境基础:珠三角是我国三大城市群中环境质量、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与欧美国家差距最小,有望率先实现与发达国家同等经济水平、同等环境质量的区域。广州市作为国家重要中心城市和广东省省会城市,率先垂范、创新治理,近年来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资源能源消耗强度不断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空气质量接近达标,珠江等干支流水质良好。

环境形势:广州市处于工业化中后期,经济仍将保持中高速增长,在城镇化率稳步提高、经济规模和人口总量继续增长的背景下,生态空间占用、资源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增长的压力长期存在。城市建设与生态用地保护之间矛盾突出,环境资源超载,大气区域性、复合型污染尚未有效缓解,城市水体污染依然较重,饮用水安全依赖境外,高风险企业数量多、类型复杂。

 

第二章 指导思想、原则与目标

 

第五条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环境优先,以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空间管控筑牢生态环境安全格局,以生态环境承载力引导城市合理布局,不断提高环境治理的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提升城市环境品质,加快建设生态文明,为广州市建设国际知名、国内领先的绿色生态美丽城市提供支撑。

第六条 基本原则。

环境优先、绿色发展。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统筹生产、生活、生态三大空间,对全市生态系统、水和大气环境进行系统评估,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空间管控体系,实施分类管理,从源头构建城市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基本格局。

以人为本、提升品质。坚持把改善环境质量、防范风险、维护人居环境健康安全作为根本出发点和立足点,强化环境质量改善,提高环境设施和能力建设,不断增强环境公共服务水平。

分区分类,精细管理。根据区域生态状况与功能差异,将全市划分为北部生态屏障区、中部城市环境维护区、南部生态调节区,实施差异化的环境战略。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管控区落实到土地利用斑块、大气控制网格和水环境控制单元,实施城市环境精细化管理。

统筹规划、多规融合。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基础性规划有机融合,相互支撑;统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生态用地管理,最大限度协同增效。

第七条 规划目标。

到2020年,形成有序的环境空间管控局面,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生态保护红线得到严格管控,产业园区布局得到优化,环境超载状况有所缓解,城市水体基本消除黑臭,PM2.5(细颗粒物)年均浓度达到30微克/立方米,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公共服务覆盖到所有行政村。其中,到2017年,建立完善的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确立环境空间管控体系,广佛跨界区域16条河涌消除劣Ⅴ类。

到2030年,全域大气、水环境质量及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得到全面提升。生态保护红线范围持续增加,产业布局与环境保护基本协调,污染物排放控制在环境承载力范围之内,城市经济与环境良性循环。城市水体基本消除劣Ⅴ类,水生态得到恢复,PM2.5年均浓度达到25微克/立方米,建立起国内领先、覆盖全域的环境公共服务体系。

第八条 指标体系。

《规划》确定生态安全格局、环境资源、环境品质和环境公共服务四个方面21项指标,其中12项为底线指标,相关规划目标不得低于底线要求。

 

 

第九条 环境战略分区。

根据自然条件、环境功能、环境保护战略对策的区域差异,将广州市域划分为三大战略区:

(1)北部生态屏障区。主要包括从化区、增城区、花都区、白云区二环高速以北地区,黄埔区北部,总面积约5171平方公里。该区域为九连山余脉,主导环境功能为提供水源供给、生物多样性保护、农产品供给以及生态旅游的景观文化服务,总体战略为生态优先。根据自然地域差异和环境保护战略差别,北部生态屏障区分为流溪河流域水源涵养亚区、增江流域水源涵养亚区、白坭河水质恢复亚区。

(2)中部城市环境维护区。主要包括荔湾、越秀、天河、海珠四区全部,白云区北二环高速公路以南地区,黄埔南部地区(除知识城和九龙镇区),面积约933平方公里。该区域为广州市城市发展中心区,是承载广州国家中心城市功能的核心区域,区域内人口密度大,开发强度高。地处城市北部生态屏障区和南部发展维护区之间,是城市山水生态格局由“云山珠水”向“背山面海、山水交融”的过渡区。主导环境服务功能是维护人居环境健康安全,为社会发展、经济建设、科研教育和文化精神生活提供生产、生活空间。总体战略为坚持优化发展,合理疏散中心城区人口与功能。

(3)南部生态调节区。包括番禺和南沙地区,面积约为1330平方公里。该区域地处珠江口河海交汇区,地势平坦,河口湿地、滩涂比例高,生物多样性丰富,受咸潮、潮汐作用影响,生态系统敏感脆弱。同时也是广州市人口、产业疏散的承接区。主导环境服务功能是维护珠江口生态平衡,维护人居环境健康安全。根据自然环境和保护战略的差异,分为珠江口番禺生态调节区和珠江口南沙生态调节区。总体战略为高效绿色、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实施环境资源承载力分区调控

 

第十条 确立环境资源承载上线。

控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和生态承载力利用强度。到2017年,生态承载力超载倍数控制在21倍以内,全市范围内NOx(氮氧化物)和一次PM2.5排放总量分别削减25%和16%以上,COD(化学需氧量)和氨氮超载单元超载量分别削减23%和13%以上。到2020年,生态承载力超载倍数控制在23倍以内,COD和氨氮超载单元超载量削减33%以上。到2030年,水环境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至环境承载力范围内,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实现大幅度下降,生态承载力超载增长趋势进一步减缓。

第十一条 北部生态屏障区承载力调控。

该区域生态承载力较强,环境资源整体不超载,但由于生态功能高,空气和水环境质量目标要求高,基本无剩余环境容量可用。实施保护为主、谨慎开发的调控策略,重点发展生态旅游、文化、高新技术研发制造等低污染产业。

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空间管控区的管制要求,加强从化、花都北部、白云区北部、增城区生态带保护与建设,限制白云区北部、增城区过度开发,保障城市由北向南生态过渡区安全,保护和提升生态功能。

流溪河全流域限制工业和城镇开发,严格限制河流集雨区变更土地利用方式;关闭上游入河排污口,完善雨污水处理基础设施,限制扩大畜禽养殖规模;加强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对上游地区实施生态补偿,保护战略水源地。东江水系大力减少工业、生活污废水排放,降低氨氮、总氮、总磷入河量,维护山水新城清洁水质。白坭河水系实施更加严格的排污许可、总量控制和水资源管理政策,大力推进河涌截污管网和污染修复工程建设,加强工业企业入园管理,推进循环工业园、生态农业区建设,促进餐饮业废水达标排放,大幅度削减环境污染负荷,逐步恢复水环境功能。

第十二条 中部城市环境维护区承载力调控。

该区域环境资源极度紧缺,生态环境承载力严重超载。实施治污减排、优化开发的调控策略,重点发展现代商贸、金融保险、文化创意、医疗健康、商务与科技信息和总部经济等现代服务业,原则上不再布局传统工业,改善人口产业过度集聚状况。

加强“云山珠水”自然生态格局保护,强化珠江水道和城市内河水生态、水环境、水景观保护,建设亲水空间。强化治理内河河涌污染,建立完善的雨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建设生活污水三级深度处理系统,提高污水处理厂出水标准,大幅度削减生活污染负荷。

实施细颗粒物、氮氧化物、臭氧和挥发性有机物精细化治理。推进能源结构战略性调整,建设无燃煤区,加强大型工业和生活固定排放源、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源及建设施工扬尘污染治理。逐步退出高污染、高耗能、高风险行业,推动大气污染行业转移。

第十三条 南部生态调节区承载力调控。

该区域生态承载力相对较强,环境资源承载力相对平衡,生态敏感,但由于地处流域下游,发展对生态的影响相对较小。实施保育生态、重点开发策略,承接中心城区人口和产业疏散。突出自贸区高端定位,大力发展航运物流、特色金融、国际贸易、高端制造等产业,限制废气排放量大的电力、热力、冶炼等项目。

发挥滨海资源优势,维护高品质滨海生态旅游岸线,实施近岸海域氮超标治理,严格管控海鸥岛、南沙湿地,保障河口海岸交汇区生态安全。严格保护存量耕地资源,将农田景观作为重要的自然生态景观和环境文化景观予以保护,发展高效生态农业。

 

第四章 划定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第十四条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将国家、广东省已划定的法定生态保护区及广州市水源涵养、土壤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流失等生态系统重要区,划入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为1059.66平方公里,约占全市域土地面积的14.25%。其中,法定生态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市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省级及以上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森林公园的生态保育区、湿地公园的湿地保育区、地质公园。市级及以下森林公园、市级以下自然保护区、《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生态严控区、广东省主体功能区划暂未明确边界的禁止开发区、其他暂未明确边界的法定生态保护区和严格保护类江心岛,待明确边界及管控要求后纳入。

 

 

第十五条 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管制制度。

生态保护红线是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按照“不能越雷池一步”的总体要求,实施严格的生态用地性质管制,确保各类生态用地性质不转换、生态功能不降低、空间面积不减少。构建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保护红线管制制度体系。

(1)生态保护红线区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由市人民政府印发实施。2020年以前,出台实施广州市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办法,建立完善广州市生态保护红线备案、调整机制,建成并运行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制定出台生态保护红线区监测评估技术规范、生态环境质量评价考核技术规范、领导干部红线区管理绩效评价考核工作规范和生态补偿办法。

(2)生态保护红线区内除必要的科学实验、教学研究需要外,禁止城镇建设、工农业生产和矿产资源开发等改变区域生态系统现状的生产经营活动,市政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活动也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其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水源保护区等法定生态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所属法定保护区域的保护要求不一致的建设项目和生产活动,已经建成的无关建设项目应拆除或者关闭退出。水源保护区等有广州市现行相关地方性法规要求的,遵循更高的管制要求。

生态系统重要区禁止新建、扩建工业项目,禁止新建露天采矿等生态破坏严重的项目,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引导人口逐步有序转移,现有工业企业、矿山开发、规模化畜禽养殖要逐步减少规模,逐步退出,推动实现污染物“零排放”,提高生态功能,功能受损区域实施生态恢复。

第十六条 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分工。

(1)市政府各部门根据部门职能,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生态用地实施分工管理。根据广州市相关生态用地的管理现状,尚没有明确边界的法定生态保护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在确定边界后提交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2020年以前,完成生态系统重要区红线的勘界工作,完成《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涉及的法定生态保护区红线的划定工作,完成其他禁止开发区红线的划定工作。强化对现有及规划湿地的立法保护,开展全市天然湿地调查工作,制定实施天然湿地保护规划,90%以上天然湿地纳入保护。

其中,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联合有关部门,根据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有关要求,定期编制生态保护红线的调整方案;对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实施情况进行生态环境监测、跟踪评估和综合评价,向市人民政府汇报,向社会公布;组织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制定监管规范,严密监控红线区内各类人为活动,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研究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制度体系。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区产业和人口发展政策,并严格生态保护红线区项目审批管理;负责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本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

市国土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负责监管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土地利用,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排生态保护红线区生态补偿资金,将生态保护红线区的面积、比例及保护状况作为生态转移支付的重要评价因子。

市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林地、湿地、自然保护区等,查处破坏林地、湿地、自然保护区等违法违规行为。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生态保护红线区内河道、水库、滩地、灌渠等,查处破坏河道、水库、滩地、灌渠等违法违规行为。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宣传引导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农业项目到生态保护红线区外选址。

市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生态保护红线区内有关城镇建设项目的实施,不予审批相关违法违规的城镇建设项目。

(2)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生态保护红线区的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建立红线区日常巡查制度、现场核查制度、分析报告制度,并按照职责组织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区内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的查处工作。

第十七条 生态保护红线动态调整。

生态保护红线一经划定,除以下3种情况,原则上不得调整。

(1)涉及法定生态保护区调整,生态保护红线区随之调整,法定生态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将调整结果(范围、级别、边界坐标、管理要求等)报送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涉及重大项目(国防、安全和重大民生等)项目建设,需要调整生态保护红线区,应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申请,会同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3)经规划中期评估确需调整的,将调整方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市人民政府印发实施。

 

第五章 严格管控环境空间

 

第十八条 划定环境空间管控区。

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施严格管控,禁止开发的基础上,进一步划分生态、大气、水环境管控区,实施连片规划、限制开发。实施管控区动态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区域,及时新增纳入,做到应保尽保。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空间管控。

(1)生态环境空间管控区,面积约为3055平方公里,约占全市域面积的41%。生态环境空间管控区需编制生态建设总体规划,开展功能分区,明确保护边界,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环境质量。

(2)严格落实管控区管制要求。管控区内实施有条件开发,实行更加严格的环境准入标准,加强开发内容、方式及强度控制。原则上不再新建各类工业企业或扩大现有工业开发的规模和面积,避免大规模城镇建设和工业开发,严格控制围垦、采收、堤岸工程、景点建设等对河流、湖库、岛屿滨岸自然湿地的破坏,必要的建设活动不得影响主导生态系统功能。区内禁止建设大规模废水排放项目和排放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项目,工业废水不得向该区域排放。

(3)强化管控区内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逐步关停区域内高污染、高排放企业,现有污染源实施倍量削减政策,逐步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污染排放标准,区内现有村庄实施污水处理与垃圾无害化处理。推进生态公益林建设,改善林分结构,严格控制林木采伐和采矿等行为。开展自然岸线生态修复,提升岸线及滨水绿地的自然生态效益,提高水域生态系统稳定性。开展城镇间隔离绿带、农村林地、农田林网等建设,细化完善生态绿道体系,增强生态系统功能。

(4)构建“三横三纵”的陆域生态廊道。“三横”指西北部山区生态屏障走廊、中部山前生态安全走廊、东南部平原生态保护走廊。“三纵”指东北部山区生态核心通道、中北部山前生态连接通道、中部城市生态缓冲通道。生态节点包括白云山风景名胜区、流溪河国家森林公园、石门国家森林公园、海珠湖湿地公园、从化陈禾洞自然保护区、广州增城地质公园、莲花山风景名胜区、白水寨风景名胜区、从化温泉风景名胜区、黄龙湖森林公园和帽峰山森林公园等。核心框架包括中部山前生态安全走廊,即连接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帽峰山森林公园和从化陈禾洞自然保护区的生态安全走廊;东北部山区生态核心通道,即连通流溪河国家森林公园、石门国家森林公园、白水寨风景名胜区和广州增城地质公园的生态核心通道。

(5)构建“四横两纵”的水域生态廊道。“四横”指北部流溪河生态走廊、中部前航道生态走廊、中部后航道生态走廊、南部沙湾水道生态走廊;“两纵”指西部珠江西航道—洪奇沥水道生态通道,东部东江—狮子洋生态通道。水域生态廊道以珠江为纽带,聚焦流溪河、珠江、增江、东江、狮子洋等主要水系,通过生态廊道建设,构筑独具特色的景观带,支撑构筑经济带和创新带。

第二十条 大气环境空间管控。

(1)在全市范围内划分三类大气环境管控区,包括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大气污染物存量重点减排区和大气污染物增量严控区。总面积为1628.9平方公里,约占全市域土地面积的22.0%。

(2)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不含与生态红线重叠的区域),总面积890.0平方公里,占全市域国土面积的12.0%。禁止设立各类开发区及新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项目,禁止建设与资源环境保护无关的项目。现有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设施须限期搬离。

(3)大气污染物存量重点减排区,即广州市现状PM2.5和O3(臭氧)高值区中的20个工业园区,总面积70.9平方公里,占全市域国土面积的1.0%,主要分布于中心城区西部、白云区中东部、花都区南部、增城区南部、番禺区西北部和南沙区北部,根据园区产业性质和污染排放特征实施重点减排。

(4)大气污染物增量严控区,即评价出的对区域空气质量影响大的源头敏感区和聚集脆弱区。总面积668.0平方公里,占广州市域国土面积的9.0%,主要包括增城区北部与从化区南部交界地区、从化区西南部和北部地区、白云区西部与花都区西南部交界地区,共涉及238个村(社区)。区内禁止新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煤电项目,禁止新(改、扩)建钢铁、建材、焦化、有色、石化、化工等高污染行业项目;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禁止新建涉及有毒有害气体排放的项目;优先淘汰区域内现存的上述禁止项目。

 

第二十一条 水环境空间管控。

(1)在全市范围内划分4类水环境管控区,涉及饮用水源保护、重要水源涵养、珍稀水生生物保护、环境容量超载相对严重的管控区。总面积2183.8平方公里,占全市陆域面积的29.4%。

(2)涉饮用水源保护管控区主要位于流溪河、沙湾水道,增江等河段及两侧,承担水源保护功能。以保障饮用水安全为本,禁止影响安全供水的开发建设行为,规范饮用水源地保护。

对一级饮用水保护区,禁止新(改、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设置油库。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和网箱养殖活动。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限期拆除或关闭区内已建成的污染物排放项目,严格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控制面源污染。

对二级保护区,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禁止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车辆进入保护区,确需进入的,应当事先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禁止新(改、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对准保护区及其以外的区域,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水源保护有关的植被。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禁止淘金、采砂、开山采石、围水造田。禁止造纸、制革、印染、染料、含磷洗涤用品、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电镀、酿造、农药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项目。禁止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严格控制网箱养殖规模,湿地保护区不得从事畜禽饲养、水产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

(3)涉重要水源涵养管控区,主要包括从化区吕田河、牛兰河,增城派潭河等上游河段两侧区域,以及白洞水库、增塘水库等区域,主要承担水源涵养功能。加强水源涵养林建设,禁止破坏水源林、护岸林和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等损害水源涵养能力的活动,强化生态系统修复。禁止新建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的工业企业,现有工业废水排放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达不到标准的工业企业,须限期治理或搬迁。

(4)涉水生生物保护管控区,主要包括花都天马河、流溪河鹅公头—李溪坝、从化小海河、增江龙门城下—增城磨刀坑等河段两侧区域,具体包括增城兰溪河珍稀水生动物自然保护区,从化温泉自然保护区、从化唐鱼自然保护区等。切实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环境,严格限制新设排污口,加强温排水总量控制,关闭直接影响珍稀水生生物保护的排污口,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温泉地热资源丰富的地区要进行合理开发,禁止污染水体的旅游开发项目。

(5)涉环境容量超载相对严重的管控单元(现状污染物排放量超出环境容量30%以上),主要包括西福河、西航道前航道、市桥水道、花地水道、榄核水道。加强现有水污染源和排污口综合治理,持续降低入河水污染物总量,使水质达到功能区划目标要求。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由各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依法处罚。

(6)22个与水环境管控区存在空间交叉关系的产业聚集区,禁止在交叉区域新(改、扩)建企业,现有污染源逐步退出。

其中,新华工业区、北兴工业园区、神山工业园区(含民科园江高B园区)和万顷沙南部产业区,与水源涵养保护区和涉水生生物保护管控区存在重叠,主要涉及涂料、布纺加工、家具制造、化纤、化妆品生产等行业。严禁高毒性生产废水外排,控制温排水排放,鼓励节约用水和废水回收利用,监控流域水生态隐患,防范生态风险。

沙湾镇工业集聚区(含珠宝产业园)、狮岭镇杨屋工业区、狮岭镇芙蓉工业区、联东U谷产业园、花都汽车产业基地、花都港物流园区、广州花都经济开发区、白云工业园区、民营科技园科新区、居家用品园区、良田物流园、粤港澳台流通服务合作试验区、榄核北部产业组团、东涌北部产业园、从化高技术产业园核心区、新塘纺织工业园、荔三产业带工业园(江龙和元美)、石滩镇沙庄工业园、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增江)东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等19个园区与涉饮用水源保护管控区重叠。加强涂料生产、电镀、制药、食品饮料等行业排污监控,园区内的全部污水应深度处理,禁止直接排入环境。

 

第六章 系统开展环境治理

 

第二十二条 大气环境治理总体战略。

按照系统化、精细化的总战略,突出结构、空间、行业三大主线,推进能源结构战略性调整,优化升级产业结构,深化治理重点行业,精细化治理移动源和面源。以控制NOx(氮氧化物)、一次颗粒物、VOCs(挥发性有机物)和NH3(氨)为重点,实施包含烟粉尘、VOCs和NH3的总量控制工作体系,以有力措施保障污染物减存控增,推动实现环境质量全面改善。

第二十三条 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

(1)推进能源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全市能源使用效率,加强对高耗能行业管控,力争2020年实现碳排放峰值目标。提高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继续保持燃煤消耗量负增长,2020年煤炭消费比重下降至20%左右,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1400万吨标煤以下。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将大气环境空间管控区纳入禁燃区。

(2)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优质高效发展现代服务业,增强先进制造业核心优势,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结合“退二进三”和“三旧”改造,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格限制平板玻璃、皮革、印染、水泥等行业规模。2020年前,限制石油化工类企业扩建与增加产能。

第二十四条 重点废气排放行业深度治理。

(1)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计划。全面实施工业污染源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2018年,编制辖区内工业污染源达标率年度目标并逐年提高、落实,加大核查力度。2019年,工业企业全面开展自行监测或委托第三方监测,建立企业环境管理台帐制度,实施“阳光排污口”工程,编制年度排污状况报告,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向社会公开。2020年,基本实现工业排放源稳定达标。

(2)深化火电机组“超洁净排放”技术改造。对已完成技术改造的燃煤机组加强环保监管,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燃气机组标准。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机组限期治理。

(3)扩大天然气供应范围。按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全覆盖、重点工业园区基本气化的目标,加快推进气源工程建设。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锅炉、窑炉,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优化天然气供应价格机制,不断提升天然气使用比重。2030年,全面实现燃气锅炉低氮排放。

(4)大幅削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推进石油及化工、汽车及配件喷涂、造船和集装箱等工业涂装、化学品制造业、包装印刷、油漆和涂料、家具制造和制鞋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严控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全面深化广石化泄露检测与修复技术(LDAR)业务化应用,严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喷涂行业实施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替代,改进涂装工艺与设备,建设无组织排放收集与治理设施。2016年,全部企业完成治理并实现达标。2030年,规模以上加油站安装在线监测比例不低于80%。建立健全挥发性有机物监管体系。

第二十五条 移动源和面源精细化管理。

(1)发展绿色交通,强化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全面执行第五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提前执行下阶段排放标准。联动周边城市,减少过境车辆排气污染。推广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加强车辆购置、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政策支持;每年新增公交车、公务车、环卫车、出租车中新能源与清洁能源车辆比例力争达到60%以上,提高配套充电桩建设密度,扩大分布范围。加强绿色交通建设,不断优化城市道路网络和轨道交通建设,提高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2020年,中心城区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提升至70%以上。

(2)推动港口、船舶、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源管控。强化船舶污染监管,2020年,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与2015年相比分别下降65%、20%、30%。推进水运行业应用液化天然气及配套设施建设,分批次淘汰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鼓励靠港船舶依法使用低硫油。2020年,完成南沙港、新沙港等港口岸电建设,港作船舶、公务船舶岸电使用率达100%。加快装卸设施、运输车辆和港口内拖车“油改电”“油改气”进程。2020年,基本淘汰高排放、服务年限超过15年的工程机械和农业机械。

(3)加强施工及道路扬尘污染治理。推行绿色文明施工管理模式,严格治理施工扬尘。建设单位应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提高城市道路保洁考核标准,推广城市道路车行道机械清扫保洁组合新工艺。落实公路养护单位责任,加大郊区公路的除尘清扫保洁力度,建立考核标准,有效减少路面积尘。

(4)加强餐饮排放源污染控制。继续全面推行餐饮业排污许可证制度,严禁使用非清洁燃料,推广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进餐饮业集约化发展,将小型餐饮业户和农家乐纳入规范化管理范畴。参照家电“以旧换新”模式,制订经济政策鼓励家庭更新油脂分离度达到95%的吸油烟机。2020年,大中型餐饮服务单位安装在线监控装置超过80%。

(5)强化监管治理小企业。加大治理布料加工小企业粉尘排放,强化治理皮具制造、漂染、印刷、汽车维修喷涂等小作坊的有机废气。2020年,各区完成小污染源摸查工作,纳入有效管理,中心城区完成小污染源的关停、治理工作;2030年,全市完成小污染源的关停、治理工作。

(6)启动农业氨污染防治,构建农业生态化体系。改进农业生产技术,降低化肥使用强度和总量,减少农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氨和有毒物质排放。2030年,基本完成规模化畜牧业污染治理,实现生态农业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六条 水环境治理总体战略。

以水质达标为核心,水陆共管、治理为主、防治结合,保好水、治差水、带中间,一河一档、一河一策,削减存量、抑制增量,实现治理一条、达标一条的目标。继续深入实施COD和氨氮总量控制,新增总氮总量控制。以水体及所属控制单元为对象,严格水体环境属性分类管理,治理市民身边的重污染水体,强化饮用水源安全保障。

第二十七条 水体环境属性分类管理。

(1)全市范围内纳入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水体及具有排涝功能的河涌1568条,筛选划定清水通道37条、缓冲通道253条。通过实施特别管制,优化调整取水排水格局,实现对全市所有排污口的有效管控,实现高、低功能用水之间的相对分离与协调。

(2)清水通道是水质目标高、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状况相对较好的水体,以流溪河、增江、东江主干流和沙湾水道为主。主要包括饮用水保护区所在河段及其上游主干流河道、具有源头水功能的河流、水质现状达到地表水II类标准的河段、有重要种质生物栖息地和重要鱼类洄游通道所在的河段。清水通道严禁新设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原则上限期封闭拆除,汇入清水通道的水体水质要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要求。上游来水水质低于水环境功能区目标的,实施优先治理。

(3)缓冲通道是防止相连水体影响清水通道水质而划定。主要包括汇入饮用水保护区河流、水质现状达到地表水III类标准的河段。缓冲河道禁止设置工业废水排放口,禁止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接排放;水体水质不能满足地表水III类标准的,要对流域内污水处理设施实施提标改造,直至水体水质满足标准。

第二十八条 饮用水源环境质量保障。

(1)构建珠三角一体化的多水源布局,优化城乡一体化供水格局,降低格局性水源安全风险。完善珠三角一体化背景下的“西江、东江、北江和本地水”的多水源布局。优化整合市内北部、东部、南部各片区现用水源地,优化小型分散或水质长期不达标水源地,建立起全市分片联网、互为备用的一体化供水格局,提升各区供水保障水平。延伸城市供水管网,提高农村市政自来水覆盖,完善农村自来水改造工程建后管养机制,保证农村供水。

(2)加快应急备用设施建设,提高备用水源保障能力。开展北部流溪河水库等备用水源论证和建设,提高备用应急水源供给能力。

(3)加强水源地周边河涌整治,强化流域性保护。控污、截污、治污协同,完善水源保护区及周边区域污水收集系统,防止暴雨期黑臭河水溢流污染水源地水质。将船舶餐厨垃圾、废水等污染源纳入监管,消除监管盲区。实施河流生态恢复和生态建设工程,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在农田与水体之间设置植被缓冲带,减轻农田径流面源污染。到2020年,城市常规水源和备用水源水质稳定达标,乡镇及农村水源水质基本得到保障。到2030年,城市常规水源和备用水源水质全面稳定达标,乡镇及农村水源水质稳定达标,形成完备的饮用水源安全保障体系。

(4)加强源头节水,降低清洁水需求。严格实施重点行业用水定额管理,按期淘汰高耗水落后工艺、设备,大力推广循环用水、串联用水和中水回用系统,优化企业用水网络系统,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降低新鲜水耗。到2017年、2020年和2030年,全市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火电用水为按耗水量计)分别降至25.6立方米/万元、21立方米/万元和15立方米/万元。改造城镇自来水管网,提高供水系统水利用系数。积极推广中水冲厕,新建小区配套建设中水管网,污水处理厂足量生产中水,有序提升居民生活节水水平。积极应用农业节水灌溉技术,增加节水灌溉面积,提高灌溉水利用系数。

第二十九条 重污染水体治理。

完善污染源信息动态更新机制,全面厘清全市域“污染源—排污口—河道”对应关系。科学规划,加大投入,实施精细化治理,强化河涌综合整治,消除黑臭,恢复城市水生态。

2017年底前,开展城市重污染水体污染源解析和水资源评估,全面解析各重污染水体汇流范围内污染物“产—排—汇”空间和量传导关系。重点对广佛跨界区域流溪河、石井河、花地河、白坭河、珠江西航道、前航道、白海面涌、沙坑涌、江高截洪渠、牛肚湾涌、新街河、大陵河、雅瑶涌、田美河、铜鼓坑、铁山河等16条河涌进行治理。

到2020年,基本完成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中的全部河涌治理,基本消除城市水体河涌黑臭,主要地表水体水质基本达到环境功能要求,省控断面、跨市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100%,广州、佛山跨界水体断面100%达标,珠江广州河段水质稳定达到Ⅲ类。

到2030年,继续深化治理,城市水体基本消除劣Ⅴ类,大部水体达到环境功能要求,水生态得到恢复。

第三十条 土壤环境质量维护。

(1)夯实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基础。实施广州市土壤环境质量调查与评估,开展生态敏感区域、重点工业园(聚集区)周边土壤环境加密监测调查,建立土壤环境质量数据库。划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实施土壤环境空间管控。到2020年,基本实现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全覆盖,掌握农用地、工矿用地污染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

(2)维护农用地土壤环境。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优先保护未污染和轻微污染农用地,治理修复受污染程度较低农用地,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确保污染农用地实现安全利用。加强园地林地草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园地、林地、草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开展番禺区、白云区、花都区等典型农田菜地土壤修复治理,综合防治重金属污染。到2020年和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分别达到省下达目标要求。

(3)促进污染场地安全利用。以“退二”关停、搬迁企业场地为重点,建立动态管理的污染场地数据库,强化污染场地再利用全过程环境管理。实施建设用地分用途管理,建立污染地块收储和流转前调查评估制度,防范人居环境风险。推进荔湾、天河、海珠、番禺等区域关闭搬迁企业污染场地修复治理。到2020和2030年,污染场地安全利用率分别达到省下达目标要求。

第三十一条 固废资源化利用和安全处置。

(1)完善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和安全处置系统。提高工业固废利用技术与水平,开发利用“城市矿产”。建设建筑垃圾分类消纳和资源化利用体系,拓展市政污泥、河道淤泥资源化利用渠道。到2020年,工业固废处置利用率达到99.5%,拆建废弃物料综合利用率达到80%,污泥资源化利用率达到40%。

(2)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处理。加强餐厨垃圾源头管理,完善收运体系,大力推进处理设施建设。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模式。到2020年,垃圾收集处理设施覆盖中心城区、各区中心区、主要乡镇和工业园区,实现80%的社区人口进行分类投放。到2030年,城乡环境设施完备,生活垃圾实现全部收集并无害化处理,基本实现所有社区人口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3)提升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处理水平。建立健全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全口径管理体系,补齐处置能力缺口,提高处置能力水平,不断提升管理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率稳定达到100%。

 

第七章 强化环境风险防范

 

第三十二条 重大环境风险源。

全市涉及石化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仓储运输、涉重金属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以及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和工业集聚区,共计60家,环境风险较高,需要重点防控。

第三十三条 环境风险管控策略。

(1)全面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和仓储经营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摸清辖区内涉危险化学品储运的重大环境风险源,对安全隐患“零容忍”。尤其要加强流溪河流域、饮用水源保护区、重点工业场地及居民聚集区等区域的风险管控。

(2)实施基于环境风险的产业准入策略。全市建成区内不再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中心城区现有96家相关企业全部搬出。鼓励发展低环境风险的产业,限制石化等中高环境风险的产业发展,禁止发展高于可接受风险水平的高环境风险行业,禁止引进技术含量不高、污染严重的高风险行业。

(3)优化高风险行业发展布局。完善统一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优化相关产业布局和城市商住用地规划。危险化学品储运企业、化工石化企业等高风险源布局要远离居民区等敏感受体,集中布局,逐步进入工业园区。积极开展风险治理,实施风险源搬迁、受体搬迁或加装隔离。强化化工园区环境管理和风险防范,优化小虎岛化工园区等石化化工产业布局。强化燃气管道、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处置设施等风险源的科学选址。

(4)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安全距离。重大风险源安全防护距离内要严格控制人口输入。根据风险源类型,安全防护距离外设置必要的缓冲地带,合理规划人口聚集、敏感目标布设及建设开发活动。加强过境通道、运输航道等运输过程环境风险监控,强化环境风险预警与应急体系建设。

(5)提高危险化学品管理专业化水平。推进安监、环保部门协同监管,完善环境风险数据动态更新和共享机制。全面掌握高环境风险产业园区、聚集区和商住用地规划的空间利用状况,实现环境风险双向防控。强化危化品仓储经营单位管理,完善涉危化品企业环境风险评估,严格项目环评审批和日常督查。

(6)提高环境风险管理法治水平。提高企业、社会公众环境安全意识,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和奖惩措施,完善政府监督管理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属地人民政府环境风险目标责任制。不断加大环境应急预警体系建设,完善各级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完善环境预警应急指挥中心,加快形成统一、高效的环境应急决策指挥网络。深化建立高环境风险企业环境责任保险等市场化风险管理机制,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章 提高环境公共服务

 

第三十四条 环境公共服务体系。

(1)建立包含环境质量、环境设施、环境监测、环境信息以及公众参与的环境公共服务体系。统筹环境公共服务资源在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的合理配置。针对性补齐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基础设施等方面服务短板,完善白云区、黄埔区、番禺区、花都区等城乡融合区软硬件水平,大力提升增城区、从化区环境基础设施和管理水平,高水平建设南沙新区、开发区等环境公共服务体系。完善环境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将环境公共服务的有关内容纳入市、区、镇、村规划。

(2)完善公共财政投入机制。逐步提高环境公共服务支出比例,合理分担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等服务费用,探索社会资本合作等新模式。建立区域环境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财政政策。

第三十五条 完善环境设施服务。

完善城乡排水体系。全面补齐中心城区污水收集能力短板,逐步补齐镇村处理能力短板。持续提高雨污分流率,建设完备的污泥干化减量设施。完善城镇面源生态治理设施建设,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治理初雨水污染。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污水治理。到2020年,污水处理厂平均负荷率达到85%以上,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5%,农村达到70%,其中水环境空间管控区内农村全覆盖;到2030年,基本实现市域的全覆盖。

第三十六条 完善环境监管服务。

(1)完善生态环境监测预警体系。贯彻实施环境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要求,建立覆盖主要生态系统类型、典型生态保护区域的生态监测体系,完善覆盖城区、镇区和工业园区的大气环境监测体系,完善覆盖市民身边河流的水环境监测体系。完善有机污染物、生态遥感、重金属和细颗粒物专项监测能力,完善全市联动的监测预警网络体系,完成环境监测和预警中心建设。到2020年,环境监测、预警、监管体系基本完善,实现环境质量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信息发布。

(2)建立以环境质量管理为核心的精细化管理平台。建立基于水环境控制单元、大气环境公里网格为基础的环境管理系统。建立环境管理综合服务平台,健全环境信息资源和公共信息平台,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十七条 完善环境信息公开。

对环境质量、企业环境信息、环境政策、环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事件事故、环境决策等环境信息以及公众申请并符合信息公开要求的环境信息,面向社会全公开。建立公众便捷访问渠道,通过“智慧环保”等渠道,大力推进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到2020年,使环境信息全面覆盖城乡居民、企业和社会团体,公众参与渠道畅通。

 

第九章 完善环境政策

 

第三十八条 产业环境政策。

(1)加强项目环境准入管理。严格行业环境准入管理,探索环境准入行业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全面禁止新建排放强度超过行业平均水平的项目,禁止石化、印染等行业扩大规模,禁止火电、热力行业在污染物减排比例低于全市整体比例情况下扩大规模,促进印染、造纸、石化、钢铁等行业转移。根据行业的落实情况以及产业发展空间布局建设情况,定期对负面清单进行修订。

(2)提升工业发展绿色水平。全市新建产业园区按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进行规划建设,现有园区加强污染集中治理设施建设及升级改造,逐步达到广东省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要求。以园区为载体推动产业集聚发展,新建项目原则上进园入区,项目清洁生产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园区外不满足治污要求的纺织印染、化工、机械、服装、皮革、电镀、皮具等分散企业,按照“先升级、再集中”的原则实施升级入园,对其中无法稳定达标的,依法实施停产治理和关停淘汰。到2020年,20家工业园区创成生态工业园区;到2030年,全部工业园区创成生态工业园区。

第三十九条 生态补偿政策。

建立以区域补偿、流域补偿为主的生态补偿政策。重点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生态补偿政策,增加生态用地占用的生态补偿政策。建立针对流溪河战略水源保护的生态补偿政策。制定实施针对重点区域、主要行业的补偿办法,根据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保护形势,构建补偿增长机制。

第四十条 污染强化治理政策。

(1)等量、倍量削减政策。全市所有新(改、扩)建项目的新增污染物排放实施等量替代,其中印染、造纸、化工、电力、石化等行业实行倍量替代政策。

(2)排污许可证政策。基于环境质量,全面实施“一证式”排污许可,构建以排污许可管理为核心的污染源综合管理体系。探索农业面源综合性排污许可。

第四十一条 区域协同治污政策。

(1)推进环境保护多边合作机制。积极参与广东省、珠三角、广佛肇跨界水和大气污染治理合作,合作建立跨境污染信息共享机制、污染源鉴别机制、跨区域联合执法机制和突发污染事故联合应急机制。积极参与构建排污权交易区域市场机制。

(2)开展城市间环境保护合作。以水源地保护、水环境污染和空气污染联防联治为重点,加强与佛山市、清远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的环境合作。推进环境基础设施资源共建共享,实行统一的环境预警体系、环境准入标准和环境治理要求,建立跨境环境信息共享和通报机制。

 

第十章 规划实施机制

 

第四十二条 规划衔接与融合机制。

本规划同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济产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资源开发保护规划等规划在空间管控、环境承载力、环境质量目标等方面进行多规融合,建立基础数据底图、空间数据库衔接规范,搭建规划协调技术平台,建立完善规划沟通协作常态化机制。本规划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是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分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的基本依据之一。城市增长边界不得突破生态保护红线。

第四十三条 规划实施机制。

(1)本规划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实施。批复后的规划是广州市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基础性文件之一,相关目标、任务、措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批复后的规划是城市编制环境保护规划、污染防治规划、环境整治规划等专项规划的依据。重点区域应编制环境控制性详细规划,落实上位规划要求。规划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环境空间管控、环境资源承载力和环境质量目标是区域资源开发、项目建设的基本依据,相关规划、资源开发和项目建设等活动,要符合本规划空间布局、规模、产业类型等方面要求。

(2)研究制定生态红线、湿地、土壤保护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强化落实规划约束力。

(3)本规划的解释权属于市人民政府。本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无权变更。可变更情形包括:1)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2)行政区划发生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3)经市人民政府评估需修改规划的。4)其他法定情形。

第四十四条 规划监督与评估机制。

(1)市人民政府将规划相关目标、任务、措施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构建政府负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规划实施管理体系,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环保氛围。

(2)市人大常委会负责监督规划实施。市人民政府每年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调度评估,每隔5年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修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规划修编内容。规划评估内容纳入政府绩效考评体系。

附表1

 

 

 

附表2

 

附表3

附表4

 

附表5

 

附表6

 

附表7

附表8

 

附表9

 

附件:

 

规划目标指标说明

 

指标1:生态保护红线区面积比例(%)

目标设置:

底线指标,生态保护红线得到永久保护,一级管控区面积比例不低于14.25%。

目标设置依据:

遵循维护生态系统完整、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实施生态用地综合管理与空间落地管理的原则,依据《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环发〔2015〕56号)规定的技术方法,在识别市域范围内所涉及的国家、广东省已划定的禁止开发区等法定生态保护地区的基础上,对全市陆地生态系统开展水源涵养功能重要性评价、土壤保持功能重要性评价、生物多样性保护功能重要性评价和水土流失敏感性评价,结合土地利用、城市建设现状与规划,在广州全市陆域范围内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截至2014年12月31日,广州市生态保护红线区主要包括生态系统重要区红线和禁止开发区红线,总面积约为1059.66平方公里,约占全市域土地面积的14.25%。

指标2:生态环境空间管控区面积比例(%)

目标设置:

底线指标,生态环境空间管控区面积比例不低于41%。

目标设置依据:

将已划定的各广州市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作为生态节点,为保证各生态节点的连通性、结构完整性和服务持续性原则,规划构建广州市“三横三纵”的陆域生态廊道和“四横两纵”的水域生态廊道体系,并运用景观生态学方法,优化生态环境空间管控区范围,使得生态空间与城市发展空间均达到最优状态,最终确定全市生态环境空间管控区面积约为3055平方公里,约占全市陆域面积的41%。

指标3:大气环境空间管控区面积比例(%)

目标设置:

底线指标,大气环境空间管控区面积比例不低于22.0%。

目标设置依据:

综合考虑SO2(二氧化硫)、O3和PM2.5的传输、聚集、扩散规律,结合广州市大气环境功能要求,对广州市大气环境实施分类管控。管控区分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不含与生态红线重叠的区域)、大气污染物存量重点减排区和大气污染物增量严控区(不含与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重叠的区域)。总面积1628.9平方公里,占广州市陆域国土面积的22.0%。

指标4:水环境空间管控区面积比例(%)

目标设置:

底线指标,水环境空间管控区域面积比例不低于29.4%。

目标设置依据:

根据广州市水环境分级管控分析与划定结果,水环境水源保护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及珍稀水生生物的洄游通道等重要、敏感水环境目标所在单元,总面积2183.8平方公里,占全市陆域面积的29.4%。

指标5:城市人均建设用地面积(平方米)

目标设置:

预期指标,2020年为小于98.4平方米,2030年为90立方米。

目标设置依据:

《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规定人均城市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同时,按照国土部关于城镇化过程中集约用地的有关要求,大城市人均用地极限80—100平方米;中城市90—110平方米;小城市100—120平方米。《广州市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指出广州市2010年人均建设用地面积高达130平方米,与同期深圳市90平方米/人的集约利用水平相比,仍然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2020年目标依照规划文本中的城市生态足迹测算得出,2030年的目标则参考国土部要求和深圳市2010年现状综合确定。考虑广州市总人口不断增长,通过本规划配套的红线管控策略和城市增长边界的限定,具有较高的可达性。

指标6:万元GDP能耗(吨标准煤/万元)

目标设置:

底线指标,2014年现状0.361,2020年、2030年达到国家相关指标要求。

目标设置依据:

根据广州市统计年鉴的数据,2014年现状0.361吨标准煤/万元,规划原本将2020年目标设定为0.312吨标准煤/万元,相比2005年降幅60%(2005年广州市每万元GDP能耗0.78吨标准煤/万元),与国家低碳经济发展目标保持一致。2030年目标设定为0.2496吨标准煤/万元,大约达到美国2000年以后的水平。后考虑到该指标为上位强制性指标,具体指标值依赖上位规划,广州市不宜在自身法定规划中预先设置目标指标,因此将2020年和2030年目标调整为达到国家和省下达的指标。

指标7: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立方米/万元)

目标设置:

预期指标,2014年现状31,2017年、2020年、2030年分别达到25.6立方米/万元、21立方米/万元、15立方米/万元。

目标设置依据:

据市水务局数据,广州市2014年的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约为31立方米(火电用水为按耗水量计),2017年、2020年及2030年分别预测是25.6立方米、21立方米、15立方米(火电用水为按耗水量计)。其中,2017年的数值是按照目前递减趋势计算得出;2020年的目标为省控目标(按目前递减趋势其递减率逐年减小计算得出);2030年的数据按目前递减趋势其递减率逐年减小计算得出。

指标8:城镇居民人均生活用水量(升/人*日)

目标设置:

预期指标,由现状215.8升/人*日,降低到2017年的215升/人*日,2020年的200升/人*日,2030年的200升/人*日。

目标设置依据:

2014年按照常住人口计算,广州市人均生活用水达到215.8升/人*日。由于增城、从化相继由市转成区,城镇人口增加,2014年至2017年会为一个过渡时期,人均生活用水量会处于增长趋势,预测人均生活用水量2017年约为215—220升/人·日之间,而其后由于节水宣传力度增大,居民节水意识提高,预测2020年约为200升/人·日,而2030年变化不大,保持在200升/人·日左右。同时参照2015年实施的《广东省用水定额》(DB44/T1461—2014),特大城镇居民人均生活用水定额为200L/人·日及参考国内其他城市标准综合考虑,将2020年目标定为200升/人·日,2030年定为200升/人·日。

指标9:农田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

目标设置:

预期性指标,预期目标设置2017年达到0.478以上,2020年0.5以上,2030年0.55以上。

目标设置依据:

综合考虑广州多项已经实施的规划的指标设定,广州市生态水城规划中指出广州市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应于2017年底前达到0.54以上,2020年达到0.55以上。《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国发〔2012〕3号)》要求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2020年达到0.53以上,2030年达到0.6以上。根据广州市研究数据和工作,2015年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的硬性指标为0.477,预测2017、2020、2030年分别为0.478、0.5、0.55。综合采用广州市工作数据,具体执行中参照国家、省下达的新的目标指标。

指标10:水环境超载单元COD承载率(%)

目标设置:

底线指标,广州市水环境超载单元COD承载率,2014年依现状排污口格局,总共需削减量占现状点源排放总量52.6%,2017年超载部分削减23.8%,2020年超载部分削减33.3%,2030年各水环境单元承载率均小于100%。

目标设置依据:

根据对于广州市所有河流的水环境容量及污染物质接纳情况的摸底和研究计算得出现状承载情况,根据超载量和广州市治污的实际难度和进展确定各阶段削减比例。依据《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至2020年底,主要地表水体水质基本达到环境功能要求,省控断面水质达标率90%以上,其中2017年广佛跨界区域16条河涌要消灭劣五类。根据《水污染行动计划》“2030年,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力争消除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要求,珠江广州段应在2020年左右基本达到环境功能,城市水体消除劣五类,相当部分水体满足环境功能。2030年全部水体基本消除劣V类,大部分水体满足环境功能。

由于广州市主要超载单元和污染排放量集中于珠江广州市区段,若严格依照国家和省目标要求,2020年前削减量极大,因此大部分水体暂按照时间阶段等速制定削减比例目标,实际执行中可参照国家、省下达的最终目标和广州市相关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要求执行。在规划过程中,技术组制定2017年削减比例的依据是,广佛跨界区域16条河涌按照消除劣五类的目标要求计算削减比例,其他水体按照整体时间进度等速推进治污,两者加和确定总削减比例。2020、2030年的目标按照整体时间进度等速推进治污确定。

指标11:水环境超载单元氨氮承载率(%)

目标设置:

底线指标,2014年依现状排污口格局,总共需削减量占现状点源排放总量71.2%,2017年超载部分削减13.1%,超载部分削减33.3%,2030年各水环境单元承载率均小于100%。

目标设置依据:

同上一指标。

指标12:工业园区创建成为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的数量

目标设置:

预期指标,预期2017年为14家,2020年为20家,2030年全部建成。

目标设置依据:

广州市工业园区创建成为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的数量2012年3家,根据《广州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2012—2020年)》规定2015年将建10家循环经济示范园区,2020年将建设20家循环经济示范园区,本规划预期2030年所有工业园区全部建成循环经济示范园区,2017年数值依照现状数据递增得出。

指标13:PM2.5的年均浓度(微克/立方米)

目标设置:

底线指标,2017年不高于35ug/m3(微克/立方米);2020年达到30ug/m3;2030年达到25ug/m3

目标设置依据:

根据年均值的监测统计数据,广州市2014年细颗粒物(PM2.5)现状监测值为49ug/m3,2015年细颗粒物(PM2.5)监测值为39ug/m3,处于全国领先水平,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要求珠三角区域到2017年,PM2.5浓度下降15%左右。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和与广州市签订的《广州市大气污染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广州市到2017年PM2.5和PM10年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20%和1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年均浓度达标。本规划按照高要求,设置2017年目标较2012年下降20%,同时考虑2014、2015广州空气质量改善幅度大,设定2017年PM2.5浓度达标,即不超过35ug/m3。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十三五”的最新要求,拟于2020年继续改善,下降到30ug/m3,平均每年3ug/m3。2030年以前整体空气质量达到世卫组织第二阶段目标值,降至25ug/m3。从绝对值看,此目标值仅相当于韩国城市主要城市当前平均水平,远差于欧美日主要城市和城市群当前水平,但或可领先于国内三大城市群。

指标14:空气质量达标天数比例(%)

目标设置:

底线指标,2017年为85%,2020年为90%,2030年优于90%。

目标设置依据:

根据广州市空气质量监测情况,2014年空气质量达标天数比例为77%,2015年为85.5%。2013年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将PM2.5项目纳入大气环境监测范围后,空气质量优良率有较大变化,考虑到广州实际情况,参考了其他大城市(如洛杉矶、深圳)的污染治理和空气质量演变历程设置空气质量优良天比例,广州达标天数比例难以达到95%以上。考虑2015年气象条件较好下达到85.5%,2017和2020年巩固现有大气治理成果的基础上,达标天数比例稳定达到85%和90%。2030年随之大气污染的深度治理,空气质量得到进一步改善,达标天数比例优于90%。

指标15: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比例(%)

目标设置:

底线指标,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比例事关饮水安全,应持续达到100%达标率。

目标设置依据:

依照国家水源地水质达标要求,广州市生态水城建设规划(2014—2020)规划目标等文件,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应设置为100%。考虑到广州集中式饮用水水质现状,结合保障城市饮水安全的重要性,设置各阶段目标值均为100%,切实保障城市饮水安全。

指标16:城市河涌水质

目标设置:

底线指标,2017年广州市消除广佛跨界区域16条河涌消除劣Ⅴ类水体,2020年基本消除河流黑臭现象,2030年全市范围消除劣V类水体。

目标设置依据:

依照《广州市生态水城建设规划(2014—2020)》规划目标,结合水环境承载力计算结果,2017年广佛跨界区域16条河涌基本消除劣Ⅴ类;其余超载河流根据超载程度不同15年内逐步消除黑臭、消灭劣V类水体,根据规划测算结果,2020年在全市超载河流削减33.3%的情况下,基本可以消除黑臭水体,2030年全部消除河流污染超载情况下,可以保证全市河流消除劣V类水体。这与“水十条”和广东省相关规划也可实现较好的对接。

在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中,要求2016年底前广佛跨界区域16条河涌基本消除劣Ⅴ类;2020年,其余27条河涌以及8条影响较大的河涌基本消除劣Ⅴ类。国家的“水十条”提出,到2020年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7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力争消除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到2030年,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75%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在《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中,要求至2020年底,主要地表水体水质达到环境功能要求,90%以上的省控断面水质按环境功能达标,优良水质断面比例达80%以上,跨市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90%以上,全省基本消除劣Ⅴ类水体;广州珠江河段丰水期水质达到Ⅲ类。

指标17:市域国控、省控断面水质达标率(%)

目标设置:

底线指标,市域国控、省控断面水质达标率2017年目标设置为92.9%,2020年和2030年均设置为100%。

目标值设置依据:

2020年目标设定依据《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4—2020年)》,2020年保持100%目标。2017年目标的设定依据2014年的现状值86.9%和2020年的95%,取两者中间值92.9%。

指标18:城乡污水处理体系覆盖城镇社区(含城中村)和乡村居民点(含行政村、自然村)的比例(%)

目标设置:

2017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为93.5%,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为60%;2020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大于95%,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为70%;2030年全覆盖。

目标设置依据:

根据广州水务局提供数据及相关研究报告,2013年广州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为91.56%,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为43%,2014年城镇污水处理率92.09%,农村污水处理率44%。《广州生态城市建设——“碧水主题计划”关键绩效指标(2015)》等相关研究成果,设置2015年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为90%,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为70%。由于目前广州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强,2013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已超过90%。根据该工作现实、《广州市生态水城建设规划(2014—2020)》以及广州市水务局提供的相关材料,设定2017年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5%,农村达到60%,其中水环境空间管控区内农村全覆盖;2020年城镇污水处理率高于95%,农村达到70%以上,其中水环境空间管控区内农村全覆盖;2030年基本全覆盖。

指标19: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覆盖率(%)

目标设置:

预期指标,2017年为95%,2020年和2030年为100%。

目标设置依据:

目前广州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情况总体良好,问题更多体现于焚烧厂选址难等问题,2014年现状处理率为91.5%。《广州市环卫总规(2010—2020)》中明确提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在2015年及2020年应达到的水平,均为100%。《“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国办发〔2012〕23号)指出,到2015年,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根据相关资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议将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设定为“2015年≥90%、2020年≥95%”。《广州市生态水城建设规划(2014—2020)》规划目标设置广州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在2020年及2030年均达到100%的覆盖率。根据广州实际与国家要求,结合广州的现实和城管部门的有关考虑,综合考虑设置2020年及2030年目标为100%全处理。

指标20:工业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

目标设置:

底线指标,2017年、2020年和2030年均设定为100%。

目标设置依据:

根据相关统计数据,目前广州市工业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已经达到100%,设定目标继续保持现有水平不下降。

指标21:环境监测、应急、执法、公众参与体系覆盖(以有效延伸至城镇社区和乡村居民点为标准)(%)

目标设置:

预期指标,2017年,环境监测、应急、执法、公众参与体系有效覆盖乡镇;2020年、2030年,环境监测、应急、执法、公众参与体系达到100%全覆盖。

目标设置依据:

目前,广州环境监测、应急、执法、公众参与体系已覆盖到城区、工业园区,还存在较明显的地区差异及较大的城乡差异,也存在一定的资金和人员不足问题,需要加大投入力度。考虑到广州目前工作实际,将此项工作主要集中在缩小城乡差距方面,采用有效延伸至社区和乡村居民点的理念,逐步覆盖。2017年有效覆盖到乡镇,最终目标为2020年、2030年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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